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企业在注册商标时,会收到商标驳回通知书。为什么商标会被驳回?先看一下商标被驳回的原因。商标被驳回的情形 常见的商标被驳回的原因有以下几种(图1)。 图1 商标被驳回的几种情形 (1)商标已经被注册。注册商标实行申请在先的原则,在申请人提交申请之后,审查员会进行审查该商标是否已经被注册,一旦有人先申请注册成功,后面的申请自然会被驳回,所以申请注册商标还是尽早为好。 (2)商标近似。一些企业或者个人初次申请注册商标没有经验,在进行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没有进行前期的商标近似查询,造成所申请注册商标与已经成功注册的商标相似的情况。此外,商标在取名和设计LOGO时,刻意地模仿品牌,想要盗用品牌的知名度,这种情况很有可能被审查员认定为近似的商标。 (3)商标名称不规范。一些行业内通用和惯用的名称及仅仅描述了产品特征的词语是不能进行商标注册的,因而在商标名字和LOGO设计方面也要严谨对待。 (4)商标缺乏显著性。申请注册的商标过于简单,没有特点和创意,审查员就会判定商标缺乏显著性,不具备可识别性,从而导致被驳回。 (5)商标违反强制性规定。无论是注册国内还是国外的商标,《商标法》有明文规定,若干图案和文字词语是不能使用的,因而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要尽量避免这些图案和词汇。商标被驳回后如何应对 商标一旦被驳回,就没有希望成功注册了吗?事实并非如此。商标被驳回后,可以申请驳回复审,通过驳回复审,商标仍有希望注册成功。 如果注册商标申请被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在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功能与"上诉法庭"相似,负责审理所有不服商标局决定的案件。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15天的期限極短,商标注册申请人一定要与其保持密切接触,因为它是负责商标驳回复审的实施者。此外,如果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接受,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判决存在异议,还可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的5种案件类型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的案件目前一共有5种类型:驳回复审、不予注册复审、撤销复审、无效宣告和无效宣告复审(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对商标局的无效决定提起的复审)。这些类型的案件均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图2)。 图2 商标委员会予以审理案件类型 这里重点谈一下不予注册复审案件。 依据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如果对异议裁定结果不服,双方当事人(异议人或者被异议人)均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但是近年来,异议复审程序发生重大变化。依据2013年修订的《商标法》,如果被异议商标经异议裁定不予注册(异议成立),被异议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不予注册复审。但是反过来,如果被异议商标经异议裁定准予注册(异议不成立),则被异议商标将核准注册。此时,原异议人对于该异议裁定不能提起复审(丧失了旧法中规定的提起异议复审的救济方式),而只能等到被异议商标成功注册后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或者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救济。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的第3种案件类型是撤销复审。比如,在连续3年不使用商标被提请撤销(简称撤三)的情况下,商标所有人提交了使用证据,商标局不认可这些证据,最终撤销了商标。与此相反的另一种情况是,商标局认为提供的使用证据有效,对被撤销商标予以维持注册,而撤三申请人认为被撤销商标所有人提供的使用证据存在瑕疵,被撤销商标不应予以维持。因此,撤三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均有可能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复审申请。此外,撤销复审也包括对商标局做出的撤销通用名称决定不服而提起的复审案件。