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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携带品范围及超过范围的处理


  旅客携带品由自己负责看管。每人免费携带品的重量和体积是(特殊区段另有规定者除外):儿童(包括免费儿童)10千克,外交人员35千克,其他旅客20千克。携带品的长度和体积在适于放在行李架上或座位下边,并不妨碍其他旅客乘坐和通行。携带品的外部尺寸(长、宽、高的总和),最大不得超过160厘米;杆状物品的长度不得超过200厘米;重量不得超过20千克。
  凡是危险品(如雷管、炸药、鞭炮、汽油、煤油、电石、液化气体等爆炸、易燃、自燃物品和杀伤性剧毒物品),国家限制运输物品,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动物以及损坏或污染车辆等物品(如:鸡、鸭、狗、猪、猴、猫、蛇),都不能带入车内。但在保证安全和卫生的条件下,可携带下列物品:安全火柴20小盒,气体打火机5个。 不超过20毫升的指甲油、去光剂、柒发剂。不超过100毫升的酒精、冷烫液。不超过600毫升的摩丝、发胶、卫生杀虫剂、空气清新剂。 军人、武警、民兵、公安人员和猎人凭法规规定的持枪证明佩带的枪支、子弹。 初生雏20只。
  对超过免费重量的物品时,其超重部份应收四类包裹运费,对不可分析的整件超重、超大物品,按该件全部重量补收上车站至下车站四类包裹运费,危险品交最近前方停车站处理,必须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对有必要就地销毁的危险品应就地销毁,使之不能为害并不承担何赔偿责任。没收危险品时,应向没收人出具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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