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是创造作品的原始公民,而著作权人是拥有作品著作权的自然人,在我们看来,这两者几乎是相等的,那么,著作权人和作者有区别吗?怎样运用法律正确保护作者的著作权呢?今天我们就跟随本站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作者是创作作品的人,而著作权人是享有著作权的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很清楚,该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作者未必享有,规定应该作者享有的权利,著作权人未必享有,这是在著作权保护过程中一定要注意的,一般情况下,作者是创作作品的人,也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作者与著作权人是重合的。 第二,按照《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例如帮助他人写回忆录等等,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来约定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说明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可以依双方的约定由委托人享有,这时的受托人只是事实上的作者,而不是委托作品的著作权人,也就是说,在存在委托协议的情况下,作者不一定是著作权人,这也是著作权作者归属纠纷中最为常见的诉讼。 综上所述,作者主要是创作作品的人,而著作权人则享有著作权的人,一般情况下,作者和著作权人是重合的,但是就委托作品或者其它汇编等作品而言,作者却不是著作权人,所以这两者还是存在一定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