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的第四种案件类型是无效宣告。无效宣告只能由申请人直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这种案件和驳回复审一样,比较常见,不再赘述。 还有一种是无效宣告复审,是比较特殊的案件类型。既然无效宣告是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那么无效宣告复审为什么还由商标评审委员会来审理呢?这是因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的商标或者违反商标注册的禁止性条款的商标,商标局可以直接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因此,商标所有人对商标局的无效宣告决定不服,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无效宣告复审。这一点是不太常见的。 图3 降低商标驳回率措施如何降低商标的驳回率 可以通过以下措施降低商标驳回率(图3)。 拆分注册 拆分注册有以下特点: (1)拆分注册可以降低因其中一种要素被判为近似而商标全体被驳回的危险。商标检查的准则是文字和图形分隔检查,例如:一个商标包括文字和图形两个要素,如果在这个商标申请之前,有一个商标与其文字部分很近似,商标局就会断定请求的商标近似,从而驳回全部商标。所以,拆分注册可以有效避免因组合商标的其中一种要素具有较大驳回危险而导致全部商标被驳回的情形,可以最大限度地确保另一种要素获得商标权。 (2)拆分注册还可组合运用,运用方式灵活。 (3)拆分注册比组合注册成本高。 组合注册 组合注册的优势在于: (1)组合注册可以添加不一样的要素使得全体商标更具显著性,降低某一种要素独自请求被驳回的危险,提高商标授权的成功率。 商标检查的准则尽管是文字和图形要素要分隔检查,可是在判别商标近似时检查员仍然须思考各个要素组合在一起时全体的视觉效果是否近似,是否易构成混杂误认。 所以,当组合商标单个要素与其他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可左可右时,如果添加了另外一种要素,商标全体就与其他商标构成较大差异,被判为近似而被驳回的可能性会下降。而且即便被驳回,经过驳回复审也易获得成功,从而提高商标授权的成功率。 (2)组合注册固定了商标的运用办法,因此运用时不能随意变化商标的摆放办法、各要素份额大小等。 (3)组合注册成本最低。 拆分注册+组合注册 拆分注册和组合注册相结合的特点在于: (1)可兼具前两种办法的优势,降低因其中一种要素被判为近似而商标全体被驳回的危险。经过添加不一样要素使全体商标更具显著性,降低某一种要素独自请求被驳回的危险,可以提高商标授权的成功率。 (2)运用办法灵活。 (3)成本高,成功率也高。3种办法中,拆分加组合注册所需花费的成本最高,成功率也是最高的(图4)。"国酒茅台"商标多次被驳回起诉 茅台集团一直被称为中国白酒界的龙头老大,其官方网页显示有"国酒茅台官网"字样,贵州茅台的广告语也以"国酒"自称。然而茅台企业一直想注册"国酒茅台"这个商标,不仅被商标局驳回,更遭到包括五粮液、汾酒、郎酒等31家白酒企业和机构的反对,甚至可以说几乎整个白酒行业都不同意。 图4 3 种注册方法成本比较 某媒体2018年8月12日报道: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茅台集团)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不予注册"国酒茅台"的复审决定(图5)。 公开资料显示,早在2001年9月茅台集团就开始提出"国酒茅台"商标申请,申请未通过。2010年6月9日,茅台集团再次在第33类商标提出"国酒茅台"的商标申请,并于2012年6月26日获得注册申请初步审定。但2016年年末,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茅台集团商标及图做出不予注册的决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指出,"国酒茅台"这一商标中的"国酒"文字带有"国内最好的酒""国家级酒"的质量评价含义,茅台集团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国酒"具有其他更强的含义。该文字成为茅台集团注册商标的组成部分独占使用,易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产生负面影响。因此,这一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不予核准注册。 