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本文提出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是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多种权利的统一体。并从所有权四项权能、国有企业法人财产的构成、法人责任等角度进行分析。 关键词:法人财产权;所有权;经营权;债权;知识产权 一、 法人财产权概述 法人的财产权,即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根据投资独立控制资产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累计的所有资产。这是法人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法人财产权的特征是,它是一个独立的民事权利,是法人所有,不属于非法人主体。投资者无权控制和处置投资法人的财产。法人获得某种占有,支配,惩罚和收入权。也就是说,法人享有投资者财产的财产权,投资者为了获得收益权,主要决策权和选择资产管理人的权利而失去所有权。 公司财产有其自身的特点。一旦资金由资助者资助,它就独立于资助者的财产。出资者不得利用任何借口取回其财产,即法人的财产独立于投资者的财产。投资者无法偿还已投资于法人的財产的个人债务。法人财产的独立性也体现在其独立于其他法人的财产,即当同一投资者投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时,法人也是相互独立的,一个是法人的财产不能用来偿还另一个法人。债务或担保其他法人的财产。了解法人财产的独立性对我们对国有企业产权的理解有很大帮助。 二、几种关于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性质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它是经营权。认为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是国有企业在国家授权范围内享有特定国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入和处罚的一种民事权利。原因是:第一,现行法律明确规定公司财产权是管理权。"民法通则"第八十二条规定,全民所有的企业享有国家给予管理的财产的经营权。"企业法"第2条还规定了经营权。其次,从企业资产管理过程的角度看,国有企业法人产权也是管理权。 第二种观点是法人所有权。这种观点认为,国有企业拥有其法人财产。 第三种观点是它是相对所有权。这种观点认为,出资者拥有最终或最终所有权,而公司法律产权是相对不完整的所有权。 虽然管理权有其自身的合理性,但它承认对国有企业经营权的尊重和保护,使企业决策权和人权等国有企业的权利得到法律保障。但是,根据这种观点,如果国有企业是国有企业,国家拥有最高的所有权。当所有权和经营权发生冲突时,当国家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出现,同时,作为市场经济的监管者似乎履行政府职能,国家的管理权是什么?公司怎么样?经营权是国有企业拥有,使用,获取和处置国家授予的财产的权利。 通过对当前法学中几个观点的分析,本文吸收了各种观点的正确性,认为国有企业的合法产权是以公司法人的财产所有权为基础的,包括债权人等综合财产权和知识产权。 三、理由 (一)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是以所有权为核心的 一方面,国有企业法人的国有产权不明确,责任不明确。事实上,国有资产处于无人值守和低效的运营状态,即所谓的"缺席"产权主体。另一方面,根据现行法律,国有企业不能享有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因此,国有企业法人不会积极关心国有企业的资产,这将导致一些国有资产流失,没有人会起诉。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地方试图通过检察院提起诉讼。但是,检察院的民事起诉存在许多法律障碍。相反,国有企业以所有者的名义起诉更为合理。它的意思是享有所有权。 收入权是指收集最初产生的额外经济价值的能力。在现行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产生的部分利润以税收形式支付给国家,另一部分以工资形式分配给员工。其中一些是以公益金,公积金和企业利润的形式保留给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实际上占据了他们创造的部分利润。收入权是占有物的附加经济价值,包括使用原始材料进行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利润。因此,笔者认为,虽然法律不承认国有企业享有其法人财产的所得权。但实际上,国有企业有一定的收入来获取他们创造的利润。 (二)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有债权的性质 笔者认为,国有企业法人财产应该有三个方面:狭义的国有企业财产是指公司拥有的有形财产的总和,即民法中的实体客体是指占有一定空间的有形物体。如工厂建筑物和设备;中意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是指公司拥有的有形财产和知识产权的总和,不仅包括上述实物,还包括公司的专利,商标和其他无形资产;从广义上讲,公司财产是指公司所拥有的各种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总和,不仅包括上述有形财产和知识产权,还包括公司享有的债权和债务。笔者认为,广义上的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概念正确地界定了国有企业法人财产的范围。因此,笔者从广义上理解和分析了国有企业的法人财产。 如前所述,债务也是传统民法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债务是特定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作为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国有法人很可能在民事经营活动中与他人发生债务关系。当一个国有企业作为债权人出现时,它应该向国有企业偿还其他实体的债务。当债务尚未履行时,国有企业此时只对债务人有预期的利益,并期望偿还债务以实现债权,而会计账簿中的表现为应收账款。当债务人不偿还债务时,国有企业可以法院名义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以偿还债务。经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债权也是国有企业产权的组成部分。债权人形式的法人财产的性质是什么? 我们不能说它是所有权。因为如果法人的产权部分是以所有权形式存在的,那将导致整个传统民法体系的混乱,从而导致所有权与信用之间的模糊或关系。产权和索赔的产权。因此,笔者认为,债务形式的国有企业的合法财产部分只能根据传统民法称为债权。可以看出,债权也是国有企业法人产权的本质之一。 (三)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包含有知识产权的成分 民法理论认为,知识产权关系也是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一部分。所谓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创造性智力成果的专有权。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作为民事主体,国有企业法人也可以享有所有权和服务发明的著作权和专利权。它受法律保护,拥有与自然人一样多的版权和专利权。国有企业也可以享受其商标的商标权。根据财产的含义,国有企业享有的专利,商标,作品和知识产权属于国有企业法人财产的一部分。那么这些产权本质上是什么?根据刚才的理论分析,知识产权形式下的国有企业的合法产权只能称为知识产权。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了解了基于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的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性质,包括债权和知识产权等综合财产权。这是所有权索赔和知识产权的统一。国有企业的产权问题在法律领域是一场激烈的争论。作者从所有权,产权和法人角度讨论了他对这一问题的理解,认为所有权,债权和知识产权是国有企业合法产权的本质。 参考文献: [1]甘培忠.《企业法新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5页. [2]余能斌,李国庆.国有企业产权法律性质辨析[J].中外法学,(京)1994.5第80-88页. [3]漆多俊.论股权[J].现代法学,1995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