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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出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人开具企业发票,还需提供公司纳税人识别号(即"税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否则将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按照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将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辦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公告要求"销售方开具发票时,应如实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的发票;购买方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品名必须如实,意味着如果是单位明确不给报销的品类,购买人就无法擅自篡改,意在封堵靠修改发票内容来增加报销额的行为。国税总局也要求,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网站目录投稿:依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