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通过对2014年至2017年未成年人犯罪数据的统计数据分析,可知虽然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整体比例在下降,但犯罪基础仍然很大,应积极探索未成年人犯罪防控的方法。通过对广州市和深圳市恢复性司法在未成年人犯罪领域的实践梳理,知晓恢复性司法与未成年人司法的结合,既能保护罪错少年的合法权益,又能达到修复社会关系的目的,从而抑制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防控;恢复性司法;预防犯罪 一、未成年人犯罪现状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希望,民族的未来。"未成年人"的概念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为特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目前,未成年人犯罪仍然是全社会关注的问题。据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报告显示,2017年全国总犯罪人数1268985人,未成年人犯罪人数32778人,占比例2.58%;2016年全国总犯罪人数1219568人,未成年人犯罪人数35743人,占比例2.93%;2015年全国总犯罪人数1231656人,未成年人犯罪人数43839人,占比例3.56%;2014年全国总犯罪人数1183784人,未成年人犯罪人数50415人,占比例4.23%。由此可见,我国未成年人整体犯罪比例在减少,但犯罪基数仍在增加,对整个社会国家的影响不容小觑。 二、恢复性司法在未成年人犯罪中的实践 最早提出"恢复性司法"术语的是美国学者巴尼特,因此引发了一场学术界关于在未成年犯罪领域对传统刑事司法进行改革的研究实践。恢复性司法作为一种在未成年人犯罪领域的新型处理犯罪模式,主要的理念在于不仅可以加强培养未成年人的责任感,还可以提高未成年人适应社会的能力,实现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恢复性司法嵌入未成年人犯罪,是一种前瞻性的犯罪处理模式,是一种防止未成年人再犯的由内到外的改革自新过程,可以通过去标签化来消除未成年人自我实现的预言,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以下是地方性恢复性未成年人司法改革的试验介绍: 1.广州市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改革试验 广州市在未成年人犯罪中运用恢复性司法的方式主要有九种:一是圆桌审判,二是庭前社会调查,三是法庭教育制度,四是进行心理干预,五是适用非监禁刑的司法评估,六是司法社工参与制度,七是进行社区矫正制度,八是试行判决前的观察制度,九是试行社会服务令和监管制度。 2.深圳市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改革试验 深圳市在未成年人犯罪中运用恢复性司法的方式主要有四种:一是建立社会综合调查制度,二是对实行缓刑的少年犯建立相应的档案跟踪制度,三是试行义工帮扶的工作方案,四是试行就业救助和相应的职业能力培训。 恢复性司法在未成年人犯罪中的实践,可以通过对未成年人的能力培养,以控制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为导向,关注被害人的利益需求,来达到修复家庭关系、社会关系和国家关系之间的统一。 三、恢复性司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意义 我国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之下,正好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相契合。由于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其本身就蕴含着教育、感化的意念,故而正是改革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积极推行恢复性司法模式在未成年人犯罪领域适用的好时机。 1.有助于罪错少年的权益保护 恢复性司法程序的应用,可以区分于只单单强调报应刑的传统刑事司法模式,这样既可以实现对未成年人程序权利的保护,也可以实现对未成年人实体权利的保护。罪错少年在恢复性司法下,可以勇于承担自己的责任,一起参与到对被害人的弥补程序中,由内而外的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之处,让罪错少年深刻明白实施未成年人犯罪既是对自己权益的损害,也是对他人利益的侵害。 2.有助于修复损害的社会关系 笔者认为恢复性司法运用在未成年人犯罪中的首要目标就在于可以恢复损害的社会关系。人生充满了未知性,在漫长的道路中会尝遍各式各样的社会关系,当心性不成熟的未成年人不小心把这层社会关系捅破时,不应该马上将其投入一个黑暗的领域,而应该将他选择性的留在所处的社会关系中,用他自己亲自来修复这层捅破的社会关系才是重中之重。将罪错少年放入社区环境,以恢复性为导向实施社区矫正制度,会尽可能的修复罪错少年与社区之间的关系。然后,实施罪错少年与被害人调解程序,着眼于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带给被害人的伤害,对被害人进行补偿,可以尽可能的修复加害人与被害人双方关系,进行达到修复社会关系的程度,促进社会和谐。 3.有助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恢复性司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结果,可以减少未成年人再犯的几率,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以及对未成年人起到教育警示作用。由于恢复性司法减少了加害人、被害人之间的对抗性,更为关注的是罪错少年的内心活动以及知识教育,就更大程度上的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健康。特别是恢复性司法采取了心理干预、社区矫正等制度,可以使未成年人再犯的可能性降低。因此,恢复性司法在未成年人犯罪领域,可让未成年人重拾新生的机会,并保障民族未来。 参考文献: [1]吴中尧.论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司法政策演进之治理路径[J].中国检察官,2018(07):75-77. [2]史立梅,王坤.恢复性少年司法在我国的价值及其实现[J].贵州民族大学学報(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05):133-147. [3]孙谦.关于建立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的思考[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7,25(04):3-18+171. [4]蒋群.未成年人犯罪的恢复性司法模式探讨[J].法制博览,2018(26):73-74+72. 作者简介: 游稀杰(1994~ ),女,汉族,四川泸州人,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