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国有企业必须始终坚守的重大政治原则。实践中,如何理解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依然存在一定程度的误区 ,对历史和现实的认识仍有一定程度的偏差。因此,我们有必要追根溯源,正确认识,准确理解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 如何理解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权 2017年10月2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以下简称"党章"):"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国有企业党委(党组)的领导权,应该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的方式是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按照《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条例》")规定,把方向应理解为确保本企业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企业贯彻落实;管大局应理解为国有企业党委(党组)研究讨论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领导干部人事工作、管理重要干部和抓好人才队伍建设;保落实应理解为通过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确保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杜绝违规违纪问题,以及通过党的建设与企业生产经营相融合,团结带领群众积极投身企业改革发展。 第二,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并不等于党组织直接作为企业决策和指挥中心。 《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国有企业应当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工作条例》也明确要求國有企业党委(党组)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结合企业实际制定研究讨论的事项清单,厘清党委(党组)和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其他治理主体的权责。在实践中,不少国有企业都结合企业实际制定了相关制度。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前置研究讨论的"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并不等同于"三重一大"事项,例如:班子建设和对重要干部的选拔任免是国有企业党委(党组)自身研究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但并非党委(党组)研究讨论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此外,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对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进行前置研究讨论,虽然不是讨论决定,但也不能等同于决策咨询功能,而是需要从政治性、合规性以及经济价值性等方面作出判断。 第三,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的重要价值功能在于协调各方、均衡目标和凝聚共识。 习近平总书记2016年在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处理好党组织和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明确权责边界,做到无缝衔接,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在国有公司治理体系中,国有企业党委(党组)重视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可以抑制国有企业对于经济利益的过度追求和过度的风险偏好,但同时也有可能弱化国有企业自身的经济属性,与企业追求经济效益和股东回报的目标产生一定的冲突。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党组织发挥协调各方利益、均衡内外目标、凝聚共识的核心治理作用,这也正是国有企业党组织的优势所在。 如何理解作为领导主体的国有企业党组织 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权是由有关党组织作为具体的实施主体来负责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全面领导、党的全部工作要靠党的坚强组织体系去实现。"党章总纲规定:"党必须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工作条例》进一步规定了"国有企业党支部(党总支)以及内设机构中设立的党委围绕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因此,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作为企业领导主体,在实践中有两点仍然需要注意: 第一,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作为领导权主体,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党的十八大以来,尤其是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以后,有关政策法规相继对"明确和落实国有企业党组织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作了明确规定。国有企业党组织作为公司治理主体,意味着过去的分散嵌入向分散和集中相结合的双重嵌入的转变。从党的政治传统来看,党的领导实行的是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也强调:"不能把党组织等同于领导干部个人,对党尽忠不是对领导干部个人尽忠,党内不能搞人身依附关系。" 因此,国有企业的领导权的主体是组织,而不是个人。对此,《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国有企业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必须落实党组织决定。" 第二,作为领导权主体的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并非仅仅等同于国有企业集团母公司党委。 不少国有企业尤其是中央企业多数都是集团公司,法人层级较多,很多二级企业乃至三级企业设立的党的基层委员会也被称之为党委。理论上,这些企业应该归属于企业中的基层党组织,但是实际上不少企业作为独立法人,对企业人财物拥有独立决策权,与一线生产单位(例如:生产车间、工厂等)或者分公司有所不同。因此,《工作条例》一方面规定,"国有企业党支部(党总支)以及内设机构中设立的党委围绕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另一方面也规定了,"具有人财物重大事项决策权且不设党委的独立法人企业的党支部(党总支)","由党支部(党总支)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把关"。因此,如果国有企业拥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那么就必须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治理机构中的法定地位,党组织应该发挥领导作用。如果国有企业不设党委,但是作为独立法人具有人财物重大事项决策权,那么党支部(党总支)也应该发挥领导作用。 如何理解被作为领导对象的国有企业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把我们党长期以来关于国有企业"经济基础"地位的思想认识,提升到"两个基础"的崭新高度。 从物质基础看,占据社会主义公有制主导地位的国有企业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国防建设、民生改善作出历史性贡献,功勋卓著,功不可没。 从政治基础看,国有企业干部职工作为我国工人阶级的骨干力量,是巩固工人阶级领导地位的重要保证,是我们党关键时刻听指挥、拉得出,危急关头冲得上、打得赢的基本队伍。 正确理解这两个基础,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作用: 第一,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并非是要回归到计划经济时代,把国有企业重新变成国家机关或其附属物。 《工作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国有企业党组织应该"坚持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深度融合,以企业改革发展成果检验党组织工作成效"。国有企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市场化改革仍然是其方向,而且在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的过程中,市场化改革将进一步深化。尤其是在新一轮国企改革的大背景下,国资监管机构逐渐明晰政府、国有资本监管与国有企业之间的权责边界,国有企业作为独立市场主体的地位不断增强。因此,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并非要改变国有企业的企业属性。 第二,国有企业的政治属性。 国有企业的政治属性体现在:阶级性。国有企业干部职工是我国工人阶级队伍的骨干力量,是我们党拥有的关键时刻听指挥、拉得出,危急关头冲得上、打得赢的基本队伍,也是我们党执政最坚定、最可靠的阶级基础。人民性。国有企业的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所有,国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国家占有生产资料是为人民服务的,国有企业的一切经营活动都是为直接或间接地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要。公利性。国有企业除了履行经济责任之外,还肩负着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使国有企业成为党和国家最可信赖的依靠力量,成为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力量,成为贯彻新发展理念、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力量,成为实施‘走出去战略、‘一带一路建设等重大战略的重要力量,成为壮大综合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力量,成为我们党赢得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胜利的重要力量。"这"六个力量"全面概括了国有企业的使命职责。 结束语 从唯物辩证法看来,系统是一个标志事物整体的哲学范畴,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全面的,正確理解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才能在实践中更好地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