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韩国婚姻家事法律制度有着不同于他国法律的特色,因而在整个法律体系研究中,有着重要价值与意义。本文首先简要分析了韩国家事法院的发展及司法职能,指出了韩国婚姻法律的基本特点,最后探讨了韩国婚姻登记管理的电子化模式,望能为此领域研究提供有些许借鉴。 关键词:韩国;婚姻;家事;法律发展 自我国《婚姻法》出台之日起,便在社会各界引起了广泛热议,而且褒贬皆有,表明伴随我国社会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婚姻家庭对整个社会稳定、繁荣所产生的影响,已经逐渐成为我国法学界研究的重、热点。需要指出的是,不管是当前婚姻案件的具体数量上,还是在基于婚姻案件所折射出的显示案源上,其范围之广以及数据之多,均需依据结合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实况,来对整个婚姻与家庭法律制度加以完善,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障社会生活的和谐与稳定。针对韩国来讲,其在文化背景上,与我国存在较大差异,无论是婚姻家事诉讼上,还是在具体的婚姻管理模式上,韩国与我国均存在许多差异,因此,通过对其进行深入研究,对完善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有着许多借鉴意义与价值。 一、韩国家事法院的诞生与发展分析 针对韩国的司法制度而言,其实为典型的大陆法系,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大法院司法行政处便开始根据现实需要,设立各种职能不同的委员会,以此来更好的推动司法改革;针对韩国的司法系统来讲,其主要包含三级,分别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与大法院,并且还实施的是三级三审制。于地方法院的下层,还专门设有职能独立的市郡法院,主要职责就是对地方法院的部分审判任务予以执行,但并不将其当作一个审级。 1963年,首尔设立了首家家事法苑,主要职责就是对青少年犯罪及家庭关系案件进行审理。而在其他方面,则由一般法院内部所设置的家事部门,来对家事案件进行处理。此外,还需要指出的是,首尔的家事法院相比于地方法院,并非一个等级,在高等法院及大法院之下,实为一类基层法院。而对于家事法院来分析,其与普通法院相独立,实为一个职能专一的审判机构,是当事人借助司法途径,将家庭纠纷问题予以解决的场所,同时还是对家事非讼事件进行处理的场所。需要明确的是,由于对家庭境遇进行调整是对儿童提供保护,以及预防其犯罪的先决条件。因此,可把少年案件与家庭纠纷均设定在同一法院的管理范畴中。 二、家事法院司法职能分析 可结合现实案例对韩国家事法院的一些司法功能加以了解。 结婚是新婚夫妇接受祝福的通关礼仪,但需强调的是,结婚好像并非仅有祝福,在祝福的背后还需要支付大量的结婚费用。在韩国,仍然延续者女人备嫁妆而男人买房子的基本传统。通过调查韩国女性家族部,男性结婚费用平均为8000万韩元,而女性仅为2900余万韩元。因存在着过重的负担,部分人将争吵当作结婚的起始点,一些人甚至选择离婚,或上法庭来解决。比如2017年,金小姐被婆婆指责在所准备的嫁妆当中,没有准备泡菜、空调、冰箱、床等。于是,在将要办理结婚仪式的前一天,男方悔婚,之后,女方便将男方告上法庭,并为此提出了赔偿4200万韩元的诉讼请求。而到了2018年,首尔家庭法院表示,该男子未能做出将因为嫁妆所造成的婆婆与媳妇间的矛盾给消除掉的努力,并且还是单方面将婚约取消,因而有赔偿损失的基本责任。因而做出如下判决:男方相女方赔偿抚慰金1000万韩元,以及赔偿嫁妆费用1200万韩元。 针对该起案件而言,其比较真切的体现出韩国婚姻法制度的典型特点,即当事人于订婚后,当一方出现过错,且造成另外一方出现经济损失,那么家事法院能够对过错方进行判决,即要求其依法赔偿。1990年,韩国颁布了《家事诉讼法》,并且在2017年对其进行了修订,对家事调查官的基本职责进行了明确,并且还对上述内容进行了适当的补充与解释。其第2条明确规定,家事法院在对家事非诉案件以及家事诉讼案件进行办理时,其程序与《家事诉讼法》相适应的规定。而针对其中没有规定的事项,那么与《民事诉讼法》与非诉安江所对应的程序法相适用。 三、韩国婚姻法律的基本特点 (1)关于订婚。在韩国,订婚与《民法》第800、806条的具体规定相适用。