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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的刑法应对新理念的分析


  摘 要:如今,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犯罪也随着文明规定进入了一个新时代,同时网络犯罪也呈现出新的犯罪类型,在这样一个背景影响下,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刑法理念也逐渐的呈现出来,因此,本文通过分析在当前网络时代下所秉持的刑法理念,探索对网络犯罪的刑法新理念,从而有效打击网络犯罪行为。
  关键词:网络犯罪;类型;刑法理念
  一、网络时代应秉持刑法新理念
  如何理解刑法理念四字?有的学者是这样理解:刑法理念便是对我国出台的刑法一种认知,一种理解力,是对其进行思考而产生的一种想法。所以,这类学者便会在更深层次的认为,刑法不应该只是被运用在文字方面,还应该运用在生活实际当中,在实践中指导帮助人们更好的理解刑法,从而得出刑法理念。笔者认为,刑法理念具备的意义还可以涉及到立法和司法这个方面。在九十多年前,卡多佐法官便提出了这样的理论:"法官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安全,同时代表国家法律的行为者,在判断案例的时候应该摒除其他的杂念,保持自己的清醒和准确性,通过自由决定的方法,使案例评审结果让人信服",如何理解自由决定方法,简单的来说便是寻找科学理念,让这种理念可以减少法律文字与法律精神相互之间存在的差别。
  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这两个方面都需要以刑法理念為基础,在进行从深层次的完善。刑法理念其本身便是建立在主观意识和主观理解上面的,但是最后人们会选择信服哪一种理念,是会受制于来自非人为、非主观,甚至于不是出自本人意愿的力量,这种力量会影响人们最后的选择,这种力量真正出处却也是当今的时代和社会,所以法律也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它的出现和存在在一定的程度上反应了社会发展的趋势和现状,法律并不是独立的个体而存在,它与社会是紧密相连,相辅相成的。
  二、规制网络犯罪的刑法理念
  (一)对信息散布型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应突出从严理念
  从当今的社会现象来看,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信息散布型网络犯罪分子,这类人群多次被报纸媒体报道。因为信息具有保密性,若是被不法份子恶意散布传播,会扰乱社会的安定,破坏社会的稳定秩序,带给社会群众一定的危害,所以,根据这一情况,笔者认为,对于那些故意散布信息,造成社会危害的人群应该严厉打击,给予其振聋发聩的处罚。
  对于信息散布型犯罪分子这一群体的处罚机制,我国《刑法》进行修改完善的动作可谓是大有看头,首先是新增添了信息散布型犯罪罪名,同时,在其他新增添的罪名中也包含了"准备行为实行化"、"帮助行为正犯化"、"不作为行为犯罪化"这些立法的倾向。这些立法倾向,分别和恶意散布信息这个不法行为是紧密相联系的。同时正式因为信息传播罪不同于其他犯罪行为,其本质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所以我国在《刑法》的修改上也是找寻创新思维,让罪名与犯罪行为更加贴近,做到没有疏漏,也从侧面展现出来打击信息散布型犯罪分子应当以从早、从重、从严三个方面注重出手。如今,网络犯罪的新规定,也全方位体现了网络时代下刑事立法的出台,是对信息散布型网络犯罪成立的回应。
  (二)对互联网金融领域内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应保持克制理念
  笔者认为,若是信息散布型网络犯罪分子属于严厉打击,严厉处罚,那么互联网金融领域内进行不法交易应该采取"宽罚宽处"的手段。怎样理解互联网金融,其定义为是为了在当今互联网时代下实现快速进行资金融通、支付、投资的技术与信息相互融合的第三方新型中介服务。互联网金融所涉及到的业务包括网络借贷、众筹、大数据金融、金融机构信息化等等。金融机构逐渐的迈向的信息化,也就意味着将改变传统的金融发展模式,转为互联网发展。传统的金融业务逐渐被互联网取缔,其整体业务流程也在不断被升级改造,优化整体服务方式,以此更好的建立金融与客户之间的关系。
  三、结语
  任何事物都具有多面性,呈现在人们眼前的都是各式各类的状态,同理,网络犯罪也同样具备多面性,所以,在判断网络犯罪程度的轻重时,不应该粗暴的一网打进,将其行为都纳入犯罪队伍中,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从而得出网络犯罪应一律从严、从重、从早打击的结论。在刑法理念的探讨上,社会发展的趋势会决定人们最终会选择什么类型的刑法理念和措施,所以,在当今深入了解网络犯罪现象和手段,掌握网络犯罪的命脉,而不是粗鲁的作"一刀切"理论是具有重点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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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于志刚.网络思维的演变与网络犯罪的制裁思路[J].中外法学, 2014 (4).
  [3]刘宪权.论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的"两面性"[J].法学家,2014(5).
  [4]黄泽林.网络犯罪的刑法适用[M].重庆出版社, 2005.
  作者简介:
  肖宜(1996~ ),女,汉族,海南万宁人,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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