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侵权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愈发普遍。网络侵权行为严重侵害了人们的人格权、知识产权以及财产权,需要得到非常严格的规制。本文结合网络侵权行为的特点和类型,根据我国实际国情,提出了规制网络侵权行为的几项合理化建议,以期有效打击网络侵权行为,净化网络环境。 关键词:网络侵权;法律规制;权利 所谓"网络侵权行为",从字面意义上理解,即行為人在网络空间中实施的侵害他人民事权利的行为。网络侵权行为呈现出复杂性和多样化的特征,且基于网络传播成本低、传播速度快的特点,网络侵权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十分普遍,需要予以严格规制。 一、网络侵权行为特点 (一)侵权主体的特定性 实施网络侵权行为的主体包括两类,其一为网络用户,其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网络用户俗称"网民",网络的高速发展离不开基数庞大的网络用户,通过网络,网络用户可以浏览、上传、下载各种信息,并畅所欲言,充分表达自己对某一事物的观念。司法实践中,网络用户属于最常见、数量最庞大的网络侵权主体。网络服务提供者则包括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Internet Access Provider)以及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 (二)损害后果的严重性 在传播速度方面,网络信息通过光缆、卫星进行传播,传播速度可以达到分秒之间,因此,通过网络可以轻松实现即时传播。另外,在传播范围方面,网络具有全球性、跨地区性的特征,相隔两地的两名用户,即使二人之间的地理位置非常遥远,他们也可以利用网络随时分享各种信息。网络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等特点使得网络侵权行为往往会造成十分巨大的影响,在极短的时间内带来非常严重的损害后果。 二、网络侵权行为类型 (一)侵犯人格权 网络社交平台不计其数,比较主流的平台包括QQ、微信、微博、BBS论坛等,通过这些平台,人们可以自由地发表自己的见解,表达自己的想法。不过,在这一过程中,一些人可能会侵犯他人的人格权,如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如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公布其个人隐私,在网络上散播他人负面信息等。 (二)侵犯知识产权 网络的普及给人们带来了诸多便利,一方面,提高了网络作品权利人的影响力,为很多默默无名的作者创造了展示自己的机会;另一方面,也为广大网络用户提供了更加方便快捷、价格低廉的获取作品的途径,丰富了人们的精神生活。然而,网络的出现和发展也催生了大量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由于数字技术突破了传统载体的限制,网络作品不需要依附在有形载体上,在网络空间中可以很方便地进行储存、复制、传播,因此,网络作品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往往仅需要花费极少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导致这些侵权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比比皆是,屡禁不止,严重侵害了网络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三)侵犯财产权 司法实践中,一些不法分子通过诈骗手段或者"黑客"技术在网络空间中盗取他人财物,侵犯他人财产权,如向受害人发送钓鱼网站,诱导受害人向其转账等。另外,随着网络的爆炸式发展,网络空间中逐渐出现了一些具有交易价值的虚拟财产,这些虚拟财产也有可能成为被他人侵害的目标。由此可见,网络中同样存在着大量的侵犯财产权行为。 三、规制网络侵权行为的路径构想 (一)制定专门的《网络侵权责任法》 当前,规范网络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散乱地分布于不同的法律性文件中,如《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合同法》《著作权法》等,不过,相关法律条文大多比较原则、抽象,仅有《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对网络侵权行为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依然存在很多立法空白,其法律滞后性较为明显。对此,笔者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网络侵权责任法》,对网络侵权行为的法律内容进行系统地规范,包括侵权主体、归责原则、构成要件、责任承担等,从而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引。 (二)建立健全电子证据公证保全制度 电子证据公证保全是指公证机构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提取相关电子数据并予以固定的过程。开展电子证据公证保全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将可以证明某些案件事实的电子数据以公证文书的形式固定下来。建立健全电子证据公证保全制度可以提高网络侵权纠纷案件审理效率,并在一定程度上遏制网络侵权行为。 具体而言,首先,制定统一的电子证据公证保全操作程序规范,针对保全前、保全中、保全后这三个阶段的不同特点和要求进行分别规范;其次,采取一系列科学、合理的措施防范虚假公证,如配备专用的保全设施,提高公证员队伍的综合素质,必要时寻求互联网技术人员的支持等;最后,确立科学、明确的瑕疵公证书效力认定标准,在认定瑕疵电子证据公证书效力的过程中,不宜采取机械地方式进行统一认定,而是应当结合公证书瑕疵的类型予以分别认定。 四、结语 网络侵权行为的特点包括侵权主体的特定性以及损害后果的严重性,网络侵权行为的类型同样具有多样性的特征,包括侵犯人格权、知识产权、财产权等。规制网络侵权行为的过程中,在立法层面上,可以制定专门的《网络侵权责任法》,并建立健全电子证据公证保全制度,从而提高不法分子的网络侵权成本,净化网络环境。 参考文献: [1]邢秀芬.基于立法视角下的网络侵权行为解析[J].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7(06):72-76. [2]王利玲.网络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追究[J].人民论坛,2015(36): 121-123. [3]李响.网络侵权行为法立法思考[J].江西社会科学,2013,33(11): 154-159. [4]梅夏英,刘明.网络侵权归责的现实制约及价值考量——以《侵权责任法》第36条为切入点[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3, 31(02):82-92. [5]毋亦蒙.论网络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制[J].公民与法(法学版),2013 (01):29-31. 作者简介: 张东升,男,汉族,河北沧州人,天津君耀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