也就是成年人可自由订婚,另外,如果男女双方年龄满18周岁,那么可经父母同意而进行订婚。在完成订婚后,在法律层面上,不可强制结婚。但将婚约解除时,针对存在过错的一方,需要对另外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2)关于婚姻登记。在结婚登记过程中,结婚双方不需要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其父母或朋友也能够代理他们提交书面文件,并申请结婚。针对婚姻登记机关来讲,仅需要进行书面审查,且不进行结婚证的发放。 (3)關于离婚熟虑期。近年,韩国离婚率呈现快速升高趋势,在此情况下,韩国吧离婚熟虑期纳入到《民法》当中,即在协议书提交前,需经过熟虑期间,否则不同意协议离婚。如果离婚夫妻有子女,那么需要经历为期3个月的熟虑时间,如果没有子女,那么熟虑时间为1个月。 (4)关于离婚请求事由。针对此问题,韩国所实施的是过错原则,也就是:配偶存在不正当行为的,配偶的一方将另外一方恶意遗弃的,或者是配偶及其直系尊亲属受到不当待遇;自己的直系尊亲属受到不当待遇;配偶失踪时间≥3年者。除此之外,还有难以维系婚姻关系的一些比较重大事项,比如配偶有犯罪行为、严重酗酒等。如果是单纯性的分居或感情破裂,则不能当作离婚的理由。 四、当前韩国婚姻登记管理的电子化模式及特点分析 针对韩国婚姻登记模式来讲,其得益于电子政务的持续发展与更新,是一种比较新型的"政府主导"模式。早在2002年,韩国政府便已经制定了一个为期5年的信息促进计划,此计划制定的目的就是推动政府网络的信息化,实现网络在线服务,此外,其还注重个人移动服务以及在整个政策制定中的参与。现阶段,韩国公共行政在线服务已实现全国覆盖,人们在无需外出的情况下,便能够在家中,借助电脑与网络,对相关事务进行处理。从根本上来讲,此套电子政府具有如下特点:其一,电子政务系统为婚姻与户政管理提供服务。当居民申请结婚登记时,其先登录韩国管理系统,然后在网页上下载结婚申请书。当政务部门将申请书受理后,予以确认,然后借助网络,提供批文与证明。针对申请者来讲,所有手续均通过网络来完成。其二,婚姻登记机关与护理管理机关相融合,更好的体现以人为本原则。在韩国,其户籍管理机关于婚姻登记机关未分开,此种管理模式对政府公共性事物管理有利。需要指出的是,户籍与婚姻本来就没有分割的需要,婚姻的解体与城里,均会涉及到户籍方面的变动,因此,此种管理模式能够更好且更加高效的进行管理,有助于公共服务快捷性的提升,以及行政管理准确性的提升。其三,政务大厅在具体的办事效率上得到提升。韩国政府将其政务大厅设置在第一层,针对居民所提出的行政事务,由民事课负责,如出生、婚姻等。政府除了需要将公共网站提供给公民,方便其查询外,还会公开办事程序,且接受业务咨询,因而可以使整个政府管理变得更加透明与公正。 五、结语 综上,韩国作为我国的邻国,在具体的文化背景下,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性,无论是在婚姻家事诉讼上,还是在婚姻管理方面,均有着诸多不同的地方,其除了制定了比较完善的家事审判程序之外,还专门设立了许多机构,比如家事法院或家事法庭,以此来更好的服务此方面工作,其在具体做法上,能够为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制定与完善,提供一些借鉴,有助于我国此领域的更好发展。 参考文献: [1]刘红梅,周胜跃.从韩国家族和婚姻法律的修改看韩国女性地位的改善[J].山东女子学院学报,2017(1):68-70. [2]胡云腾.论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少年法庭的改革与发展——基于域外少年司法制度比较研究[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6(1):115-123. [3]王礼仁.家事案件审判体制改革之构想:以婚姻案件审判现状为背景[J].法律适用,2018(11):50-55. [4]张妤婕.韩国婚姻移民的权利侵害问题及成因[J].法制与社会, 2013(3):275-276. [5]刘训智,朴圣杰.当代韩国家族法的发展脉络与主要内容[J].经济研究导刊,2019(25):115-116. 作者简介: 叶果(1980~ ),男,汉族,浙江泰顺人,四级律师,研究方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