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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的罪与非罪


  摘 要:经济的快速发展,贫富差距的不断增大,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的转变等社会大背景之下,入户盗窃的案件数量出现逐年上升的趋势,我国每年因入户盗窃导致的家庭财产损失上万亿元。为有效打击入户盗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的行为直接独立成罪,是符合社会发展需求的,但在司法实践中,不同情况下的入户盗窃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较多的理论争议点,也使得该项规定难以发挥最大的效用。本文拟从入户盗窃的概念解析入手,探讨分析不同情况下入户盗窃的罪与非罪、既遂与未遂。
  关键词:入户盗窃;罪;非罪
  一、入户盗窃的概念解析
  入户盗窃的行为直接独立成罪,是经2011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八》)修订而成的。在《刑八》之前,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刑八》将盗窃罪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刑八》直接将入户盗窃行为认定为盗窃罪,不再有盗窃数额和盗窃次数的限制。入户盗窃通俗的理解即是"进入他人户内窃取财物",在入户盗窃的概念解析中,如何准确的界定"户"是认定入户盗窃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点。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入户盗窃"的"户"具备两个特征,一是"供他人家庭生活"的功能特征;二是"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特征。实践中常见的进入普通居民家庭生活的房屋进行盗窃属于"入户盗窃"是没有争议的,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空间的多元化,越来越多的居住形式出现,比如集体宿舍、合租房等供人居住的场所能不能认定为"户"?进入这样的场所盗窃是否属于"入户盗窃"?
  集体宿舍能否认定为"户"的问题:对于集体宿舍是否能认定为"户",在实践当中存在不同的观点,持否定论者认为"户"是指住所,只有作为家庭生活的场所才是"户",集体宿舍不能认定为"户"。持肯定论者认为只要为生活而使用的房屋就属于"户"的范畴,集体宿舍内的成员虽然不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但成员之间共同居住在宿舍内,并将宿舍作为主要的休息和生活场所,该集体宿舍可以认定为"户"。笔者倾向于肯定论者的观点,刑法之所以将"入户盗窃"直接规定为盗窃罪,其主要原因在于"入户盗窃"极易侵犯到"户内"人员的人身安全,如果将"户内"人员仅限制为"家庭生活的成员之间"未免过于狭隘和机械,不利于打击犯罪。但同时需注意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学校的集体宿舍,在寒暑假期间,宿舍已经封闭起来,宿舍空置且无人居住,行为人进入这样的场所盗窃的,不宜认定为"入户盗窃"。
  合租房能否认定为"户"的问题:人口的大规模流动,房价的高居不下,使得合租房现象越来越多,合租房能否认定为"户",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是合租人以外的人进入合租房盗窃的,应认定为"入户盗窃";如果合租者之间彼此不熟悉,合租者各自居住在自己的房间,且该房间也采取相应措施与其他房间隔离,此时其他合租者未经允许,擅自进入房间盗窃的,也应认定为"入户盗窃";如果是与朋友或同事一起合租,各合租者可任意进入对方的房间,这种情况下在房间内盗窃的,不宜认定为"入户盗窃"。
  二、入户盗窃的犯罪构成
  入户盗窃的主观方面:入户盗窃是故意犯罪,因而成立入户盗窃,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进入的是他人的"户",也就是说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进入的住宅是供他人生活的、该场所是具有私密性的,外人不得随意进入的。如果确有证据表明,行为人进入住宅之前已经明确知道该住宅长期无人居住,仅是用来存放物品的,行为人进入该住宅盗窃,不会威胁到他人的人身安全,这种情况则不宜认定为"入户盗窃"。
  入户盗窃的客观方面:在刑法中,没有行为则没有犯罪,"入户盗窃"是入户行为+盗窃行为的结合。所谓入户行为是要求行为人的身体完全进入户内,也就是要求行为人进入到与外界相隔离的场所。如果行为人还未进入到户内,比如通过鱼竿、木棍或其他工具,将户内的财物窃取出来的,难以认定为"入户"的行为。所谓盗窃行为,是指行为人在入户后,使户内财物脱离屋主的控制,比如将财物扔到户外,或者将财物藏匿在自己身上等。
  三、入户盗窃罪与非罪的界定
  1.合法入户后盗窃的,是否属于入户盗窃
  入户盗窃独立成罪的主要立法宗旨在于加大对公民的住宅安全权、财产权和人身安全权的保护。入户盗窃强调的是"非法进入他人户内窃取财物",所谓"非法进入户内"是指未经被害人同意,擅自采取自认为不会被发现的方法进入户内。如果行为人系被害人真实同意合法入户的,进入户内之后才临时起意盗窃的,此时不能认定为"入户盗窃"。如果盗窃的数额符合盗窃罪立案标准的,则以普通的盗窃罪定罪处罚;如果金额未达到盗窃罪立案标准的,则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2.非法入户后盗窃,未取得财物的是否属于入户盗窃
  非法入户后盗窃,但未取得财物的,分别存在盗窃罪的既遂、盗窃罪的未遂和不构成犯罪三种观点。在认定构成盗窃罪的情况之下,对既遂还是未遂存在争议,主要是源于对入户盗窃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的争议。行为犯是指以法定行为的实施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不需要行为结果的出现即可认定为既遂。持行为犯观点的理由是从法条规定可以看出,入户盗窃不要求数额和次数,也就是以行為入罪,如果也要求一定的犯罪结果,《刑八》就不会作出单独的规定了。行为犯支持者认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进入被害人住宅内,其入户盗窃的实行行为已经完成,故应当认定为既遂。结果犯是指以有形的、可以计量的具体危害结果的发生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志。持结果犯观点的理由是入户盗窃作为一种盗窃罪状,对其认定既遂仍然要考虑盗窃作为侵犯财产类犯罪的本质特征,只有行为人窃得他人财物的才能说其犯罪得逞。结果犯支持者认为行为人入户盗窃财物在实际窃得财物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既遂,行为人即使已进入被害人住宅内,但尚未窃取财产即被发现而逃跑,或者尚未窃取财产即被抓获等情形,应当认定为未遂。笔者认为入户盗窃定位为结果犯更为适宜,《刑八》之前,盗窃罪作为一种典型的结果犯是毫无争议的,《刑八》将入户盗窃独立成罪,虽没有数额和次数的限制,但归根到底,入户盗窃依然是属于盗窃,行为人的主要犯罪意图依然是取得他人财物,入户盗窃只是盗窃罪的一种特殊方式,其不能脱离盗窃罪是结果犯的认定标准。因此,对于入户盗窃的,也应以行为人取得了值得刑法保护的财物为既遂标准,如果入户但未取得值得刑法保护的财物的,应认定为盗窃未遂。
  非法入户后盗窃,但未取得财物的不认定为犯罪,主要是依据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即"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笔者认为对于入户盗窃是否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应综合考虑行为人是否采取危(下转第页)(上接第页)害较大的手段入户,是否以价值重大的财物作为盗窃的目标,是否多人合伙入户、是否在入户前进行现场踩点,是否在夜间趁人熟睡之机入户,行为人是否有前科等情节,而不能仅以未取得财物作为单一的评判标准。
  入户盗窃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还侵犯了公民的住宅安全权,同时对公民的人身安全形成了严重的威胁,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在刑事司法实践当中,为有效打击入户盗窃行为,必须明确"户"的性质,并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认定,以及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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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杨莉艳(1987~ ),女,汉族,安徽公安职业学院基础部讲师,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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