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人們权利意识的觉醒,纳税人对权力机关的运行的透明度的要求越来越高,对自己权利的保障越来越重视。我国法律虽然对纳税人的权利作了有关规定,但却是存在很多的缺陷和不足那么,以不足以满足纳税人的要求。那么到底什么叫纳税人的权利,或者说纳税人权利的概念是什么?目前,已被普遍接受的一种观点是,纳税人权利就是指纳税人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时,法律对其依法可以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包括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应当获得的救助和补偿。 一、我国纳税人权利现状 (一)对纳税人权利认识的两点误区 (1)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是指在税法中对税收直接负责的单位或个人,也称为纳税人。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这个概念为普通公民创造了一种幻想,即只有公司纳税,只有收入达到税收门槛的个人才会被征税。只有这些人才是纳税人。纳税人权利问题与普通公民无关。但是,在中国税制结构中,与所有人关系密切的税种不仅是所得税,而且流转税也更广泛。流转税是指纳税人的商品生产,流通量或流通量以及非商品交易的营业额征税的一种税种。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流转税一直是中国税收的主要税种,其占税收总额的60%以上。纳税人合法纳税人是从事应税商品生产或销售或提供应税服务的公司。但是,如果公司盈利,它会直接或间接地将这些税转移到每种商品上。作为消费者,只要您购买商品或服务,您就会成为实际的税负。因此,每个人都是纳税人,纳税人的权利与每个人密切相关。 (2)有关纳税人的地位问题或说是纳税公平问题。公众和政府都认为税务机关和公民是管理和管理的关系。因此,公平的地位只存在于纳税人之间。从经济角度来看,税收是纳税人为获得政府提供的公共和劳务服务而支付的价格。在税收分配中,代表政府和纳税人的税务机关体现了社会和经济生活的基本关系,而不仅仅是与被征收者的关系,而是更多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二)对纳税人权利保护立法上的缺失 在立法上,过分强调国家权力,轻视纳税人的权利。如我国宪法第5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出发,本条规定,国家对纳税人征税具有法律依据,表明纳税人有义务向国家纳税,并没有规定公民有相应的权利。在制定税收立法时,缺乏表达纳税人意愿的渠道和他们应具备的科学性质。虽然中国"立法法"第58条规定:"行政法规应在起草过程中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并以研讨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数量税法由税务机关组织,从上到下进行调查研究,并起草税法。税法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税务机关的立场。税法缺乏科学机制,纳税人缺乏税法规定的知情权使得保证知情权的使用变得更加困难。因此,中国的立法强调实体,忽视了保证实施的程序法。 (三)政府的征税机关缺乏有效的监督 在我国的税收征管领域,征管权力一直处于强制支配地位,纳税人必须被动地服从国家权力。以往我国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理念一直是"监督、处罚、打击"。近年来,随着税收管理理念的更新,税务机关已开始提供税务服务。但这项服务是名义上的服务。事实上,税务部门并没有真正建立为纳税人服务的概念。纳税人应享有的税收服务已经恶化,这进一步加剧了税收的不公平性。甚至一些税务机关也为纳税人提供强制税务培训和咨询,以赚取收入,严重侵犯了纳税人的权益,增加了纳税人的税负。同时,在使用税收的过程中,缺乏必要的知情权和透明度。虽然中国的税法规定纳税人有知情权和保密权,但由于法规过于笼统,并且没有相应的制度程序,因此没有可操作性。同时决定税款用途的处置权、要求政府预算透明性权利法律也没有予以规定。预算往往打上一个"机密",你就无从得知。纳税人对税款的使用情况既不知情,更谈不上有效监督。 二、完善纳税人权利保护的路径 分析表明,目前我国纳税人的权利在税收立法权、税款使用权与监督权等方面存在很多不足。逐步建立科学完善的纳税人权利保障体系是艰巨且必须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 (一)立法方面 一是将纳税人的权利保护入宪,改正纳税只是义务的观念。同时确立税收法定,税收分权等原则;二是完善我国纳税人权利保障体系。转变纳税人义务本位的观念,秉承权利本位的理念。完善现有相关法律,在具体实体法上把相关权利予以细化,同时制定相关的程序法,使纳税人行使相关权利和采取救济措施有有效的程序来加以保障。纸上的权利转变为"现实的权利"必须要有相应的程序来保障,以使使纳税人权利的内容,规定更完备,更加具体化,更加具备可操作性。此外,应实现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是纳税人参与到立法过程中来,建立相应的收取意见并回复的机制。 (二)完善我国的税收征管体系,推进服务性政府的建设 首先应增强税务机关的服务意识。税务机关作为税务执法部门,在维护纳税人权利的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应让其认识到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主体双方权利与义务是平等的。尤其是作为征税主体的税务机关,不但有依法征税的责任和权力,更有为纳税主体提供各种服务的义务。简化办税程序,减少办税环节,改进办税手段,最大限度地便利纳税人。 (三)完善纳税人的权利救济途径 首先,我们必须建立税务行政诉讼。税收法律主义和法治原则表明,纳税人有权对国家的税收和支出进行民主管理。纳税人不仅有权起诉非法征税,还有权就违宪和非法税收支出向国家或地方政府提起诉讼,并要求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这需要改进税务程序法和纳税人诉讼的开放。所谓纳税人诉讼是指纳税人在法庭上作为纳税人提起的不公平税收和非法税收诉讼。 此外,应建立公益诉讼,扩大司法审查范围。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是解决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税收纠纷的两个基本法律制度。但是,随着税务机关管理的加强,税务机关与下属之间的关系逐渐"整合",税收行政复议的作用逐步减少,税收行政复议制度的问题日益凸显。因此,有必要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如建立中立复议机构,提高抽象行政行为申请审查的可操作性。 三、小结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法制建设的推进和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纳税人的权利问题逐渐受到关注。2001年4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的某些权利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从税法理论研究立场来看,其立法取向主要还是确保国家财政收入和经济的高效运行,同时兼顾纳税人权益的保护。因此纵观纳税人权利的整体情况,无论是在内容上还是实际操作上,纳税人权利的保护仍存在很大的缺陷和不足,需要不断的改革和完善。总之,保护纳税人的权利已成为一个重要的发展趋势,但是这个任务的完成,还需要各方力量的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