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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点名通报兴业银行六宗罪人保新华中意中美联泰


  7月7日,银保监会网站披露一则关于兴业银行侵害消费者权益情况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通报》指出,兴业银行存在6类违法违规问题,其中向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客户搭售人身意外险、代销保险业务中欺骗投保人、通过预收保费超基准费率收取保费3类问题,均涉及多家保险公司。
  无独有偶,近期农银人寿辽宁分公司也因银保渠道乱象遭监管处罚。两家金融机构的违规行为,均涉及借意险侵权。兴业银行三类问题涉及多家险企
  监管《通报》显示,兴业银行存在6类违法违规问题,其中三类涉及保险业务,具体来看:
  一、代销保险业务中欺骗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侵害消费者知情权。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兴业银行在代销保险时,存在欺骗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等违法违规问题,信用卡中心以及北京、上海、南昌、海口等地分支机构较为突出。
  监管在通报中举例称,兴业银行销售人员在销售中意人寿"乐安逸(B款)"消费型意外保障计划、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都来保意外保障计划"存在前述侵权行为。
  二、向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客户搭售人身意外险,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通报》显示,2019年1月至2020年10月,兴业银行杭州、南宁、昆明、广州等11家分行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时,在贷款发放前后数日内向客户销售了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人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人保人寿)的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率均高于一般人身意外险的数倍,涉及6205笔。
  2019年1月至2020年9月,杭州分行轄属嘉兴分行营业部向511名客户发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时,销售了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占同期发放全部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笔数的65.68%。
  三、通过预收保费、超基准费率收取保费等,为保险公司和本行牟取不正当利益。《通报》显示,2019年1月至2020年10月,兴业银行杭州、南宁、昆明、广州等分行向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客户销售新华人寿、人保人寿的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时,提前预收超过保单约定保险期间的保费,为保险公司和本行牟取不正当利益。预收保费433.02万元,涉及761笔,兴业银行取得手续费收入120.86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规定。
  《通报》指出,兴业银行违法违规行为,严重侵害消费者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基本权利,中国银保监会将严格依法依规处理。农银人寿因银保渠道乱象被罚20万
  就在兴业银行被监管通报的前五日,农银人寿辽宁分公司也因银保渠道乱象遭当地银保监局处罚。7月2日,农银人寿辽宁分公司未按规定使用经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行为被辽宁银监局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9年1月至12月,该分公司通过农业银行网点代理销售农银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中实际费率为2‰的有1100笔业务,实际费率为3‰的有3158笔业务。该分公司通过农业银行网点代理销售农银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产品时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存在将不同职业类别的被保险人按照相同费率计算收取保费行为;
  未按照已备案的精算报告中产品定价方法、定价假设;
  以及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依据被保险人不同职业类别分别计算收取保费。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农银人寿辽宁分公司被银保监会罚款20万元。时任团险部经理陶某对农银人寿辽宁分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警告并罚款4万元;总经理金某对农银人寿辽宁分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警告并罚款2万元。借意险侵权问题尤为突出
  值得关注的是,上文两家金融机构提及的侵权行为,均涉及借意险。
  借意险的全称为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与金融机构订立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当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死亡或残疾时保险公司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商业保险行为。
  借意险相当于借款人的信用背书,对借贷双方都起到风险保障作用。然而实际操作中却时常有侵权乱象发生。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曾公开表示,意外险市场基础薄弱,定价机制科学性不强,销售行为不够规范,功能和作用发挥不够充分,与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要求不相适应,很容易出现问题。
  针对行业借意险违规屡禁不止的现象,近两年银保监会先后向各大保险公司下发《中国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关于借款人意外险自查清理有关情况的通报》、《关于加快推进意外险改革的意见》《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尤其《征求意见稿》直指销售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拉清单11项,就是为了强化市场监管,规范保险公司合法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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