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我国现代民法中各个基本原则之间都是相互协调,并共同指导民事立法以及司法等民事事项。而在实践过程中,其中一些基本原则却出现了互相冲突的现象。针对这些问题的出现,我国许多学者们都纷纷进行了研究,对于如何真正能够有效解决民法基本原则之间的这些冲突,本文通过从立法和司法的实践方面进行了探索,并试图寻找可行的协调方法来解决民法基本原则之间的冲突问题。 关键词:民法基本原则;冲突;协调方法 0引言 民法基本原则作为我国民法实行的效力,在民法中各项活动都发挥着指导作用。但由于我国社会的不断变革,民法基本原则也有了一些变化,这些变化导致民法中一些基本原则发生了存废的变化,并且还有一些基本原则是同一原则却有着不同作用的变化。就目前的民法来说,各项基本原则之间的相互协调才能有效指导司法,以及民事立法等民事活动的实施,而实践中往往会出现某些基本原则相互冲突的情况,这些冲突也就导致了持法问题的出现。因此,目前急需能够解决民法基本原则相互冲突的协调方法。 1民法基本原则之间的冲突 1.1自愿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之间的冲突 从功能角度上来看自愿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之间是有冲突的。由于我国民法中公序良俗原则就是指私法是受公法来控制,而社会与人民是受国家控制的一种基本手段。公序良俗原则在私人活动空间的范围控制方面也有很多体现,并且这种活动空间是自由的,而这种范围也是国家强权人保障社会和人民的围栏。但是由于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必然冲突,也就导致了基本原则之间冲突的发生。从司法适应性方面也能证明这两者是有冲突的。现阶段的社会是追求正义和谐的时代,自愿原则也已经被广大人民群众所认可。而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民法基本原则之一,其各种实质性的功能在司法中也得到了广泛应用。但在实践过程中对公序良俗的法律概念却没有具体的解释,法官在利用这项原则时也只能根据其效力来进行案件的判决。除此之外,公序良俗原则是为了适应社会而存在的,也就会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这种不确定的因素也就导致了在具体的民事事项中缺乏明确的界定。所以就目前来说,公序良俗原则与自愿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冲突是无法避免的。 1.2诚实信用原则与自愿原则之间的冲突 首先从功能角度来分析这两者之间的冲突。我国民法中自愿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在一定范围内是相互协调的,自愿原则是要求主体根据自身的意愿来创设相互之间的关系,这是一种自由性的选择。但是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功能是对双方意愿的自治补充和限制,由于人们在获取个人利益时常常会做出一些不正当的行为.所以诚实信用原则是强调主体要保证诚实,并且不能做出欺诈的行为,在履行义务的同时不能损害他人的利益,更不能损害社会利益。因此,诚实信用原则在功能方面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控制,这也就使得这两者存在着一定的冲突。从司法适用性来看,诚实信用原则的定义是比较模糊,在法律规范方面缺乏一定的延伸,就使得诚实信用原则在实际应用時缺少一定的限制。通常在司法实践中,裁判都会使用诚实信用原则来对法律效力进行审判,首先要对案件的道德价值进行判断,另外这个过程中裁判者不能加入一些个人情感因素。所以,诚实信用原则有时也会在民事案件中被滥用,也就使得当事人的自由权力被剥夺,从而就导致了诚实信用原则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民法法规。 2民法基本原则之间冲突的协调方法 2.1通过立法程度来协调民法基本原则之间的冲突 立法规范是协调民法基本原则之间冲突的重要因素,首先要对民法基本原则进行明确认定,然后在各个原则之间建立相互关联的体系。民法的存在主要是为了负责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问题以及对财产关系的调整,所以民法基本原则的确立要体现其特殊性质。由于我国民法基本原则中有些特点是与民法不相符的,所以在立法过程中要进行及时修改,并将民主、和谐的原则作为立法基础。民法基本原则中私法自治、诚信以及公序良俗等原则之间也应该要处于并列的地位。立法的规范化能有效解决民法基本原则间的冲突问题,虽然我国现行的民法中对其基本原则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有些规定的内容还缺少一定的规范性,所以就导致了这些基本原则无法进行有效的协调。因此,在立法过程中一定要对民法的基本原则进行制度设定,从而确保基本原则的规范、有效性。比如,关于公序良俗原则定义的不确定性,在实施过程中只是依靠裁判者的自由裁量,就导致有些裁判者在实践过程中会滥用权利,所以应该要提高裁判者的职业道德素养,并且也要加强对程度制度的管理。除此之外,也可以适当地借鉴一些国外的经验来确立规范体系的类型。在立法过程中要对违反民法基本原则的案例进行严格处理,并且要对基本原则的类型进行确立,从而在减少民法基本原则之间冲突的基础上来增强基本原则的可行性。 2.2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以程序规则来协调民法基本原则之间的冲突 我国民法裁判过程中,裁判是不能依靠自己的意愿来对懂事纠纷进行解决,一定要根据相应的法律条例来解决问题。而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一旦出现了条例与基本原则产生了矛盾的情况,法官就不能依照这些条例或原则对相关问题进行解释,只能依靠立法者进行权威性的解释,这也就体现了我国民法体系的封闭性以及僵硬性。而民法基本原则的有效确立就能克服法律体系的这些缺陷,从而使得民法变得更加灵活和开放。所以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要对民法基本原则进行程序制度的约束,这样才能保证裁判者能够合理性的运用民法基本原则。或者是司法实践过程中利用法益衡量的方式来解决民法基本原则适用性的问题,另外也可以借鉴普通司法程序制度来重构我国的司法制度,并在民事案件中让当事人以及社会各界人士都参与到裁决过程中,从而就能有效规范裁判者的行为,促使民法基本原则发挥出真正的作用。 3结束语 我国民法基本原则之间的冲突想要得到有效地协调,就一定要从我国基本情况出发,并寻找出各种能够协调我国民法原则的方法。我国民法不管是在立法环节中,还是司法实践过程中都要对其程序法律进行改革和规范,并加强民法基体原则的理论以及实践效率的研究,从而通过科学有效的协调方法来解决民法基本原则的冲突问题。 参考文献: [1]韩超.民法基本原则的冲突与协调[J].法制博览,2015(04):84-86. [2]何国萍.论民法基本原则间冲突的协调[J].商洛学院学报,2013(01):24-28. [3]何国萍.民法基本原则的冲突与协调[D].中国政法大学,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