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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平称量伤害行为的研究


  摘 要:唯物辯证法认为,事物之间的联系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世间每一对物体发生摩擦时,产生的火花未必相同。每一案件中冲突双方虽说各有其理,但是,法律犹如天平,会称量出当事人每一行为的分量。
  关键词:法律;称量;行为;分量
  双方产生冲突,往往出现伤情。其伤情大致可以分为三大类型,即被动受伤、互殴受伤、加害受伤等三类。
  一、被动受伤
  被动受伤,指受伤者在毫无防备或者优劣悬殊的情况下被动受到对方殴打或故意伤害。伤情达到一定的程度而且相关证据搜集充分,则可能证明加害者构成故意伤害罪。民事部分,加害者应当赔偿受伤者100%的相关损失。
  例一,2016年1月23日,原告程某驾驶出租车送一乘客到麻城市黄土岗镇刘家岩村,该乘客在该村一路口处下车后,打车的左转方向灯正准备调回车头时,被告陶某骑一摩托车从原告程某的车后驶来停在原告程某的车旁并质问原告程某:"车子靠右边停车,为何打左转弯灯,影响我在后面骑车?"程某立即向陶某解释要调头返程。陶某不听,打电话告诉其朋友他的骑摩托车被车别倒了,人被摔倒到路边沟里。其友到后,见情况并非陶某所述,加之程某又解释清楚,劝其息怒,陶某不听,殴打原告,将程某面部(左骨弓处)打成轻微伤。2月15日,当地警方就程陶双方纠纷出具调解终结书,认定双方之间的纠纷经两次调解未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调解终结。
  此案中陶某看似有点理由,实则属于胡闹。一是两车同向行驶,应该保持相应距离,后车与前车相距太近,原本是陶某违反交通法规。二是程某好言解释消除误会,陶某自以为是,寻衅滋事。三是把程某打伤。结果,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第1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3、6、15、16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第17、第18、第19、20、21、22、23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判决陶某承担100%的民事责任,赔偿程某各项费用共计13232.35元。
  二、互殴受伤
  互殴受伤,指双方互相挑衅,互相殴打,在互相抓扯或推搡过程中由于力不从心受到伤害。同上所言,伤情达到一定的程度而且相关证据搜集充分,同样可能证明加害者构成故意伤害罪。只是案情属于互殴,双方都有过错,即使加害者构成故意伤害罪,也会因受伤者存在过错而减轻处罚。民事部分,加害者应当赔偿受伤者的相关损失,受伤者也须酌情分担10%~90%的损失。
  例二,原告和两被告均为同村村民,2013年6月7日,在被告张某、郭某门口,原告董某与被告张某、郭某夫妇发生口角,原告离开稍许后又返回现场再次发生口角,继而双方相互殴打,二被告将原告打伤,使原告造成医疗费用等经济损失10574.2元。事后警方作出鄄公决字[2013]第00189号、鄄公决字[2013]第001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被告郭某、张某打伤原告为由,对被告郭秀丽罚款300元,对被告张长江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罚款500元。同日鄄城县公安局作出的鄄公决字[2013]第001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原告殴打致伤被告郭秀丽为由,对原告处以罚款500元。最后,法院判决两被告承担80%的经济损失,张某赔偿原告5287.00元,被告郭某赔偿原告3172.00元,原告承担20%的经济损失。
  三、加害受伤
  加害受伤,指受伤者在对方毫无防备且优劣悬殊的情况下攻击对方却因对方正当防卫反而使加害者受伤。这种情况中采取一定措施实施正当防卫者,只要防卫没有过当,不会受到刑法的处罚。民事部分,受伤者,一般不会得到法律的同情,即使遭受损失,也不会得到赔偿。如果防卫过当,刑事部分,应当受到一定的处罚,民事部分,应当赔偿一定的损失。
  例三,李某在某市场以卖水果为生。2007年1月15日,李某守在水果摊前卖水果。王某为买水果询问价格,感觉价格合适并买了5斤水果。傍晚王某到李某摊位前,说水果不好吃想退还已买水果,李某不同意。于是王某拿起水果扔向李某,李某随即躲闪没有被打。因为没有打到李某,王某更加愤怒,朝李某脸部打了两拳,因李某长得瘦小,王某长得高大,不敢还手,只能躲闪。王某掐住李某脖子朝其腹部用脚猛踢。李某想跑,王某拽住继续殴打。李某情急之下拿起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王某腹部刺去,王某倒地。李某拨打了110与120,经鉴定王某重伤。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在遭到王某的不法侵害时,一度克制躲避。后为避免人身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被迫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王某刺伤。李某将王某刺伤后没有继续刺伤王某,而是拨打了110与120。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防卫程度与不法侵害的性质与程度相适应,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故判决李某不负刑事责任。
  例四,2005年12月15日凌晨1时许,赵某(男,24岁)下夜班后独自回家,路遇从网吧出来的张某、李某等五名男少年。张某等人即预谋向赵某索要财物,随后,李某故意上前与赵某相撞,张某等人借口李某被撞而拦住赵某,先以言语要胁,要求赵某将李某送去医院检查。赵某道歉继续前行,张某、李某等人背后围追上来,欲殴打赵某劫取钱财。赵某遂用随身携带的菜刀挥舞两下,将冲在前面的张某砍中。张某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此案不法侵害客观存在,赵某行为不是假想防卫、提前防卫,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主观、对象等条件,但是超过防卫强度。赵某保护的主要对象是财产,对方亲未伤害其身,他却用刀砍人,保护利益明显小于其侵害对方人身权利,且有制止不法侵害缓和方法可以选择。因此,其行为超出防卫的必要限度。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应减轻处罚;因无前科,归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已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最后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总之,虽然世间万物具有多样性、复杂性,人与人之间产生的冲突纷繁复杂,但是,不畏浮云遮望眼,只缘身在最高层。法律就像一把公平秤,它将称出每一伤害行为的分量,自然能够称出各位当事人在每个案件中的是非曲直。当事人的行为是天平中的被称物,司法者的工作就是读出天平的计量数。
  作者简介:
  王喻庆(1983~ ),男,汉族,贵州习水人,法官助理,法学学士,研究方向: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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