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买卖合同纠纷类案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能否证明作为买受人已经支付货款的凭证,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问题,争议极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对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的效力及情形做了规定,但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作为货款已经支付的凭证的效力及相关适用情形则未涉及,笔者拟结合审判实务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买卖合同;合同纠纷;审判实践 一、相关概念界定 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11年2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条:"本办法所称发票参照提供或接受的货物的购买或销售。发出的服务和其他业务活动,收到收据和付款凭证。"发票是财务收支的合法凭证和会计结算的原始凭证,是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和必要信息的原始依据,是记录商业活动原始凭证是根据纳税人的性质和销售项目而定的,发票通常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实施办法规定:"统一发票在全国范围内发布。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统一发票类型,省税务机关确定专用发票的适用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或提供应税服务的发票。它是购买者缴纳增值税的基础,可以申请增值税来扣除增值税进项税。"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产品中国新税制的实施是国家税务部门根据增值税征收管理要求发出的发票,专门用于纳税人销售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提供。特殊发票与普通发票具有相同的含义。它还比普通发票具有更特殊的作用。它不仅是记录商品销售和增值税的财务收据和付款文件。此外,它是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和购买者的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它是购买者扣除税款的法定凭证,在计算增值税中起着关键作用。普通发票主要适用于营业纳税人和小额纳税人的增值税。常见发票包括工业发票和特殊发票。纳税人是否可以依法扣除购买进项税额是特殊增值税发票与普通发票之间最重要的区别。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作为货款依据支付凭证观点之争 学术界和实务界对此问题争议颇大,形成了多种不同的观点,但大体可以归纳为否定说、肯定说、综合效力说。 (一)否定说 该说认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用作支付款项的证据。基础是在交易实践中,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支付行为之间没有必要的联系。第一次付款后的发票,首次开发后付款,同时付款的情况属于正常状态,当事人是否根据实际交易发票或扣款和付款行为是不同的行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 用作支付款项的证据。在使用增值税发票进行交易的情况下,此特殊发票具有证明卖方已履行纳税义务和购买者进项税的效果,因此具有确定应付最终价格的确切金额的效果,但确实如此。不是产权凭证的作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作为货物支付凭证。 (二)肯定说 该说认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货物支付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业务活动的记录。发票记录了完整的经济事项,不仅包括买卖双方的财务收据和销售凭证,还包括卖方的纳税义务和购买。当事人税收金额的法律证据是购买者已经扣除税款并具有确认交易真实性的法律证据。在买卖合同中,交易规格应为卖方在收到买方购买价格后向买方发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者应扣除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作为付款之一支付。 (三)综合效力说 该说认为,在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不能将单独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作为货款已经支付的凭证予以认定,还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交易习惯、交易惯例、或者其他证据予以认定。在交易实践中,存在大量不规范交易、不注重交易凭证的交付问题,增值税专用发票与交易行为密切相关,对于证明双方买卖合同关系的成立及货款是否支付具有重要意义,应该综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 三、观点辨析 笔者赞成综合效力说。最高人民法院第8条第(2)款"解释销售合同纠纷中合同适用法律问题"规定:"合同协议或当事人之间的习惯是使用普通发票作为支付凭单,买方证明支付义务已由普通发票履行。人民法院应当提供支持,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被推翻。"普通发票是否可以作为支付凭证的规定是综合效果。是否可以作为支付凭证确定根据当事人的协议或交易习惯。单个普通发票不一定是支付的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不同。根据"特殊使用规定"第10条增值税发票"销售商品或提供应税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应向购买者发出特别发票。商业企业一般不发行香烟,酒类,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化妆品和特殊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支免税商品不得发出特别发票。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专用发票,应当符合税务机关的证明(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除外)符合认证的特殊发票,应当作为买方的会计凭证使用,不得退还给卖方。"销售人员支付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法定义务,这是支付销售的义务。这是买方税是否可以扣除的关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交易行为密切相关。第3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收款和付款收据。在购买和销售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和其他商业活动时发行和接收。"在这种情况下合同有协议或者交易习惯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支付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支付是否已支付的凭证。如果交易没有标准化,如果有第一张发票或付款并开具发票如果没有身份,则应与其他证据和行为相结合,如交易习惯,商业惯例,交易流程,双方财务记录,收据,发票等,以确定付款是否到期。当然也存在过多的负面影响。绝对缺陷不符合市场交易的实际情况。 参考文献: [1]宋杨.我国税收立法过程中的法律问题——以沪、渝两地房产税试点改革立法为实例[D].2015. [2]陈亮.论税收立法中的税收法定主义——以房产税的开征为例[J].东方法学,2012(5):152-159. [3]唐林艷.试论住宅房产税的正当性与合法性——以渝沪两地开征房产税改革试点为视角[J].特区法坛,2014(10):25-28. [4]蒋立山.法治理想主义与法治现实主义——读《法治进程中的"民间治理"》有感[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7(6):149-156. [5]晓庆.漫谈新税制的立法原则、经济影响及其他[J].税务纵横, 1994(2):2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