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研究法官职业道德是制定约束法官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的基础,通过反思我国的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对于制定约束我国法官职业行为准则与提高法官职业道德素质有着深刻的启发作用。本文重点探讨了当前我国法官职业道德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法官职业道德;问题;对策 一、当前我国法官职业道德现状 现阶段我国法官职业道德在杜绝司法腐败、司法队伍素质建设、法官职业准入制度等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腐败现象是司法不公中最严重的社会问题,当前还存在收受贿赂、以权谋私的现象。其次,目前法院的工作人员有很大部分第一学历不是法律专业,法律相关知识的缺乏导致在执法过程中,自身能力跟不上,或者片面的理解法律,对法律的外延和内在含义毫无所知,极易出现适用法律条文不准确,甚至出现错案。再加上案件的不断增多,案件的复杂多样性,更是加大了法官的负担,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就会感觉烦躁疲惫,甚至缺乏信心,对案件的审判也就敷衍而过了。此外,我国法官的职业准入制度还未构建完善好,对于法官职业的认知仍然停留在属于行政人员的状态。我国法官整体职业道德面临着很大的挑战。 二、当前法官职业道德存在的问题 (一)法官的官本位思想严重 从某种角度上而言,中国司法权往往依附于行政权力存在,这导致"法官是官"这一思想一直存在。法官的职责是坚守公平正义,但法官的官本位思想让其忽视了作为法官这一职业的职业操守,对职业的理解不到位,甚至扭曲对职业的认识。目前,法官的选拔按照公务员的选拔机制,以一样的道德要求进行培养,这样的方式忽略了法官这一职业的本质特征和职业道德素养的特殊性。 (二)监管制度和保障制度不完善 虽然我国关于法官职业道德规范的相关内容做了明确规定,但对于监管制度的条款规定却很少,法律缺乏监管制度,极易造成法官在行使权力时为利益而滥用权力。法官保障制度的不足也是造成法官职业道德缺失的重要因素。在社会生活中,在利益的驱使下,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物质生活以及其他的利益,在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凌驾与法律之上,忽视道德底线。 (三)司法职业的行政化倾向 我国关于审判管理的方式是采取民主集中制度,即院长或庭长能够对裁判提出不同的意见,更有甚者改变了法官最初的判断。院长、庭长其行政级别高于其他法官,所以院长、庭长和一般法官相比,显得高其一等,而非平等。加上政府部门与法院间人事调动,致使法官很多时候的权利受到政府的约束。从某种程度上而言,法官这一职业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得不到保障,对于法官是的职业约束和要求其遵守法律,以事实为根据来执法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得到实现。 (四)法院考核机制不健全 一中级法院制定的中、基层人民法院工作目标年度考核办法中考核内容包括审判(执行)工作、队伍建设和司法政务三个方面。其中审判执行工作60分,队伍建设20分,司法政务20分,在每一指标项下确定具体分值。就这种考核办法可以看出审判工作所占的比例很大,但对于个人情操、修养、职业信仰、职业道德方面不够重视。在考核中虽然对职业道德方面做了相关的规定,但具体的内容和标准方面却有些笼统,不够细致。不同地区不同法院要根据自身法院的情况,结合相关制度来对法官采取不同的考核机制。 三、完善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对策 (一)遏制官本位思想 从实践的经验来看,法官的职业道德是需要以学习理论基础的过程中慢慢积累养成的,因此,法律和职业道德的学习是做一个合格法官所必须的流程。对其素质的形成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学习过程中不断提高其法律意识,提升自身道德修养,同时促进对职业道德的提高,忠于法律,公正执法。为改变法官原则性不强,蔑视法律的现象。在学习法律知识的过程中,使得法官相关法律知识的到升华,不仅仅得到理论知识的学习,对于其内在含义、理解能力也得到加强。为公正执法提供理论的基础。保证其对法律绝对忠诚,以客观事实为根据来进行审判,不再受到由于人情关系或其他社会关系的影响。 (二)完善监管制度和保障制度 一方面,健全独立的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监督管理的法律条文是当前的首要任务。首先,奖戒制度应该在相关的法律中有严格体现。再次,其内部管理机制方面,应当设立相应的监督管理程序和制度,对事前、事中及事后进行审查。另一方面,加强社会的监督。社会监督包括政府监督、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人民大众、媒体等多个方面。当今是信息传播的时代,媒体作为信息传播最快的途径,对着法官的职业道德监督作用不言而喻。大众作为社会群体中的绝大部分,其是进行监督的中坚力量,这就需要将法院的可以公开的、非机密的案件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大众的监督,大众可以随时了解法院的相关信息,并可向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对相关违背法律、职业道德的法官举报。 (三)完善法官内部管理机制 法院在行使其职权时,必须保证执法过程中的公正、公平,坚持以法律为依据,忠诚于法律,恪守职业道德。我国法院的独立审判权现实实施过程中是存在一定困难的,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在当今的国情下更是难以实现,此时就要求基层法院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同时也不得违背职业道德,做到不受人情关系和社会关系的影响,面对熟人、亲戚、朋友等请求或给予金钱等能抵制住诱惑,坚守职业道德,尊重法律。面对上级领导施加的压力,同样保持一颗公正公平的心,保持法官的高尚品格,做法律的忠誠使者。 (四)健全法官职业考核制度 在考核时,改变原有的行政管理模式,考核标准应该考虑到法官这一职业的工作的特殊性。应当以处理案件后社会的反馈来作为其基本的目标,社会是最大的监督主体,同时咨询案件当事人的意见。考核制度也要与行政部门脱离,由法院内部工作制度进行考核。设立专门的考核机构和监督机构,将考核和监督管理工作真正的落实到没一位法官的身上,而不仅仅只是存在于制度中,必须实际落实。当然,在审核的过程中,需要引进专业的律师、专家进行考核,考核者运用其专业的法律知识来审核,而不是仅仅有法院的内部领导实施,尽量避开内部的人情等其他关系,用以保证考核的实际操作性,发挥其考核的真正作用。 作者简介: 谢珊珊(1992~ ),苗族,贵州思南人,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