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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财产权的政策科斯定理二


  当然,科斯定理的结论只有在交易成本为零或者很小的情况下才能得到。如果不是这样,结果就会不同。例如,假设在工厂具有排放烟尘的财产权的条件下,如果5户居民联合在一起共同行动的费用很大,例如为125元,那么,为了共同行动给工厂安装除尘器,他们的总支出就是125+150=275元。在这种情况下,5户居民便会各自去购买一架烘千机,因为这样做的结果总共只需要花费250元。然而,这却不是一个最有效率的结果。
  在科斯提出以他的名字命名的定理之前,西方经济学家一般认为、市场机制这一"看不见的手"只有在不存在外部影响的情况下オ会起作用。如果存在着外部影响,市场机制就无法导致资源的最优配置。科斯定理的出现则进一步强调了"看不见的手"的作用。按照这个定理,只要那些假设条件成立,则外部影响等等也不可能导致资源配置不当,或者換个说法,在所给条件下,市场力量足够强大,总能够使外部影响"内部化"、从而仍然可以实现帕累托最优状态
  为什么财产权的明确和可转让具有这样大的作用呢?按照西方学者的解释,其原因在于,明确的财产权及其转让可以使得私人成本(或利益)与社会成本(或利益)趋于一致。若以图11一4的生产污染问题为例,则科斯定理意味着,一旦所需条件均被满足,则污染者的私人边际成本曲线MC就会趋于上升,直到与边际社会成本曲线MCME完全重合・从而污染者的利润最大化产量将从X下降到社会最优产量水平X具体说明如下。将财产权(例如开发河流的权利)明确赋予某人,并假定该权利可以自由买卖,则财产权对所有者来说就是一件有价值的特殊"商品",特别是在生产污染例子中,财产权(即污染权或不被污染权)就是一种有价值的特殊"生产要素"。这种要素资本和劳动一样,无论是生产者从市场上买到的,还是自身原来拥有的,都是生产成本一部分,如果是从市场上买来的,毫无疑问成成本的一部分,如果是自身原来就拥有的,则可以出售获得收益。如果不出售而自己用予生产,则遭受的是本可出售获益的机会成本。因此,在这种情況下,生产者生产产品时就存在两种成本,一种是生产产品本身的成本,与其相对应的边际成本就是图11-4中的(生产的)私人边际成本曲线MC,可称之为生产的边际成本:另一种是使用财产权所遭受的成本或机会成本,以及相应的使用财产权的边际成本。生产者的总成本应当是这两种成本之和、如果将使用财产权的边际成本加到生产的边际成本上去,则总的私人边际成本曲线就要从MC向上移动,从而利润最太化产量就要从X"向左边减少。在完全竞争条件下的理想均衡状态中,可以期望加入使用财产权的边际成本之后所得到的总的私入边际成本与社会边际成本相一致,从而私人最优产量与社会最优产量相一致
  运用科斯定理解决外部影响问题在实际中并不一定真的有效。有以下几个难题,第一,资产的财产权是否总是能够明确地加以规定?有的资源,例如空气,在历史上就是大家均可使用的共同财产,很难将其财产权具体分派给谁;有的资源的财产权即使在原则上可以明确,但由于不公平问题、法律程序的成本问题等等也变得实际上不可行」第二,已经明确的财产权是否总是能够转让?这就涉及信息充不充分以及买卖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各种原因,如谈判的入数太多、交易成本过高、谈判双方都能使用策略性行为,等等最后,明确的财产权的转让是否总能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显然,在这个过程中完全有可能得到这样的结果:它与原来的状态X相比有所改善,但并不一定恰好为X"。此外,还应该指出,分配产权会影响收入分配,而收入分配的变动可以造成社会不公平,引起社会动乱。在社会动乱的情况下,就谈不上解决外部影响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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