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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法律上利害关系第三人提起再审诉讼的类型


  摘 要:在法律理论中,这种思维方式可以用来详细描述某些形式的法律关系,尤其是主观权利和契约债务的特征。因此,有必要使用一种法律关系来理解这些法律利益相关者,并通过具体的诉讼案例和实践来掌握它们。作者认为,原则上,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不仅涉及私法中的财产和身份关系,还可能涉及公共利益,但不应包括事实上的,道德的,情感的或声誉的利益。另一方面,这种利益不仅包括实体法的利益,还包括程序法的利益。如果判决的重点是诉讼结果,则将考虑侵犯第三方权利的结果。对于三人利益,参与范围很窄。另一方面,如果诉讼程序被认为是争议解决的地方,并且在此过程中应当向利益相关者提供程序保障权利的重要性,则允许参与的范围很广。
  关键词:第三人;再审诉讼
  一、欺诈诉讼
  欺诈性诉讼是提起再审的第三人的典型诉讼。欺诈性诉讼的发生有多种情况。存在侵权诉讼案件,有一方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另一方或委托代理人故意破产,联合诉讼的一些当事人与另一方勾结。无论情况如何,受害人都有权对欺诈性诉讼的有效判决进行再审。
  有人认为受害者应被视为加害者索赔的补救措施。由于欺诈诉讼当事人或肇事者使用欺诈手段欺骗法院并故意侵犯利害关系方的权利,受害人可根据实体法("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加害者的损害赔偿要求。受害者有这种补救办法,不再允许提起再审诉讼,以保证诉讼的稳定性和司法权威。
  提交人认为,受害人没有过错,为什么存在错误的裁决,对他造成损害,并让他承担要求赔偿的风险,公众如何接受这一程序,表明这是针对诉讼信托,信任和接受?
  日本学者认为,判决的有效性和第三方(对判决有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的情况,应当确认其具有再审方的资格,并确认先前诉讼的双方是共同被告并提起再审诉讼(日本商法第268之三)。
  二、涉及刑事追究的第三人,亦可以提起再审诉讼
  事例:A公司与B公司之间货款纠纷案,A公司主张B公司欠款50万,而B公司抗辩仅欠10万,其中40万元在B公司账面有反映。而A公司则无。B公司认为A公司的甲职员已经拿走,如甲未参加前诉讼,而A公司与甲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亦可以向甲请求返还,而怠于行使权利(如撤销权、抵消权及主张诉讼时效等),判决B公司胜诉。那么甲将可能面临刑法上的挪用或贪污等刑事追究。应准许甲提起再审之诉。
  但也有同志认为,民事诉讼上的胜诉与败诉,与当事人刑事诉讼上是否判刑没有关系。因为两个法律关系的基础不一样。民事诉讼采取处分权主义,可以自认,可以承诺。而刑事诉讼法上的规定当事人不得以自证作为犯罪的唯一证据,准许其参加再审诉讼是有问题的。
  笔者认为,如果采取二分法,那么在民事和刑事中对同一事实做出不同的认定,将如何处理。毕竟是同一法院做出的认定,民、刑之分仅是法院内部职权分工问题。
  三、类型
  (1)"民法通则"第34条第2款规定,所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负责人及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在民法中,合伙企业的地位和合伙人的地位是独立的,但合伙企业的财产由所有合伙人共享,合伙人领导和其他合伙人是合伙企业的诉讼。原告是字体大小的合作伙伴。但是,所有合作伙伴基本上都是合作伙伴,判决是有效的,适用于所有合作伙伴。原始合伙人对诉讼判决具有合法权益。
  (2)"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代位权诉讼。最高法院合同法解释:①第14-22条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②代位权判决是否与债务人有关。最高法院有关同志认为,中国合同法中的债权人代位权具有法定债权人职能和非因果管理的双重特征。因此,代位权诉讼的既判力在诉讼和失败中都是成功的。③如果债权人在代位求偿诉讼中滥用债务人的某些实质性和程序性权利。如果债务人因不参与以前的诉讼而受到不公平裁判的约束,则他有资格重审原告。但是,有些同志提出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责。在实践中,第三方倾向于重审,并且第三方省略了原有的有效判决。一般认为这是诉讼的主题,并且无效,应予以撤销。
  (3)代位权诉讼的有效性是否与债权人有关。上述实践观点和一些实体法学者认为,代位权诉讼中代位权诉讼的独特性和债务人的第三方地位一般决定了法院不能在代位权诉讼中进行调解,而作为被告的债务人不能提起反诉。决定代位权的诉讼判决既是弹性又是其他没有参与诉讼的债权人。如果非参与者侵犯了他或她的权利,则应允许他或她提起再审。
  (4)"合同法"第74条规定了债权人的撤销权。最高法院合同法解释(1)第23——26条规定,当债权人提出撤销权时,债务人只是被告,受益人或受让人不被列为第三方。和受益人或受让人。如果受益人或受让人未被列为第三方,则第三方可以重审。在实践中,诉讼的主体通常会被省略,有效的裁判将被撤销。
  (5)"民法通则"第87条确定了连带债务的诉讼。如果债务人对共同债务人的一部分以及未在裁判后列为共同被告的其他联合债务人提起诉讼,则有效判决对这些债务人具有约束力。这些未被列为共同被告的债务人对有效裁判的结果具有合法权益。但是,有些同志认为,有效裁判的结果不如联合债务人的好。第三方可以单独起诉债权人确认不存在连带债务或债权人将分别起诉未归类为共同被告的其他债务人。但是,裁判有理由确定事实和裁判,而正文可能不一致。
  (6)债权人对主要债务人或担保人的诉讼。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债务保证具有依赖性。主债务不存在或被破坏,债务不存在或被消除。因此,债权人对主要债务人判决的判断既是判决又是担保人。一般认为,虽然担保是债权人与担保人之间的关系,但担保的设立也在主债务人与担保人之间生效。因此,担保人对判决结果具有合法权益。还有同志认为债权人对主债务人的诉讼和债权人对担保人的诉讼是不同的。
  四、代表诉讼和示范诉讼
  (1)"民事诉讼法"第54条确定了代表诉讼程序。当事人的协议同意被选人参与诉讼,被选人是实务当事人,被选人具有实务方和正式方的双重身份。所选人在诉讼程序和被选人中的有效判断的有效性。由于选定的人是实质性的一方而不是表格中的第三方,所选择的人对先前投诉的结果具有合法利益。他没有参與诉讼,但是他已经向选定的人授予了程序性和实质性权利,因此被选中的人没有重新认证。
  (2)"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了示范诉讼制度。所谓的示范诉讼与其他(多数)事件的主要部分相同。在诉讼由法院判决后,结果成为诉讼或诉讼中其他案件的依据。它的存在具有超越案件的意义,它还可以减少诉讼类似纠纷所需的劳动,时间和费用。因此,审前有效判决对未参与诉讼的类似案件的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如果它认为调查证据不利于它,并且没有任何机会表达其意见,它应该能够作为第三方提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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