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电视剧《都挺好》热播,该剧改编自作家阿耐的同名小说,讲述了职场高管姚晨主演的苏明玉家庭及其成长故事,播出几集之后,就引发了网友的热议,豆瓣开出8.5的高分,目前获得比较好的口碑。相信各位追剧的HR也会对剧中的情节和人物有自己的判读,笔者也借此机会从法律视角,对剧中的两个情节略作解读。放领导"鸽子"能作为裁员理由吗 剧中,苏明哲是苏明玉的大哥,也是苏家的大儿子,是学霸、精英,考上了名牌大学,出国留学并娶妻生女,同时有一份收入不错的工作,应该从小就是邻居眼中羡慕的"别人家的孩子"。恰逢公司裁员时期,苏明哲和妻子吴非准备与其上司聚会,以加深相互之间的关系,正准备出发之际,接到其母亲去世的消息。苏明哲坚持要回国处理母亲的丧事,妻子吴非提出公司正处于裁员期,自己会代替苏明哲回国内处理丧事,但是遭到苏明哲的拒绝。苏明哲安慰吴非说,自己与上司的关系还不错,裁员不会裁到自己头上。吴非称,自己只是害怕,因为刚刚买了房子,按揭贷款还没有还清,而且手头积蓄又不多,担心苏明哲被裁掉。 随后吴非联络苏明哲的上司,却被对方直接挂断了电话,不出意外的话,随着剧情的发展,苏明哲应该是被裁减中的一员。苏明哲被裁掉是因为放了领导的"鸽子",还是因为工作能力不行?我们不得而知,但是不妨碍我们做些推论,为了便于分析,我们把裁员背景放到国内。 假设,苏明哲属于被裁减人员,公司是按照什么标准选择裁掉他呢?是否是因为工作能力的原因呢?从剧中情节来看,苏明哲是学霸式人物,工作应该不满十年,购买的房子是独栋别墅,家用车是一辆斯巴鲁SUV,可见其工作期间收入应该不错,工作能力应该不会有问题。实践中,企业在裁员的过程中,习惯用"工作能力"作为选择裁减人员的标准,企业选择这样的标准无可厚非,留下精兵强将是很多企业理想的选择。 回归到法律层面,企业确定裁减人员的标准应当遵循社会福利的原则,这既是法律赋予企业的义务,也是法律对于特定人群的倾斜性保护,比如,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女职工"三期"的、"医疗期"内的、"15+5"的、因工致残的等,不能列为被裁减的对象;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较长期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且需要抚养老人或未成年的应当优先留用。 从苏明哲与吴非的对话来看,上司的喜好、孩子的爱好这些方面,他们两位都清楚,且苏明哲认为和上司的关系还不错,由此可见,苏明哲与上司之间在工作之余还是互动比较多的,这类活动应该是他们互动的形式之一,鉴于苏明哲因为母亲去世才放了领导的"鸽子",虽然其上司挂断了吴非的电话,还不至于因此就作为裁掉他的理由。但在实践中,职场人际关系的处理,也是企业辞退员工的常见理由。 员工个人的沟通、交流等人际关系的好坏,对团队气氛会造成很大积极或者负面的影响,对管理秩序的影响亦是如此。 在笔者接触过的同类问题中,有些员工工作能力很强、业绩很好,就是与领导有冲突,或者与公司的理念有冲突,我们称之为价值观的问题;有些员工工作能力强,但是工作不积极、负面情绪多,我们称之为工作态度的问题;有些员工工作能力弱,业绩也很差,我们称之为工作能力的问题;有些员工因为自身的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比如,患病等。对于不同情形员工的处理,最终还需要回归到法律层面,选择一条法律依据作为切入点,同时结合情、理等因素设计出解决问题的综合性方案。 苏明哲究竟是因为什么被裁减呢?与这个情节相似的著作在2007年、2012年均有出版,当时的经济大背景是2007年3月美国次贷危机爆发时期,被称为美国金融市场20年来最严重的一场危机,不排除苏明哲的公司因为这次金融危机不得不瘦身、裁减自保,而苏明哲所在的业务单元本次正好被裁减,甚至包括他的上司,也许原本上司约他聚会就是想借机透漏其被裁减的消息,被苏明哲放了"鸽子"之后,才一气之下挂掉了吴非的电话。 企业该如何设定选择裁减人员的标准呢?根据笔者的经验来看,企业在设定裁减对象的标准时,应当遵守合法、客观、公平、公开、公正、民主的原则来设定。这是非常关键的事项,处理不当容易引起员工的不满,从而诱发群体事件,甚至会因标准不清晰而被认定为违法裁员。 剧中,吴非害怕苏明哲被裁,原因是按揭贷款还没有还清,家里积蓄也不多。这也是现实存在的,有些员工的收入是家庭唯一的经济来源,需要还车贷房贷、供子女上学等,突然得知自己被裁掉,此时心里的震撼可想而知,近年来发生的因裁员导致的极端事件,不排除有这方面的因素。 故此,企业在裁减员工的时候,应当深入了解员工的家庭背景,根据被裁减员工的具体情况设计安置和补偿方案,而非简单地遵循法律之规定,采用简单粗暴的方式推进。正如我们所提倡的,裁员管理应当饱含人性,而非生搬硬套法律规定。强势辞退员工合法吗 剧中的女主角苏明玉属于事业有成、做事干练的霸道女总裁式人物。有一个桥段笔者印象深刻:苏明玉要辞退自己的下属中年老员工老倪,人到中年的老倪到蘇明玉住处拦截其车辆求情。中年的老倪弯腰向坐在车里的苏明玉求情。苏明玉非但没有收回成命,反而交代人事部,将给老倪补发的六个月的工资改为三个月,再从自己账户支付三个月工资给老倪。后续的剧情显示,老倪负责开发新市场的业务,因为做事能力不够且非常高调,造成了竞争对手进入新市场的后果,同时公司投入100多万的资金也基本损失殆尽。 从苏明玉和老倪的对话可以看出,苏明玉辞退老倪,主要原因是给公司的前期投入造成重大损失,同时做事高调而能力不足给同事造成负面影响,即便老倪是老员工,苏明玉仍然选择强势地将其辞退。 那么,从法律上来看,员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公司能否做辞退处理呢?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款。 这是法律条款的规定,具体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内容、严重失职、重大损害等则需要企业通过内部劳动纪律管理制度来规定。在笔者受托处理过的同类案件中,企业经常犯的错误是,没有明确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是多少才属于严重违纪,没有明确严重失职或者重大损害的界定标准,从而导致员工造成公司损失时,公司做解除劳动合同处理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剧中,三个月工资的补偿是怎么回事?笔者推测,应该不是经济补偿金,老倪在公司工作多年,若是经济补偿金应该远远不止三个月。 实践中,在辞退员工的时候,有很多变通的做法,比如,员工自愿申请辞职,公司不做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或者公司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偿,这样操作的好处是,对于员工而言,可以体面地离开公司,不至于留下犯错被解雇的痕迹;对于企业而言,大家和谐分手,把劳资纠纷消弭于萌芽之中。尤其是当公司缺少充分的证据,或者需要花费大量时间、精力去收集证据,或者公司不想与员工之间发生劳动争议时,这种变通的做法应该是一种不错的选择。 作者 劳达laboroot 研发咨询中心总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