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对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执法检查,推动相关法律的实施,为未成年人的良好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为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的小保护体系奠定了基础。少年犯罪嫌疑人的有条件不起诉制度不是少年保护法的一部分,但在保护未成年人权利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 一、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建立的背景 在此次新的《刑事诉讼法》出台以前,德国、我国澳门及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都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1)德国的"暂时不予起诉"制度。上世纪60年代,德国面对犯罪数量大幅增长,犯罪手段和形态日益复杂多样,而司法资源又日显短缺不足以满足整个社会的需求的社会现状,为了解决这种需求与供给之间的矛盾,在刑事诉讼中开始在奉行起诉法定主义的同时兼行起诉便宜主义。 (2)国内立法现状。刑事诉讼法典的修订后,中国达到了4种类型的非起诉书中,其参与范围日益广泛,比较完备的非起诉制度已经建立。主要有四种类型。没有法定起诉书,非酌情起诉书,怀疑不起诉书和有条件的非起訴书。其中,相对不起诉和所有的附条件不起诉,拟用于"稍微犯罪形势",涉及自由裁量权的检察机关行使的情况。起诉和不起诉,起诉和不起诉有两种可能的结果。不起诉的决定,仅与条件的临时决定,为了做出最后的决定,你需要根据在后一阶段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决策。与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扩大自由裁量权的起诉,在社会犯罪,越来越复杂,犯罪形式多样的数量迅速增加,并解决目前的情况来看,缺乏司法资源是非常这很重要。 (3)我国当前的法制环境及未成年人的犯罪特点。从中国目前的法律环境来看,中国奉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就是说,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和犯罪嫌疑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情节使用较轻,较重的处罚,减轻和加重处罚。未成年人容易受到外部诱惑而误入歧途,因为他们的心理和生理尚未完全发展。然而,正是因为未成年人处于生活和道德观尚未完全确定的时期。只要它们得到适当的引导和调整,就可以轻松改变它们。因此,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制定具体制度,遵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我们应该将少年犯罪嫌疑人与成年犯罪嫌疑人区别对待。诉讼与非诉讼之间存在有条件的不起诉,其成立对于保护未成年嫌疑人的权益是必要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构建 面对一些主观恶意较少,犯罪情节较少的刑事案件,诉讼或非诉讼可能会改变其命运。因此,检察院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框架内的规定和程序执行少年犯罪嫌疑人的自由裁量制度。 有条件的不起诉制度的顺利运作必须包括以下几个阶段:①决定实施有条件的不起诉并确定试验期;②检查有条件的非检察官的表现;③根据考试期间的具体情况,做出最终决定,即起诉或不起诉。可以看出,在作出有条件的不起诉决定后,犯罪嫌疑人最终是否未被起诉或起诉的关键是有条件的非检察官在审判期间的表现。 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在考试期间接受惩戒和教育。至于具体的矫正教育措施,没有提及。由于缓刑制度也有类似的考试期,我们可以参考社区矫正的做法。有条件不起诉的调查人员应当包括调查机关,受害人,非检察官的法定代表人,非检察官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或者有关居民委员会,村委会,由检察院最终确定。 条件成熟时,可以在检察院的指导下设立专门的常设检查机构。此外,为了更好地促进有条件的非检察官悔改和维持社会秩序,我们可以参考中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以提供免费服务的形式提供更正和教育,并参考到了今天。德国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在遵守某些规定的同时履行某些义务。 关于有条件不起诉的少年犯的决策程序,新的"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程序正义是实质正义的前提,这是我们迫切需要改进的。提到刑事诉讼中的其他决策程序,为了更好地落实公平公正的法律概念,有条件不起诉的决策程序应包括以下步骤:①进行初步审查,审查是否案件可适用于有条件的不起诉制度;②呼吁医院检察长审查和批准;③与受害者所在的少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以及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进行谈判,或由督察主持人,调查员,少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律人员举行听证会。代表,受害者及其代理人以及受害者所在社区的代表,听取当事方的意见,以最终确定测试期和有条件的非检察官义务的履行或承诺;④将所有案件材料转移到同一级别的人民法院审查;⑤人民法院审查并听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并确认是否自愿接受有条件的不起诉决定;⑥制定并作出有条件的非起诉书的决定。 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价值 任何法律程序的设定都是对某些法律价值观和社会价值观的选择和追求。对少年犯罪嫌疑人的有条件不起诉制度也是如此。作为实现法律和社会目的的手段,其价值往往是多样化的。第一,有条件的不起诉制度是惩罚文明的体现。在保护和纠正少年犯罪嫌疑人方面,利用这种方法缓解非犯罪性犯罪更加科学,反映了惩罚。第二,学位体现了中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恢复和消除犯罪记录提供了机会。这是一种符合法律目的和社会需要的司法补救措施。第三,这是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一大进步。第四,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刑罚模式使相当一部分罪行不必进入审判高成本诉讼,司法资源稀缺和社会需求大的矛盾。在这种情况下,司法资源得到了极大的挽救,司法的效率得到了充分的体现。第五,完善了中国的不起诉制度,符合世界法的发展趋势。这是中国法律制度完善的另一个体现。第六,符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社会的一般要求,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少年受害者与行为人之间的关系紧张局势,小罪犯有机会通过自己的积极努力获得对受害方的了解,减少对抗性纠纷,双方缓解矛盾,重建友好关系,促进社会和谐,成为实现社会和谐的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