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歌"歌咏比赛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效提升全县干部群众的文明素养,展示我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歌曲传唱活动成果,县委、县政府决定,举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歌"歌咏比赛,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赛方式 1.组队方式:本次歌咏比赛要求各乡镇、各系统必须参加。各系统要认真组织参赛,深入做好组织动员工作,每个系统至少要组织一个参赛队伍;如系统内有愿意组队参加的单位,也可多报。 2.人数要求:要求参赛队伍人数100―150人,队伍整齐、服装统一、仪态大方、精神面貌良好。 二、比赛曲目 1.曲目要求: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一主题,准备两首参赛曲目。其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歌》为必唱曲目(词曲可到文化局办公室复印)。另外要围绕本次活动的主题、结合庆祝建党95周年确定一首选唱曲目。合唱曲目要完整,演唱整齐,声部分明、和谐。鼓励参赛队伍在演唱的基础上增加难度,勇于创新。 2.时间要求:两首歌曲演唱时间不超过10分钟,歌曲形式自定,原则上自排自演,自行安排伴奏和指挥。 三、比赛时间及地点 1.比赛时间:2016年6月29日晚8时 2.比赛地点: 广场 四、评奖细则(一)评分标准 1.领导重视、组织得力(1分);班子成员能够参加合唱队的可酌情加分(0.5分之内); 2.演唱歌曲的难易程度(1分); 3.指挥准确,指挥动作大方协调,与乐曲情绪相符,能很好地调动合唱队员的情绪(1分); 4.歌曲演唱完整流畅,无唱错、变调或停唱等现象(1.5分); 5.演唱音色和谐,层次鲜明,能够准确地把握乐曲的音准节奏(2分); 6.演唱感情到位,能够较好地表现出歌曲的情绪和音乐形象(1分); 7.编排创意新颖,演唱整体效果好,富有感染力(0.5分); 8.参赛队员纪律严明、进出场整齐有序(1分); 9.服装整洁统一、仪态大方、精神饱满(1分); 10.领唱、朗诵、指挥为本系统班子成员加0.2分;(二)评分办法 1.评委成绩中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平均分为参赛队伍的最终竞赛成绩; 2.最终竞赛成绩加上加分项目得分之后,为参赛队伍的最终比赛成绩。 五、奖项设置 本次比赛设金奖三名、银奖四名。 六、组织机构 本次歌咏比赛由县委、县政府主办,县委宣传部、文明办、文化局具体承办,各乡镇、各系统组织参赛。 七、活动要求 1.歌咏比赛既是创建全国县级文明城市系列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形式,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广泛动员干部职工积极参与歌咏比赛活动。 2.各系统组织参赛队伍时,既可以本系统一个单位为主单独组队,也可由若干个单位共同组队。 3.各参赛队伍必须于6月22日前将参赛人数、副科级以上领导成员名单及领队、指挥、安全负责人名单报文化局办公室。 4.歌咏比赛结束后,全体参赛队员、领导和现场观众合唱《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