这些名酒企业认为"国酒"二字不是荣誉,而是代表产品的质量,"国酒"两个字使用在商标中带有欺骗性,"国酒茅台"商标若获得注册和使用,极易使消费者对产品的品质产生误认,剥夺了其他同行业者公平竞争的机会,损害整个行业甚至其他行业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 图5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国酒茅台"做出的评审争议裁定 点评 笔者个人认为,茅台酒已经是事实国酒,在实际运用中,茅台利用国酒商标拼音特权已经大范围使用了国酒概念,但是国酒注册涉及国家荣誉与整个中国酒行业的利益,必须有非常强大的国家贡献与行业贡献才能成立,何况国字头消费品目前没有先例。"国酒茅台"商标违反了《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等法规文件的要求。"金骏眉"的悲哀 喜欢喝茶的人几乎没有不知道"金骏眉"的。"金骏眉"并不是历史固有的名茶,它诞生于2005年,非常年輕。简而言之,金骏眉就是福建红茶正山小种中的极品。该茶是采用创新工艺研发的高端红茶,它的诞生填补了国内市场无高端红茶的空白,并带动了中国红茶的复兴。 江元勋,正山小种红茶第24代传人,20世纪90年代跟随傅老厂长创办了集体所有制企业——桐木茶厂。那个年代,正山小种红茶算不上很高档次,也卖不出高价钱。抱着"复兴福建红茶"梦想的他,放下了"铁饭碗",创办了自己的公司——正山公司,并开始精制正山小种茶。 梁骏德,金骏眉第一批试制茶师,正山小种传人。梁骏德原来也是桐木茶厂的老员工, 2001年跳槽至江元勋的正山公司。 江元勋与梁骏德强强联手,采集了纯芽头茶,借鉴正山小种的工艺,试做了第一批高级红茶,滋味甘甜鲜爽,妙不可言。拿给北京朋友品尝后,北京的朋友说,既然是骏德师傅制作的,茶叶又似眉形,不如就叫"金骏眉"吧! 这场试验,改写了红茶市场的历史。正山公司第一年制作的"金骏眉",收购价就达到了3000多元一斤,而那时的正山小种红茶在市场上能卖到上百元一斤就已经很不容易了。"金骏眉"一炮而红,打破了红茶低端产品的魔咒,成为茶市新星,价格不断走高。 品牌红了,也就大众化了。一时间,各家红茶企业都开始将自家的红茶挂上"金骏眉"的牌子。而把问题推向风口浪尖的,是江元勋和梁骏德的老东家——桐木茶厂。 2007年,桐木公司(原桐木茶厂)向商标局提出注册商标的申请,想把"金骏眉"注册成自己公司的商标,获取独占专用的地位。江元勋这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他与老梁呕心沥血发明的"金骏眉"即将落入他人囊中!于是,他也同样提出了商标申请。 2009年,商标局驳回了两家公司的申请,理由是:近年来金骏眉已经在市场广泛出现,是一种通用红茶品种名称,不能注册为商标。 这里要说明两个概念。 一是通用名称,是指在某一范围内约定俗成、被普遍使用的一种商品(服务)名称。例如"二锅头",它是指第二锅烧制的"锅头"酒,所有厂家都可以使用。《商标法》规定,通用名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二是注册商标,是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具有识别性的显著标志,受法律保护,随之而来的是"商标专有权",即其他人不得使用或仿效。例如"红星二锅头"的"红星"就是注册商标,除它的持有人——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它授权的单位)外,其他人擅自使用"红星二锅头"便是侵权。 江元勋没有放弃努力。他继续向商标局提出复审,理由是:金骏眉并非通用名称,任何历史书、植物学书上都没记载过,金骏眉确确实实是江元勋带领正山公司独创的。 这点似乎打动了商标评审委,改变了他们的想法,做出了核准注册的决定。但就在正山公司即将获得"金骏眉"商标专有权的前夜,桐木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推翻商标评审委的核准注册决定。 桐木公司提出的理由,竟是他曾经被驳回的那个理由:金骏眉是通用名称,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旷日持久的诉讼战展开,桐木公司、正山公司双方都聘请了顶级律师团,在法庭上拼尽了全力。整个茶界都翘首企盼这场诉讼的结果——判决将影响整个茶界的格局。如商标核准未被推翻,则江元勋享有"金骏眉"带来的全部利益;如商标核准被推翻,则全国茶人分享"金骏眉"的价值。 2013年,判决落地,正如前文述说,金駿眉成为通用名称。法院认为,正山公司提起商标核准之时,金骏眉已经作为一种红茶商品名称被公众所识别和对待,成为约定俗称的通用名称。 全国茶企捡了大便宜——"金骏眉"可以自由使用,高价红茶的红利大家一起分享。江元勋除了悔恨交加别无他法,大好的品牌本该是私有物,却因为没有提前注册商标而变成了共有财产。 点评 一般情况下,商标成为通用名称是指在商标注册后,商标使用过程中因各种原因使得商标的显著度逐渐降低甚至失去显著性,从而退化为商品通用名称,这种情况多发于化工、医药、电子、机械等行业,尤其是企业在给自己的新技术、新产品命名时。所以,为了避免灾难,重视商标保护策略、提前注册商标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