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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欺诈消费者购房合同被撤销


  2013年1月7日,王某与A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由王某购买A房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房款为53万元。合同签订后,王某依约向A房产公司支付首付款27万元;2013年1月17日,王某、A房产公司与第三人某银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当日,第三人将王某所借按揭款26万元直接支付给A房产公司。在王某达成购买意向前,A房产公司的工作人员一直极力推荐其购买该房屋,并隐瞒了该房屋楼下为公厕的事实。房屋交付后,楼下公厕发出的阵阵恶臭和噪声严重影响到王某及家人的身体健康和正常生活。楼前间距过窄,房屋采光不足,且楼下饭店存有大量液化气罐,人员嘈杂,对楼上居民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该房屋存在着严重的噪声、大气污染、采光和安全隐患等问题,无法正常居住。为此,王某曾多次向A房产公司交涉,A房产公司均不予理睬。无奈之下,王某委托山东民杰律师事务所胡延波律师诉诸法院,要求撤销购房合同并解除按揭合同,A房产公司返还王某交纳的房款本息、赔偿损失,并将剩余购房贷款本息返还银行。那么,此案中,开发商欺诈消费者购房合同被撤销,法院是否同意呢?
  在庭审前,代理律师搜集了本案审理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相关法律规定,具体包括:
  (1)、《民法通则》
  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八十五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2)、《合同法》
  第三条规定: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第2款:"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最后案件结果如何呢?
  1、一审判决原告胜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规定已经订立并生效的合同可予撤销系作为特殊情形考虑,即因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合同法》规定的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可撤销而言,所谓欺诈就是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欺诈属于意思表示瑕疵,是针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意思表示而言的。
  在本案中,被告在与原告签订合同时,在明知房屋下方的厕所足以影响房屋价格及原告是否购买房屋的情况下,仍然未向原告告知,该情节必然成为实质性影响原告缔约时考虑房屋总价及居住环境是否符合其要求,并做出是否缔约选择的重要因素。对该情形,双方在签订的买卖合同上并未约定,且被告亦未能举证证明其如实告知该事实这一缔约重要义务,据此可以认定被告未履行告知义务,应当属于隐瞒重大事实的行为。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存在欺瞒的情形,使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违反了公平合理的原则,故为保证交易的公正性和自主自愿,为防止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通过隐瞒重要事实而损害交易对方的利益,诉讼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因原告的合法请求而撤销。本案中,合同撤销后原告为购房实际支付首付款及归还银行按揭款本金和利息有权要求被告退还。《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虽属有效,但因原、被告之间购房合同的撤销,致使该合同失去继续履行的基础和必要,故该合同亦应解除。判决如下:
  (1)、撤销原告王某与A房产公司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解除原告王某、第三人某银行和被告A房产公司三方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3)、被告A房产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已付房款和按还款本金、利息合计人民币315968.31元;
  (4)、被告A房产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代原告王某向第三人某银行偿还尚欠的2014年2月19日之后的贷款本金及利息;
  (5)、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2、一审判决后,被告A房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小编在这里提醒广大消费者,如果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侵犯时,应该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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