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随着近年来我国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尤其在计算机技术领域发展迅猛,但随之而来的各类网络诈骗也在不断增加,而且采用的欺诈手段越来越精明、广泛,让人一不留神就陷入网络诈骗。从公民个人信息,商业秘密数据到国家安全,经常受到此类犯罪的威胁。不仅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经济损失,更重要的是,它也藐视了法治的权威。针对频繁发生的网络诈骗,作为法律人要对刑法规定的网络犯罪知识有更深入的了解,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更好地为我国法治建设服务。针对网络犯罪这一问题,我们急需探讨网络犯罪与刑法之间的关系,归纳存在于当前司法体系中的一系列问题。 关键词:刑法;网络犯罪;刑法规制 0引言 随着当前计算机技术的不断更新和发展。一些不法之徒利用一些网络漏洞实施网络诈骗,不仅使受害人在经济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更重要的是还蔑视法治的权威性。所以针对生活中日益频繁出现的网络诈骗,作为法律人要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技能,以便于更好的服务于我国的法治建设。本文将讨论网络犯罪刑法规制中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讨论,归纳存在于当前司法体系中的问题。 1网络犯罪主要的表现形式 随着近年来计算机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更新,近年来网络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两类:一种是针对计算机中的数据信息的犯罪,另一种是将计算机网络作为犯罪工具来获取金钱上的利益。从计算机发展的历史来看,传统意义上的网络犯罪都是用来窃取计算机中的数据信息。但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进步,网络化的日常生活变得越来越普遍。故此,当前的网络犯罪概念也可概述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利用信息技术实施危害计算机网络和存储数据安全的严重犯罪,包括利用计算机网络为主要犯罪手段的犯罪行为。 在法律中有相关规定,对于这类犯罪活动,我国针对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条约,对于网络的犯罪行为进行打击,以确保人们在网络的安全,与财产保护。在新的刑法中加入了网络犯罪的标准,让互联网犯罪无可遁形。 2网络犯罪案件的特点 与传统刑事案件相比,网络犯罪具有以下特征:犯罪形式的差异,犯罪客体的差异,涉及的不同领域以及不同的社会危害。具体一点来说,就是网络犯罪有多种不同的形式,比如利用网络漏洞进行诈骗、窃取机密信息等,覆盖范围非常广泛,从经济领域到国家安全各个方面网络诈骗无处不在。举几个例子:近年来,众所周知的非法使用互联网进行资金诈骗,买卖枪支等非法物品等灯,给社会带来了非常恶劣的影响。此外,还有涉及民间领域的谣言、侮辱、诽谤和恐吓的犯罪行为,以及通过社交软件进行挑事的犯罪行为从社会危害的角度来看,近年来涉及新疆独立和极端意识形态的网络恐怖主义也在上升。在美国发生恐怖袭击之后,恐怖主义正在将互联网作为推动极端思想的主要途径。在我国发生的涉及恐怖主义的许多案件中,都存在网络犯罪的阴影。一般而言,网络犯罪案件又具有以下特征: 2.1网络犯罪案件关系复杂 网络犯罪案件的复杂性主要体现在:由于使用网络犯罪,首先,犯罪主体无法及时确定;第二,犯罪手段多而且难以取证。首先,从普通人到高智商知识分子、恐怖分子的犯罪分子的跨度巨大;其二,犯罪手段多样化,可以是诈骗、散布虚假信息等等;最后,由于网络的便捷性,一部手机、平板电脑、甚至智能电子手表都可以进行犯罪活动。而相关证据却只以加密电子数据的形式进行储存,一旦数据消失或无法解密,往往意味着证据的消失。 2.2网络犯罪案件不易被发现 首先,根据相关研究结果,涉及网络犯罪的已发布案件总数仅占网络犯罪总数的10%左右。大多数网络犯罪处于无法识别的状态,这些案例通常被一些偶然因素所察觉。因此,在目前的状态下,发现网络犯罪的可能性非常低。其次,由于社交网络的增加,网络犯罪通常可以在固定的地方实施。与传统刑事案件的公共性质不同,其社会危害往往被公众所忽视。 2.3犯罪人员趋于低龄化 首先,根据相关专业调查:在涉及网上谣言和诽谤的相关案件中,16岁以下青少年接受刑事调查的比例逐年增加。其次,由于网络社交圈的巨大自由和犯罪成本低,网络的巨大利益和不良文化,越来越多的年轻人迷失在虚拟世界中,蔑视法律和社会规范,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第三,由于网络犯罪需要获取某些知识和技术,许多青少年都痴迷于知识,然后利用网络的缺陷和漏洞从事有害社会的犯罪。 3司法实践中的网络犯罪刑法体系问题 3.1犯罪主体规定片面,刑责不清 根据刑法的规定,网络犯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其他组织或企业不能成为犯罪主体。然而,在涉及商业间谍活动的案件中,窃取计算机数据的犯罪主体通常是一个实体单位。因此,应根据实际情况扩大网络犯罪的主要犯罪,明确不同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内容。与此同时,近年来,网络犯罪分子的趋势越来越年轻,长期以来,中国并没有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而追究轻微犯罪。从一个方面来看,它助长了网络犯罪分子的囂张气焰,更加不利于社会稳定。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它不利于减少网络犯罪的社会危害。因此,对涉及严重社会危害案件的未成年人进行刑事侦查,也应当在刑法规定中考虑追加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刑法体系,以实现对未成年人网络犯罪行为的刑法规制。 3.2网络犯罪惩罚形式单一,预防和打击效果差 目前,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网络犯罪的刑事侦查仅限于限制自由的刑罚。与发达国家有关网络犯罪的相关法律法规相比,中国的法律规定还有其他形式的问责制,比如直接罚款。实施网络犯罪的许多主要参与者都是从事信息技术领域的专业从业人员,并且对行业系统有完整的了解。一旦你犯下另一种罪行,社会伤害只会更大,绝不会减少。因此对于此类违法者,应以法律规定的形式明确其罚款,并在一段时间内禁止或永久禁止相关或类似行业的资格。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建立法律权威,并在阻止犯罪分子方面发挥作用。其次,这也是通过法律手段增加此类人员的犯罪成本,有效预防犯罪。 3.3对罪名的设置过于狭隘 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现行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所涉犯罪的基础往往只是围绕政府机构侵犯其权利的需要;另一方面,过分强调犯罪的主观性而忽视客观性。具体来说,前者忽视了普通网民在设立犯罪过程中的保护,不能涵盖各种网络犯罪,这不利于建立网络秩序和安全。后者特别指出疏忽行为不构成网络犯罪。正是由于疏忽,它更容易证明,并且很容易为犯罪分子的借口辩解。而一旦金融、电力、交通等重要行业,由疏忽而造成的网络犯罪将产生巨大的社会危害。因此,根据犯罪主体的主观性来进行判罚,在一定程度上是有偏见的。 4结束语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利用网络漏洞实施诈骗,给人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同时也无视法治的存在。本文通过对刑法视角下的网络犯罪进行分析,同时也给出了一些解决方法,我相信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网络犯罪的发生,但与此同时,我也应该提高预防意识。只有两者结合,网络犯罪几率才有可能下降,我国法治社会也才能建设的更好。 参考文献: [1]宋莹.试论网络犯罪的刑事法律对策[J].经济管理全文版,2017 (04):242. [2]刘思博.信息化时代网络犯罪之刑法规制[J].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17,(4):157-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