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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场馆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明确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0号)。《通知》明确,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拥有的体育场馆,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拥有并运营管理的体育场馆,符合规定条件的,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通知》规定,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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