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财险")一天内竟收到5张罚单。 7月7日,中国银保监会官网显示,广西银保监局对华安财险开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涉一家分公司及四家支公司分别为:广西分公司、华安财险百色中心支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南宁市新民支公司、南宁市江南支公司,5张罚单合计90万元。五名相关负责人也受到了警告罚款,处罚金额从1万元至4万元不等。 具体来看,桂银保监罚决字〔2021〕18号罚单显示,华安财险广西分公司因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广西银保监局对其责令改正,处罚款20万元;对陈某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 桂银保监罚决字〔2021〕19号罚单显示,华安财险百色中心支公司因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广西银保监局对其责令改正,处罚款20万元;对陆某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 桂银保监罚决字〔2021〕20号罚单显示,华安财险桂林中心支公司因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广西银保监局对其责令改正,处罚款10万元;对莫某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桂銀保监罚决字〔2021〕21号罚单显示,华安财险南宁市新民支公司因财务数据不真实,广西银保监局对其责令改正,处罚款20万元;对冯振伟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 桂银保监罚决字〔2021〕22号罚单显示,华安财险南宁市江南支公司因财务数据不真实,广西银保监局对其责令改正,处罚款20万元;对刘某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 作出以上处罚决定的日期均为2021年6月30日。 华安财险上述分支机构涉及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及财务造假,违犯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广西监督局依法作出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该公司官网显示,华安财险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于1996年10月18日正式创立的一家专业财产保险公司,总部设于深圳,注册资本21亿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李光荣,主要经营各种财产险、责任险、信用保证险、农业险、意外伤害险、短期健康险和再保险业务。2020年度报告显示,去年华安财险实现净利润1263.64万元,实现保险业务收入150.65亿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71.26%,相比 2019 年末下降了 18.86 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