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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比较研究


  【摘 要】经济法是市场经济发展到垄断阶段的必然产物,是被赋予法律效力的经济规则。而行政法是目的在于确认和规范政府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国家各个方面行政管理的行政法规的总称。故经济法与行政法虽是两个独立的法律部分但其对于整个社会发展而言是相互配合的关系。本文从两者的区别即联系入手对两者开展比较研究。
  【关键词】经济法;行政法;区别;联系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内涵及相互关系是法学基本理论中争议颇多的一个问題。经济法与行政法分属不同的法律部门,故经济法和行政法都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必然在本质上存在差异,同时它们在功能和作用形式上又相互配合、有效互补,共同达到维护市场经济正常秩序的目标。
  一、经济法同行政法的区别
  很多学者试图从调整对象上彻底区别经济法与行政法,有人认为"经济法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而行政法调整行政管理关系,不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体现的是一种从属关系,同时这种关系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不直接具有经济内容的行政关系"。然而,仅从调整对象上仍然很难区别界定经济法同行政法。经济法的经济管理关系中大多是由行政机关作为管理主体形成的行政管理关系,行政管理中相当一部分涉及经济领域,并具有经济性内容。故除了调整对象之外,还需从其二者产生背景及其核心价值本位出发进行分析研究。
  (一)产生背景:
  经济法的产生同世界经济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上世纪初爆发的一场空前严重的世界性经济大危机,使得各国政府都认识到依靠单纯的市场调节去配置社会资源已无法适应社会经济良性发展的要求,国家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角色应该进行适当的转变。实践表明,国家不能再固守消极的角色,而应积极干预整个社会经济生活。凯恩斯在其《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一书中阐述了他关于国家调节经济的主张,把政府作为一个经济体系中的主体进行研究,在国家发挥其所增加的经济职能的过程中形成了新型社会关系,即经济管理关系,其直接影响了经济法这一新兴法律部门的产生。
  而近代行政法的产生于资产阶级革命以后,它的理论基础是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制定行政法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抑制行政权的滥用及扩张。经济危机来临后为了刺激经济,政府职能也有所增加,这时行政法从传统的对于行政权力进行控制的同时转向在控制权力的基础上注重保障行政权力的顺利实施及行政效率的提高,其本质仍是从国家、政府的角度出发,维护政权的稳定,巩固、加强国家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
  故而,经济法的产生同行政法的转变有着相似的背景,但行政法更为注重的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政治体制及自由竞争的经济秩序经济管理,其突出的是经济管理中的程序性内容,即规范行政权的使用从而规设一系列制度、规则及手段。而如何进行具体的经济管理,例如宏观经济政策如何制定等社会经济关系中更为核心的内容则是经济法的范畴。
  (二)价值本位:
  经济法从产生开始就是国家站在全社会的高度,从国民经济的整体出发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的产物。其主要解决的矛盾是个体的营利性与社会的公益性之间的矛盾,故而其所体现的价值必然是社会公共价值,而并非单纯的个人或国家利益。著名法学家桥本文熊认为"在个人与国家各自的领域之间,已经形成了以社会为过度提的一个独立存在于其他法域的独特法域。这恰恰是经济法的领域"。由此可见,社会本位是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收到了普遍认同。
  而行政法的价值本位很早就得到了确认。在十九世纪,随着行政法的发展与成熟,大陆法系国家普遍认为"行政性法规,它调整对公共事务的行政管理以及行政机关与私人的关系"是公法的主要内容之一,由此行政法的国家本位已十分明显。
  二、经济法同行政法的联系
  有学者提出经济行政法理论,认为经济法不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与行政法之间是总则和分则、基本行政法与部门行政法的关系。这一见解虽然不为众多学者所接收,但其仍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经济法和行政法之间的密切联系。
  例如在实践上,经济法的执法普遍由行政机关执行,这种执法又必定要遵循行政法的一般原则;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很大一部分是行政责任,在责任的认定与适用方面又不可避免地要借鉴行政法;经济法律纠纷的解决在大多数情况下是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借鉴,而这也势必关联到行政法。
  日本经济法学家金泽良雄认为,经济法中的规制往往采取行政权干预经济的方法,因此,属于这种情况的经济法同时又具有作为行政法的特征。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也指出,如果要用法律语言来表述我们所见证的社会关系和思潮的巨大变革,那么额可以说,由于对社会法的追偿,私法与公法、民法与行政法、契约与法律之间的僵死划分已越来越趋向于动摇,这两类法律逐渐不可分地深透融合,从而产生了一个全新的法律领域,它既不是私法,也不是公法,而是一个崭新的第三类:经济法与劳动法。由这些论断我们可以知道,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它们虽然存在着不同但更多的是渗透与交叉。
  综上所述,经济法同行政法作为两个不同的法律部门其产生背景及价值本位揭示了它们之间的区别。但是通过实践,经济法同行政法的交叉融合也是现实存在的。在看到经济法同行政法之间区别的同时也应当致力于研究怎样在国家经济管理中更好的发挥其各自的作用,使得彼此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保障功能得到最大程度的配合及互补。
  【参考文献】
  [1]江合宁:《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2]史发忠:《论经济法的行政性特质》
  [3]程宝山:《论经济法与民法、商法、行政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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