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以来,我院共受理涉嫌妨害公务罪审查逮捕案件38件45人,其中2015年一季度受理妨害公务类案件5件6人,与去年同期相比(2件2人),受案数上长了150%。该类案件具有较大的社会危险性且案件数量逐年增长。上述妨害公务行为对我区执行公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法治建设造成了侵害,应引起高度重视。 一、妨害公务案件的特点 1.为逃避检查,驾车顶撞、拖拽民警案件多发 2013年至今,在处理违章或酒驾检查过程中发生的妨害公务案件5件5人,其中因逃避酒驾处罚2件2人,规避违章处罚3件3人。在我区,此类案件属于妨害公务犯罪的新型案件,涉案犯罪嫌疑人为逃避处罚,明知自己的加速逃跑行为会造成执法民警受伤,仍实施加速顶撞、拖拽民警的行为,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对民警生命安全的无视,情节特别恶劣,具有严重社会危险性。 2.派出所民警作为受害主体比重大 2012年至今,在处理警情过程中发生的妨害公务案件18件22人,占受理总人数的48.89%。此类案件中多因犯罪嫌疑人酒后争执或者寻衅滋事等事由,派出所民警出警后,行为人情绪多较亢奋、激动,不容易被说服或控制,对民警的劝阻或者强制带走等管制行为产生对抗心理,实施撕扯警服,谩骂、推搡、抓挠民警等阻碍执法的暴力行为,对派出所民警造成侵害。 3.部分案件刑罚处罚较轻 从上述案件处理结果来看,判处有期徒刑案件(7件10人),仅占判决总人数(27件33人)的30.3%。适用拘役、管制及缓刑的案件占绝大多数,个别案件存在量刑过轻情况,例如,被告人杜某某在商业街区违章停车,为逃避处罚强行驾车顶撞执法民警马某,将马某撞至前车盖上并拖出二十余米,后经周围群众围截将杜某抓获,后经法院审理判处杜某某拘役5个月。 4.妨害公务行为的立案标准宽泛 标准的把握是关系到罪与非罪的关键,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的构成没有具体明确的标准。实践中,公安机关出于维护执法权威及干警利益等因素的考虑,对一些抓伤、推拽的轻微妨害公务行为也作为犯罪处理,缺乏对于妨害公务行为的具体分析,对犯罪内涵的理解欠缺,有违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刑法目的,此种简单打击的方式不仅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 二、妨害公务案件多发的原因分析 1.执法不规范情况依旧存在,执法人员工作技巧与能力有待提高 在执行抓捕或警情处理过程中,有的执法人员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行为模式,不能按照法律规定向相对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不能正确的理解程序正义的重要性及不规范履职所带来的执法风险。同时,部分执法人员带有"嫌麻烦"、"应付差事"的心理,缺乏工作的责任感与使命感,工作不讲究方式方法,缺少从自身出发避免警民矛盾发生的意识,存在态度生硬、方法粗暴、言语不文明等现象。 2.公民法律意识薄弱,欲逃避处罚现象严重 妨害公务类案件中行为人均为临时起意,大多数以本能维护自身私利益为目的动机,行为时不能正确认识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对执法行为的认识偏激片面。同时,个人诚信的缺失致使违章、违规现象严重,进而因为不能正确权衡行政处罚与妨害公务行为的得失,而暴力抗法,因小失大。 3.社会舆论存在错误导向,执法公信力欠缺 近些年来,随着微信、微博等新型媒介的迅速发展,对执行职务人员吃请受贿、滥用职权等负面信息的披露不断,以点盖面,许多公民会结合生活个例产生一种社会认知的"放大效应"即认为所有的职务行为都缺乏公正性,进而产生对职务行为抵触、不信任的心态,形成了较差的执法环境,不利于职务行为的顺利进行。 三、对策和建议 1.强化普法宣传,提升公民的法律意识 实践中,充分利用电视台、微博、微信等途径对执法过程中违法、守法的案例进行宣传,做到以案说法,在为公民树立守法的榜样的同时,强化其对违法行为后果的认知。同时,加强对执行公务人员工作实况及先进事迹的宣传,让公民真正的相信、尊重执法人员,提升执法公信力,树立执法权威。 2.切实转变执法理念,规范自身执法行为 不断完善执法的实体标准和程序规范,采用常规培训等方式强化执法人员的程序意识,使每一名履职者明白践行程序规范不仅是告知公民"我是谁"的过程,更是对国家权力的宣誓与自身执法行为的保护,切实促进职务行为实体和程序的"双合法"。同时,在执法过程中,应尽量保持态度平和,言语文明。特别是面对处理酒后或者当事人情緒较激动的事件时,应结合实际情况,把握执法的技巧与方法,避免与当事人产生冲突。 3.加大犯罪惩罚力度,切实做到不枉不纵 严格把握妨害公务案件的立案标准,认真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摒弃"重打击,轻保护"的惯性思维。对使用机动车冲撞、拖拽民警等严重暴力型妨害公务案件予以依法从严处理。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的妨害公务类案件坚决不予立案,切实从源头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 孟晓芳(1990.9~),女,汉族,北京怀柔人,单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研究方向:刑法及刑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