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 保: 我是一家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该派遣单位曾将我送往一家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培训结束后,我被派遣到一家公司任职。由于我在用工公司发展的不好,遂提前30天向用工公司提交了书面辞呈,并在30天后的近日离职。不料,派遣单位却以我不辞而别为由,要求我赔偿2万元实际培训费用及其已支付给用工公司的3万元违约金。而我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已明确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我这样做了,自然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对吗? 邹怡婷 邹怡婷: 你的观点是错误的,即你的确属于不辞而别,且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你的行为当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通知的对象只能是"用人单位"。而本案的用人单位是劳动派遣单位,而非用工的公司。该法第五十八条还指出:"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正由于你只是向用工公司提交辞呈,而没有向派遣单位提交,造成了对象错误;对于派遣单位来说,同样等于不辞而别。另一方面,你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小 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