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合同的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包括广义和和狭义两种。广义合同效力指合同之于当事人的一般效力,狭义合同效力指平等主体间约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效力。合同效力有无通常是针对广义合同效力而言,而非指狭义的合同效力。合同效力产生的根本在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关键词: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原因 合同,又称为协议、契约,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单就调整范围来看,民法上合同又划分可划分为物权合同,债权合同,身份合同等。《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可见,我国合同法调整的对象不包括身份合同。此外,自改革开放以来,实践和《合同法》等法律沒有区分过物权合同和债权合同。[1]因此,此处物权合同并不为《合同法》所规制。合同法立法方案及学说认为,《合同法》规范的是债权合同。[2]较之于物权合同的概念,债权合同具有相对独立的概念范围,由于我国现行法未采用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制度及其理论,[3]故将合同法规制的合同范围界定为债权合同反而多此一举。 一、合同的法律拘束力 长期以来,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和合同的效力一直是学者们探讨的问题。该问题不仅是表面的概念辨析问题,更是实际的逻辑推理问题。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应指法律以强制力拘束合同对于当事人的权利确认。主要表现在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产生的否定性法律后果。合同的法律拘束力要求合同主体必须为之或不得不为之某种法律行为,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第一,合同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4]第二,合同主体应按约定之内容及时履行其义务;第三,对于以批准及登机为生效要件的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合理履行合同外义务,尽快促成合同成立之条件。 合同作为当事人的合意表示,自成立时便有法律拘束力是毋庸置疑的,当然是以依法成立为前提条件。需要指出的是,该理论不能否认在合同成立之前,没有其他的法律拘束力的行为产生,例如,合同法规定的要约与承诺行为同样构成对当事人的法律拘束力,但此行为效力与合同本身的拘束力并不等同。 二、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即为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拘束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合同效力的界定要对合同的有效与无效情况进行分析。合同的有效与无效是指合同符合或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前者是指合同有法律效力,具备法律拘束力,可达成当事人意定的预期合同目的,反之亦然。由此可见,本定义中,合同的效力意指合同的法律拘束力,而并非合主体对于双方权利义务的实际履行。 合同的效力与合同的法律效力从概念上并无差异,合同的效力即为合同在法律的强制力和约束力。有学者认为,合同的法律拘束力源于合同的效力;法律效力是法律自身规定性的集中体现,是国家强制力采取的较明文状态,合同的拘束力是法律赋予的,是法律效力较高级的形态。[5]该论证反而进一步证明了二者的有机统一性。 三、合同的效力产生的原因 在前文对合同的效力和合同的法律拘束力进行内涵界定的基础上,本文将对合同效力产生的原因进行探究。合同生效的原因一直未合同法学界争议探讨,然而无论是源于法律拘束力说,还是源于履行效力说至今都尚未得出具有说服力的主流观点。[6] 笔者认为,合同效力的产生原因的根源在于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由国家强制力对于守约方在对方违约时请求强制履行或承担不利后果。从法律上看,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正如罗尔斯强调法律的争议必须对各种冲突的要求赋予一种次序一样,法律需要对每个代表人对社会的基本结构及其自身权利进行保护。[7]可以说,合同是法律对于合同当事人合意的评价,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体现了国家意志;也是合同主体将意思表示与国家意志想结合的产物。其次,合同的效力产生的另一原因在于,从法理上看,合同之债作为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国法使他人为一定给付的法锁。可见,合同主体的一方是以请求他人为一定给付的债权人,另一方则是应请求而为一定给付的债务人,这不仅是罗马法中债的内涵,更是合同之债的实质:合同之间用合同连结受法律约束,以给付为锁链将合同当事人拴在一起,互相履行义务、享受权利。此外,从鼓励交易功能上看,我国合同法以鼓励合同自由、保障合同当事人的所从事的自愿交易行为的功能为本质 。美国学者罗伯特·考特等指出:"合同法的基本目标是使人们能实现其私人目的。为了实现我们的目的,我们的行动必然有后果,[8]故合同法的效力实现也是经济发展的应有之义和必然要求。 在我国,除了以保管合同为代表的实践性合同和要式合同外,其余合同均在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时成立,并在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的前提下产生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合同的效力与合同的法律拘束力产生的根本原因及两者关系不仅有助于理解把握合同的实质,更有利于界定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参考文献: [1]王胜明.物权法制定过程中的几个重要问题.法学杂志[J],2006(1):37. [2]梁慧星.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二)[M].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9.122. [3]崔建远.无处分权辩.法学研究[J],2003(1):5. [4]赵旭东.论合同的法律拘束力与效力及合同的成立及生效.中国法学[J],2000(1):27. [5]苏惠祥.合同效力探讨.吉林大学学报[J],1990(2):25. [6]孙文桢.论合同效力类型体系的重构:苏州大学学报[J],2015(1):32. [7][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133. [8][美]罗.伯特.考特.尤伦.法和经济学[M]张军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13:940-944. 作者简介: 王馨跃(1991~),女,吉林人,工作单位: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15级法学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