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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我国批捕权中的配置问题


  宁柯+陈荷花
  摘 要:国家和政府在处理某些刑事案件时已经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例如,检察机关拥有公诉权和批捕权是否合理,社会对于司法程序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提出了更高要求,暴露出来的问题急需我们去解决。国家司法资源的配置问题关系到我们能否达到司法单位的最终目的,意义十分重大。笔者结合多年在检察机关工作的经验,具体分析了我国批捕权中存在的配置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希望能够帮助检察机关更好地完成工作。
  关键词:批捕权;配置;分析
  一、批捕权存在的意义
  批捕权是指针对侦察机关提出的逮捕相关犯罪嫌疑人的申请,检察机关拥有决定是否实施逮捕的权力。在设计之初,批捕权主要是为了制约侦察机关的权力,防止他们滥用权力,侵犯到普通民众的人身自由,保障批捕的决定是合理合规的。
  检察机关在行使批捕权的过程中需要做到的是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审核批捕申请,确定其确实合理且有必要;其次是可以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侦察机关的某些问题,让他们能够及时的改正;最后是监督侦察机关的活动,让他们不敢在案件的合法性上动手脚。
  二、批捕环节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上面分析表达得很清楚,批捕权的存在是防止侦察机关权力过大,确保每一个批捕都是合理合规的。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却出现了很多偏差,具体分析如下:
  1.理解逮捕条件存有偏差
  目前的逮捕条件有三,且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即有确凿的证据证明犯罪、执行审判有极大几率除以有期徒刑以上的惩罚和确实有逮捕的必要。但在实际生活中,检察机关同意批捕的案件却没有同时满足这三个要求,例如某些被怀疑杀了人的嫌疑人,其实本身并没有太强的攻击性,并没有逮捕的必要,为防止嫌疑人有过激行为采取监视或者取保候审等措施更能保证诉讼活动的进行。这样的情况造成逮捕的滥用,让嫌疑人长时间被羁押,并不利于案情的进展,也给监狱的管理造成了一定的阻碍,耗费了不必要的人力和物力。
  2.检察机关对侦察活动监督乏力
  检察机关需要对侦察机关提交的相关证据进行审核,若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确实存在问题,要让侦察机关及时予以纠正。但在现实生活中,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似乎自成一家,制约的效果并没有产生。甚至很多情况下,检察机关会直接放过公安机关的某些不合理行为。
  另外,检察机关在处理案件时片面强调打击罪犯的力度和强度,显得矫枉过正。例如针对共同作案的情况,不分清其中谁是主犯、谁是从犯,一律按最重的进行惩处;对某些证据明显不足的案件,却一意孤行地进行逮捕,严重侵害了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这就直接导致了检察机关对某些案件做出了错误的判斷,给社会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三、解决问题的出路
  1.在程序设计上将逮捕与羁押相分离
  我国的司法程序是将逮捕和羁押结合在一起的,即嫌疑人被捕则意味着一定会被关押一段时间。在西方发达国家,其实针对逮捕有不同的程序和手段,例如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实施无证逮捕,可由普通警察或民众直接实施;只有那些较为正式的、复杂的案件才会动用司法程序。
  我国目前在逮捕上存在许多问题,社会上关于这些问题也有各自不同的看法。但总体而言,是主张我国应当赋予法官决定批捕的权力。逮捕和羁押的分离实际上可以确保安全与自由、侦查的效率与程序的正义得到合理的平衡。因此,我国制度设计上的不完善是造成目前逮捕工作中出现诸多问题的根本性原因。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我国的逮捕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羁押决定,与大多数国家的逮捕措施有着本质上的不同。但从逮捕本身来说,另外针对羁押必须设定时间上限,例如48小时、72小时等,等时间到了以后法官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再做释放或继续羁押的决定。
  2.在观念上维护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平衡
  罪犯即便是犯了罪,也应当具备最基本的人身权利。很多罪犯也不过是一念之差,本质上并不一定就是一个坏人,甚至很多案件也存在错判的可能性。然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执法人员认为罪犯没有人权,保护罪犯是绝对错误的行为。所以即便是罪犯,被限制了人身自由,也应当给予他们充分的尊重,这其实社会文明进步得一种表现一方面。另外,对罪犯采取更加温和适当的方式,或许还能感化嫌疑人,让其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过程等,取得意想不到的好效果。
  归根于一句话,检察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必须要在惩罚犯罪和保障基本人权这两个方面达到有效的平衡状态。因此,检察机关更应当以身作则,严格要求自我,秉公执法,执法过程中时刻不忘保障犯罪嫌疑人最基本的人身权力,尊重他们,要实证秉持证券的执法理念,改变刻意追求高的批捕率的错误想法,最可能少的用到批捕措施,为社会的发展和稳定做出一定的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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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陈光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专家建议稿与论证.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9月版,第378-379页.
  [3]何家弘、廖明."多元平衡的价值观及公正执法应有之义"——执法观念二人谈.正义网.2006年2月22日.
  [4]何家弘主编.刑事司法大趋势.代序.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
  [5]张明楷.警惕借构建和谐社会之名滥施刑罚.法学.2005年总第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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