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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


  【摘 要】统一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有很重要的意义。按照制定社会保障法的精神,我国社会保障法需要明确以下这五个基本原则:基本生活保障原则、生存保障权原则、保障对象特殊性和普遍性相结合原则、社会保障基金利用原则、社会化原则。
  【关键词】社会保障法;基本原则;特征
  制定社会保障法是工业革命的必然结果。它是"利用物质与金钱来帮助贫困者,或用公共设施事业与失业对策事业来处理失业,也就是国家利用生活投入及财政援助的办法使劳工和农民获得最低限度的生活保障,这样可以有效的稳定社会的不安因素,保障市民社会的秩序正常进行 。"在此种思想指引下,在发展工业较早的国家,都制定了《社会保障法》。隨着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渐出现了疾病、养老、失业、伤残、等问题,并演变成了我国改革经济体制的一个难点。去除原来的国家保障,重新制定社会保障制度是刻不容缓的事情。每一部法律都要自始至终的坚持一个基本思想,引导制定、修改和执行法律。要想制定《社会保障法》,就必须深入的研究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有个准确的定位。
  一、社会保障法基本原则的含义以及研究现状
  法的基本原则要始终贯穿在整个法中,指引法的制定与执行的基本准则,应该包含了稳定性、普遍性和指导性。详细来讲,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能够反映出社会保障法的本质及精神,引导社会保障法体系,调整社会保障关系需要遵守的基本准则。如今,我国理论界将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分为以下几种:覃有士等觉得,社会保障法有三个基本原则:区别性和普通性结合原则;义务与权利对等原则;保障水平能适应生产力的原则。方乐华划分相对仔细,共有七个原则:保障生存权原则;保障水准能适应经济发展水平的原则;社会化原则是效率和公平互相结合的原则;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统一化原则;群体与自我保障互相结合原则。史探径觉得应该分成四个基本原则:平等性原则;普遍性原则;权利保障原则;提高生活和基本社会保障互相结合原则。王益英也分成四个原则:实施有条件的社会共同原则;社会经济发展和保障水平相互适应原则;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与模式要和本国国情相适应的原则;坚持提高经济效率和社会公平相互结合的原则。李金艳将其分为五种:高效原则;收入再分配原则;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原则;程序公平原则以及保证公民生活最低水准的原则。以上所有观点都有各自的道理,他们所处角度不同,明确了社会保障法的一些基本原则的含义,是在进行深度的理论探讨。但是,他们在揭示法的基本性问题上有点缺陷。本文从此处开始,进行尝试性探讨。
  二、社会保障法确立的基本标准
  社会保障法的体系使很庞大的,组成部分有:社会福利法、社会救济法、社会保险法以及社会抚优法,他们的调整范围和内容都不一样。所以,在遵循社会保障法基本原则的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此原则是每个社会保障法的公共原则,它能够凝聚多个层次的社会保障法律,是制定社会保障法的准则和根据,并且在执行社会保障中起到引导和约束作用的原则,却不是某一项社会保障法律的具体原则。假如强制性原则仅仅是当做社会保险法的原则,而不能当做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此外,还要注意,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一定是它和其他法律部门的特有原则不一样的。假如每个法律部门所通用的原则,也不能归到该部门法的基本原则当中。像权利和义务一致原则、平等性原则等。所以,我认为,想要构建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就应当做到:
  (一)指导性
  社会保障法基本原则不只是社会保障法立、改、废的根据和准则,还在引导和约束着社会保障法的解释和执行。
  (二)普遍性
  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要始终在社会保障法四大组成部分中表现出来,社会福利法、社会救济法、社会保障法和社会优抚法都要遵循,它不是某一项法律的具体原则。
  (三)稳定性
  稳定性是相对于具体的法律规范和条文来讲的,社会保障法要具备前瞻性和稳定性的的基本原则。其原因是它会影响到一套法律体系的定位、一种法律制度的构架及其发展。不能轻易更改。
  三、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
  社会保障法统率这社会救济法、社会保险法、社会优抚法及社会福利法的基本法,它主要包含的基本原有: 基本生活保障原则、生存保障权原则、保障对象特殊性和普遍性相互结合原则、社会化原则和有效利用社会保障基金五项原则。
  (一)生存保障权原则
  社会保障法的立法根本是生存保障权。目前世界各国的宪法都承认了公民的生存权,要求国家要保障公民生存权的义务,所以,社会保障法就有了立法依据-生存保障权。
  (二)保障对象的特殊性和普遍性相结合原则
  我国现在把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当做组成社会保障体制的重要部分,在理论方面有很多的争议。
  (三)基本生活保障原则
  该原则实际上是规定了各种社会保障给付的标准,即以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为前提。
  (四)社会化原则
  国家负担对社会成员的社会保障是现代国家的一个重要职责,我国在社会保障立法的同时,必须坚决贯彻社会化原则,尽可能动员最广大的社会力量来共同参与社会保障事业。
  (五)社会保障基金有效利用原则
  社会保障基金是保证社会保障正常运作的物质基础,是实现保障的物质条件,也是社会保障法应重点规制的对象。
  【参考文献】
  [1] 大须贺明. 生存权论[M ]. 林浩译.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1.
  [2] 覃有士,樊启荣. 社会保障法[M ]. 北京: 法律出版社,1997.
  [3] 方乐华. 社会保障法论[M ]. 上海世界图书出版公司,1999.
  [4] 史探径. 社会保障法研究[M ].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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