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字库就是把字体数字化后形成的数据库软件,我们平时使用电脑打出的汉字,以及使用手机发短信打出的汉字,都是因为数码产品捆绑了字库所以我们才能正常使用,字体是汉字的风格,就像是包装一样,而各种计算机字库都是设计商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开发出来的,包含着设计者的想法构思,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软件作品,所以使用者必须向开发商支付一定的使用费。而据笔者所知,方正公司近年来所谓的维权并不是指所有的对方正字体的使用都要授权才可以使用,而它的维权仅仅是指"商业发布"才需要字库厂家即本文所指的"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的正式授权才可以使用。本文通过对相关案例的介绍,指出国家关于字体在知识产权界中存在的争议问题,并结合相关法理以及法律的规定,对该争议的问题的解决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方正字体;维权;著作权;商业发布;美术作品 一、案例分析 由于我国法律对字体的保护规定不是特别详细,认定标准模糊,导致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案件争议问题,以下对部分案例予以介绍: 案例一 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诉潍坊文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一案(2005)高民终字第443号本案中,文星公司未经方正公司许可,剽窃了方正兰亭V4.0中12款字库的字型,发表并出版了含有侵权内容在内的侵权出版物。此举显然侵犯了方正公司对涉案字库产品所享有的著作权。方正公司尝试沟通未果,故诉至法院。方正公司胜诉后,对方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法院审理后认为,字型的制作过程体现出了其独创性。方正兰亭V4.0字库中的字型是方正公司独立创作完成的文字的数字化表现形式,是由线条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造型艺术作品,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上诉法院最终判决:文星公司停止复制、发行侵权出版物;限限时在业内知名杂志上公开致歉;赔偿方正公司经济损失三十万元等。 案例二 2007年8月,方正将美国暴雪娱乐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称其游戏《魔兽世界》大量使用了方正自主研发的方正字库中的方正北魏楷书、方正剪纸、方正细黑等五款字体,侵犯了方正字库的著作权,向被告索赔1亿元人民币。后来随着案件的发展,方正公司把索赔的金额增加到了4亿多。然而2010年2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曾就方正诉暴雪公司等四被告在网络游戏《魔兽世界》中侵权使用方正字库5款字体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方正胜诉,但赔偿金额只有140万元。 案例三 从2008年年初起,方正公司发现宝洁在其生产的"飘柔"洗发水等多款产品的包装、标识中使用了方正电子的倩体字"飘柔"。方正电子认为,倩体"飘柔"二字属于中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宝洁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产品上使用了方正电子享有著作权的倩体"飘柔"二字,构成对其復制权、发行权的侵犯。方正公司的诉求是立即下架涉案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但就在2010年12月20日,北京海淀法院则判决方正倩体字库字体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的要求,可以进行整体性保护;但对于字库中的单字,不能作为美术作品给予权利保护。方正与宝洁案的争议焦点就在于使用特定字体中的独创性单字是否属于美术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以上选出的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国家法律都承认了或者说认可了,字体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它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它包含了设计师的汗水,智慧,它包含了设计者的独特构思,它应该是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 二、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字体是否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属于哪一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①文字作品;②口述作品;③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④美术、建筑作品;⑤摄影作品;⑥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⑦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⑧计算机软件;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第四条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①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②时事新闻;③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由此可知,美术作品的构成要件除上述一般作品的构成要件之外,还应满足具有审美意义这一要件。而字体创作是一个艰苦的过程,耗费了设计师的心血和汗水,涵盖着他们的智慧,符合了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关于美术作品的规定,理应得到保护。 (二)单个字体是否属于我国法律应该保护的对象 事实上,就自然人手工书写的汉字而言,同样存在这一问题。并不能由于其书写过程的人工性就当然认为所有人工书写的汉字均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而只能认为其具有一般意义上的可版权性,同样需要在特定意义上按照著作权法关于作品构成要件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和判断。与此相应,也不应由于计算机字库中的单字产生过程中的非人工因素就当然认为所有计算机字库中的单字均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三)保护字体利益是否侵犯了公共利益 从汉字的实用性及产业政策方面考量,也不应否定计算机字库字体单字作为美术作品,从而使其失于著作权法的保护。汉字具有传播信息的功能,具有实用性,但这种实用性是依靠汉字的固有书写结构发挥的,汉字作为表意文字,在固有书写结构的基础上,其字形外形依然具有较大的设计空间。而计算机字库字体与传统书法作品类似,其体现的是汉字的不同书写风格和艺术表现,在汉字的固有书写结构的前提下,字体每一单字的笔画间架结构的搭配,笔画的粗细、弯度等外观形态依然具有无限的想象和创作的空间,可以有丰富多样的表达形式。 三、对字体版权保护的几点建议 (1)从维权到修法 (2)打击盗版,唯有惩罚性的赔偿才能够遏制侵权行为 作者简介: 张佩佩(1991~),女,汉族,山西省临汾市人,法律硕士,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法学,研究方向:法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