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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监督中的法律问题解析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法律知识的理解越发全面。所谓的刑事立案监督,即是国家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尚未依法立案或未按规范立案的刑事案件立案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工作。因立案监督、审判监督、侦查监督以及执行监督是构成刑事立案监督体系的四个组成部分,所以检察机关需要正确的落实刑事立案监督管理工作,并根据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应对策略,进一步完善刑事立案管理管理体制。
  关键词:刑事 监督 法律 解析
  刑事立案监督,主要是由国家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受理、案件材料审查、分析、立案等过程的检查,对于其中不符合法律规范的刑事案件进行整改。刑事立案监督工作是刑事监督体系的基础,从某种形式上而言对国家整个检察机关的刑事诉讼监督体系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但是,我国现阶段在实行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中,还存在"立而不办、有案不立、以劳代刑、以赔替刑"等违法乱纪的现象,所以,国家检察机关应加大对上述现象的管理,保障公民切身利益。
  一、有关刑事立案监督的相关法律
  目前实施的刑事立案监督管理规定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为《宪法》)第129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共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为《刑事诉讼法》)第8条中有关于"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等制度规定为依据,以《刑事诉讼法》第87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为国家最高权力六机关《规定》)中第七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以下简称为公安部《规定》)第164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为国家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72-379条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工作问题解答》等相关条款为刑事立案监督管理规定基本结构,其具体作用如下:
  第一,《刑事诉讼法》中第87条明确了国家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及具体责任,为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实际实施中,由于此条规定过于简单化、原则化,以及缺少与之对应的制裁制度,导致检察机关在对公安机关立案活动监督工作中缺乏一定的约束力,将工作流于形式化。第二,为了改善检察机关对公安立案活动监督工作的态度,国家最高权利机关《规定》中第七条进一步确定了检察机关对公安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程序以及作用等问题。第三,公安部《规定》第164条也进一步对公安部如何正确实施刑事立案监督管理工作规定进行落实。第四,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72-377条细化了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立案监督工作,并在《规则》中第378、379条对公安机关中未按正确规定进行立案的活动行为制定相关制裁措施。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工作问题解答》系统化的说明检察机关在监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以及详细的对问题进行解答,从而更好地实行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监督工作。
  二、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相关法律问题解析
  1.刑事立案监督资源渠道单一
  根据相关数据显示,刑事立案监督资源的来源主要有三种:一种是检查机关在进行案件监督工作中发现的立案监督线索;第二种是刑事案件受害人的上诉以及控告;最后一种是公民对刑事案件进行举报。在刑事案件监督工作中,检察机关通过自行发现刑事案件线索、公民对刑事案件举报等行为获取刑事案件资料较少,一般情况下,都是根据刑事案件受害人自身的上诉或控告,检察机关才能有效的获取刑事案件相关详细资料。但是,由于大多数的刑事案件受害人自身文化素质水平低下、法律相关知识掌握不足等原因,导致受害人无法及时、准确的向检察机关提供刑事案件监督请求工作,所以,检察机关从刑事案件受害人的上诉、控告中获取的刑事立案监督资源有限,使公安机关刑事案件中违法活动得不到及时的解决,致使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
  2.刑事立案监督主体掌握不明
  从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中来看,刑事立案监督主体为国家公安机关以及国家检察机关中的侦查部门,但在现阶段实行的法律以及司法中并没有对刑事立案监督主体进行明确规定,在实际生活中将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以及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等具有侦查权利的机关和部门、人民法院作为刑事案件监督主体,但这些均属于法律规定的刑事案件监督主体。在实际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中,由于刑事案件监督主体涉及范围较窄,导致公关机关或相关部门出现"以罚代刑、当立不立、不当立而立"等违法乱纪现象,检察机关仅仅根据刑事立案监督方式也无法对其进行更改,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中第379条虽然对检察院自侦部门的刑事立案监督工作进行规定,但由于规定较为笼统,在理论界、实务界引起巨大纷争,实际施行效果也不是特别良好,甚至在某些地区还尚未有检察院自侦案件的刑事立案监督情况出现。
  例如:在2009年全国检察机关在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事件时,共监督事件7498起,涉案人员9492人,相较于前一年分别增长5.2百分点和4.6百分点;当年审结的刑事案件中,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人数共7439人;在2003年至2004年的时间内,共监督刑事案件受理人员,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图形的人数占3849人,2006年共1367人,2007年共2127人,2008年共2953人,2009年共4012人,通过这一数据的显示,检察机关更加注重的是监督刑事案件的数量而非其质量,混淆了刑事案件的监督主体。
  3.刑事立案监督涉及范围较小
  虽然在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78条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利对公安部门的违法乱纪现象实施纠正工作,但在《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对上述检察机关的监督行为进行说明,检察机关相关司法解释无法对公安机关的行为进行约束,导致公安机关利用刑事手段解决人们之间的经济纠纷时,即使人们对刑事案件的判定结果反应过于强烈,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也会出现无疾而终现象。
  4.刑事立案监督工作流程不健全
  从根本上来讲,刑事立案监督是由程序监督、事后监督以及被动监督三方面组成,在相关法律规定中,由于刑事立案监督工作流程不健全,缺少实际的操作经验以及监督行为的约束力,导致刑事立案监督工作无法正常的发挥其自身的作用,使检查机关的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停滞不前。
  同时,刑事立案监督主体的多元化形式,也在一定程度上对检察机关的刑事立案监督工作造成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中的规定,检察机关的刑事立案监督部门包括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控告申诉部门以及审查起诉部门,而侦查监督部门主要承担着刑事立案监督工作。虽然立案监督、审判监督、侦查监督以及执行监督四者之间联系密切,但是在监督对象、方式以及性质上都有很大的差别,直接对检察机关的工作效率以及检察效果造成影响。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刑事立案作为刑事司法活动的主要环节,其自身存在的价值及对人民的利益是毋庸置疑的,因此在进行刑事案件监督工作中,应在保障公民基本权益的条件下,依法实行刑事诉讼活动,这种方法也是国家检察机关特许刑事立案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同时,国家检察机关只有制定完善的刑事立案监督管理体系,才能确保监督工作顺利进行,否则会出现刑事立案监督"形而不实"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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