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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从证据完整性下看电子数据


  赵子淏 刘炎俊
  摘 要: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如文字资料、图像资料、视频资料等电子数据作为人们处理纠纷的重要证据,已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电子数据记录信息有着自身独特的特征,其侦破案件中的审查也有其特殊的处理形式。
  关键词:电子数据;证据完整性;特点;审查
  一、电子数据记录信息的特点
  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发展,人们可以通过文字对话、语音视频对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在网上进行沟通交流、商谈业务、买卖商品,然而随着交易的活跃,产生纠纷的机会也越多,人们在处理纠纷经常要用到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文字资料、图像资料、视频资料等证明自己的主张,为适应这种新的证据类型,在对该种证据能否归入已有的几种证据进行一番争议后,通过电子数据的成因可以看出,电子数据是计算机技术发展的产物,这种数据有其独有的许多特点。如电子数据文件可以很方便地在计算机进行复制、删除、编辑和更改,但其本身的附加属性中也记载着文件的创立时间、修改时间等信息。从这层意义出发,电子数据是科学技术发展所产生的新证据类型,计算机上能直接处理的影音资料等数据文件都应归入电子数据范畴。与传统记录信息的证据相比,电子数据的主要载体为磁盘、硬盘等磁性、光学材料。由于这样一种特质,也决定了电子数据具备以下几个特点:
  1.易变性
  这是由电子数据的存在形式决定的。包括视频、图像、文字等在内电子数据皆是以0或1的二进制形式存储在各种电子设备的载体中,而所储存的载体是磁盘、硬盘。这些载体皆是以光学材料的光波导向或是磁性材料中的磁性导向的改变体现出来,这也决定了存储在其中的电子数据极易受到干扰而发生改变。对这些介质的施加影响,或无意识的或有意识的,皆可在短时间内对载体中的电子数据产生影响。包括网络通讯或供电系统中的高温、强磁的环境中皆有可能对电子数据产生影响。
  2.无痕性
  电子数据本身的虚拟特性导致了对电子数据的删除及修改都带有其无痕性的特征,即对电子数据的改变既不可逆转,也难以留下痕迹。理论上通过复制与修改前后的两种电子数据是有差别的,但是随着信息技术的换代更新,像磁盘、硬盘等某些存储载体中逐渐配备有自动备份、自动恢复数据或查找修改路径等功能。因此在对电子数据进行甄别的过程中,可以利用这些功能进行进一步的甄别与判定。
  3.开放性
  由于电子数据是存储于电子设备的各种载体中,而现代的电子设备又与互联网息息相关、紧密结合。这便导致与网络相联系的电子数据具备开放性的特点。除非特别加以保密的电子网络数据,否则一般而言网络中的电子数据对于大多数互联网使用者皆是开放的。从这点来看,只要掌握一定的上网技巧的网络用户皆有权访问各种的网络资源,保存各种电子数据。另外,体现网络电子数据的开放性特点是空间的开放,即访问网络资源不限地域空间。例如中国用户可以通过上网了解到其他国家地区的情况。最后,体现网络资源开放性的是对访问客体的开放,即哪怕网络电子数据设置了严密的保密功能,但只要掌握并使用高超的计算机解密技术也能够破解网络电子数据设置的保密"障碍",这一点是针对一些黑客而言。
  4.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的区别
  作为光学信号对信息进行记录的电子数据本身与模拟信号记录信息的视听资料有着天然的差别。另外,二者存储的介质各有不同,视听资料更多的是通过摄像、照相等仪器设备中模拟信号转化而成,大多以录像机、录音带、相机等为载体。而电子数据则是以数据信号模式,即0与1的二进制数字形式在载体中,以光学信号模式进行处理与转化的。电子数据的载体大多以磁盘、光盘等电子设备为主。
  二、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材料完整性的审查
  结合电子数据记录信息材料的特点,对它们审查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進行:
  1.审查提供电子数据的主体
  由于某种特定目的的需要,如刑事案件侦查之类的活动,需要对提供电子资料的主体进行审查。一般来说,提供电子资料的主体有四,第一是刑事侦查一类的司法人员,由于相关的司法人员依职权进行调查,且受过专业的训练,所以其收集的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较强,较为可靠。第二是一些无意搜集到电子数据的公民。由于这些公民收集的技术、时间、地点、范围有限。并且这些公民所提供的电子数据是否真实可信,这些公民的态度是否保持客观、公正等等这些因素皆应该纳入对电子数据是否可以作为材料证据的问题考虑当中。第三是对于又以维护自己当事人所提交的电子数据要谨慎审查。这些提供电子数据的主体出于某种特定原因,当事人维护自己利益,可能会故意制造某些电子数据。所以要对其提供的电子数据进行侦查、辨别,判断这些电子数据是否是在正常情况下自然产生还是有意伪造的,是否是当事人在正常环境产生正常行为所产生的。第四是保存有电子数据的第三方,如网络平台、电信公司等。对这类第三方所提交的电子数据要甄别其第三方立场是否公正、中立,是否存在当事人的授权。
  2.审查电子数据的来源
  首先,要审查产生电子数据的软件或系统是否可靠。比如1999年某品牌笔记本电脑事件,就是因为该电脑的软件有缺陷,导致存在硬盘上的数据莫名其妙地丢失,从这样的电脑上收集到的证据的真实性显然是值得怀疑的。其次,审查电子数据是来自单机还是网络。如果来自单机,只要审查有无授权的接触即可;如果来自网络,由于网络中的电子数据有开放性,故对网络中的电子数据要审查其有无非法截获、修改。最后,审查存储介质、环境是否安全、可靠。存储介质质量差,强磁、高湿度等恶劣环境或不经意的划伤,都可能损坏电子数据而影响它的真实性。
  三、结语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相应法律、法规的完善,电子认证、电子公证等法定职能的出现,电子数据的安全性、可靠性不断提高。但在可预计的将来,它的易变性、开放性、无痕性三个特点很难改变。因此,电子数据的证明力应该比传统类型的证据低。立法者最好把它规定为独立的证据,以明确它的证明规则、证明力大小的标准,充分发挥它对电子商务的调整作用和诉讼中的证明作用,为信息技术、信息产业的发展,为有效遏制计算机犯罪提供完善、全面、恰当的法律支持。
  参考文献:
  [1]刘志军.电子证据完整性的几个关键技术研究[D].武汉大学,2009.
  [2]胡娅.刑事电子数据监督链基本问题研究[D].重庆邮电大学,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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