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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强奸入罪及独立成罪的合理性分析


  一、婚内强奸在国内外的立法发展
  英美法系相对于大陆法系更早的将婚内强奸列入法律。1763年马修·黑尔在"婚内强奸豁免权"中写到:"丈夫不会因强奸妻子而被定罪,因为根据她/他们的婚约,妻子已奉献其身给丈夫。此项同意是不可被撤销的。"[1]但当时,这种言论未被英国的大法官们认可。
  到了1980年的美国,女权运动的影响力逐日扩散,美国《模范刑法典》认可了夫妻分居期间的婚内强奸,突破了婚内强奸不犯罪的历史。英国随后在1991年上议院审理"皇室诉R"案中裁决表明:妻子向丈夫提出离婚不必一定经由法律程序,只要女方有对离婚的意思表达或实际行为,女性就有权对丈夫婚内强奸的行为提起诉讼[2],1994年,英国《英国性罪行法例》也将"非法性交"一词划去,这代表了英国法律对本国已婚男性"婚内强奸豁免权"的解除,英国跟随美国的脚步,正式踏入了"婚内强奸入罪"的时代。在20世纪90年代前,婚内强奸在德国并不属于犯罪,1975年的《刑法》对强奸罪的定义为"以暴力或胁迫手段,强迫妇女与自己或者他人实施婚姻外性交的为强奸"[3],这明确了婚内强奸不属于刑法之列,换言之,婚内强奸并不属于犯罪。但到了1998年,德国《民法典》率先规定了:"在建立共同的婚姻生活之后,一方如果滥用其权利提出要求或者婚姻已經破裂,则婚姻另一方无义务满足其要求。"其《刑法典》紧随其后,同年规定了"恐吓他人忍受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对其进行的性行为或者对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实施性行为的为强奸罪"[4]以此为标志,德国视婚内强奸为犯罪。
  二、婚内强奸在中国的入罪
  从上述国家和地区对于婚内强奸的立法发展我们不难看出,婚内强奸在他们的早期立法中都未被列入法律,甚至有些国家堂而皇之的将其排除于强奸罪之外。但自20世纪90年代起,各个国家陆续开始重视这一问题,通过各种形式将婚内强奸纳入刑法的范畴。
  反观我国,至今未将婚内强奸做明文规定,这一行为仍然游走于法律边缘。2001年,《婚姻法》将"家庭暴力"一词正式编入法律,同时我国也签署加入了国际条约——《第四次世界妇女代表大会行动纲领》,在如此好的前景下,将婚内强奸罪并入《刑法》并独立成罪是相当合理的,能响应全球范围内正火热的女权运动,从实际出发,为中国妇女的家庭及社会地位着想,利用法律来保护妇女们的性自由权,避免结婚变成名义上的婚姻实际上的长期卖淫。我国可以借鉴发达国家对婚内强奸的看法,结合基本国情,确立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风格的婚内强奸罪,这不仅符合国际趋势,也顺应本国国情,故笔者认为,将婚内强奸入罪并独立成罪是充分合理的、是势在必行的。
  三、婚内强奸入罪及独立成罪的合理性
  我国现行所有法律都是以《宪法》为基础发布修订而成的,这意味着我国法律法条的制定与修正在不违反《宪法》的同时,也要遵循其基本内容。《宪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还有其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上述法条表达了国家尊重并保护女性权利,体现了男女平等原则。而婚内强奸却是对女性权利的践踏,不仅侵犯了女性的性自由权,更是侵犯了女性的人身权,破坏了夫妻间正常的婚姻关系,这种为了一己私欲甚至不惜付诸暴力的行为明显违背了《宪法》的有关规定,理应受到法律的管制与制裁。
  再者,从《婚姻法》与《刑法》的角度出发,《婚姻法》保护的是夫妻间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同时承认了夫妻间性行为的合法性,说明男女间缔结婚姻关系后就承诺了双方性行为的合法性,但这一承诺是建立在自身自愿的情况下,婚内强奸则是违背了妻子的意愿,这种行为已经不是合法的婚姻关系,也不应受到《婚姻法》的保护。《刑法》的目的就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其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同时也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等。婚内强奸的行为往往伴随着暴力或冷暴力的发生,违背受害人的意愿,这些都是侵犯公民权利的体现,我们不能因犯罪主体的特殊就否认了它是犯罪行为,在这里的夫妻关系正如前面所述,并不是正常的婚姻关系的体现,不受到《婚姻法》的保护,丈夫也就仅仅是一个身份的表达,或是一种特殊的主体,而不是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的组成。就如强奸罪中的奸淫幼女,幼女只是一个身份象征,是加重情节的一种。以此看来,婚内强奸就应被视为是一种犯罪行为。
  法律是至高无上的,但它的存在就是为了保护人民的权利。婚内强奸的行为明显已经对人民的权利产生了危险,法律这时就应该站出来保护人民,与其斗争。同时,婚内强奸既然已经危害了人身权利,它就被列为了犯罪的一种,已经具有了刑事违法性和刑罚该当性,将婚内强奸入罪并独立成罪是相当合理的。
  参考文献:
  [1]华山,赵文宗.整合女性主义与后殖民论述——重新阅读中国婚内强奸法[M].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4页.
  [2]【英】J·C·史密斯,B·霍根.英国刊法[M].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13页.
  [3]徐久生译.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刑法典[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19页.
  [4]冯军译.德国刑法典[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4页.
  作者简介:
  黄一凡(1993~ ),女,汉族,上海人,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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