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人民法院近年来的金融审判司法改革,不难发现,随着市场经济改革深化和新兴金融模式的创新发展,金融纠纷案件越来越成为商事审判的一项重要内容。以此为背景,不同于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等传统金融纠纷案件,涉及融资租赁、保理、基金、财富管理以及各类金融衍生品等新类型金融纠纷案件以及民间借贷、小额贷款、小额担保、P2P平台等类金融(民间金融)纠纷案件的司法政策正逐步以前所未有的调整反映着党中央和国家的金融安全要求和金融市场的现状,也正在逐步深刻影响市场和金融的创新和发展。 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司法政策演革概述 着眼于民间金融领域,以常见多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为例,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公开数据显示,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呈现激增态势。以"民间借贷"为主题词检索,2014~2018近五年来涉民间借贷的各类案件中,民事案件占8,542,224宗,执行案件占22,344宗,刑事案件占15,934宗,行政案件占2078宗,国家赔偿案件则为307宗;案件数量呈逐年攀升趋势,仅2017年就高达220余万件,2018年已经公布的裁判文书中民间借贷案件也已经超200万件。从标的额看,2014~2018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标的额多数在50万元以下(占比为85.15%);标的额5千万到1亿元2,286宗,标的额1亿以上846宗。 随着审判实践的深化和审判实务要求的提高,从2011年至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适应国家发展和经济战略调整,先后出台各种形式的司法政策,正在对金融纠纷审判进行全面、深刻的调整。 2011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强调以"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审理民间金融纠纷案件的重要工作原则,以维护社会稳定与长治久安出发,重点强调关注民间借贷中交易隐蔽、风险不易监控等特点,对高利贷、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甚至破产以及非法集资、暴力催收导致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问题进行重点关注与防范。 2015年民间金融市场发展迅猛,诸多新兴民间金融产品如"互联网+"金融模式爆发式增长,最高人民法院随即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间借贷案件中市场主体身份认定作出明确规定,对司法审判工作中长期以来的审判经验进行汇总,促进了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高效与统一。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杜万华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中强调,"要准确认定合同的法律效力,对企业间为生产、经营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依法维护其合同效力,保障企业自主经营;对生产经营型企业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严重扰乱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监管紊乱等情形,坚决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否定其合同效力,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⑥,充分表明司法政策对企业间借贷行为有条件放开的态度,进一步明确了司法实务操作的边界。 2016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民事商事案件保障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通知》,就民间金融市场上新型担保方式的处理意见作出了说明,要求准确认定民间借贷背景下房屋担保、股权转让担保等方式的法律效力,既体现民商事法学研究的学术成果,也引发了新一轮学术争鸣。 2017年8月4日,根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最高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为当前经济形势下金融审判工作开展方式明确规定,要求人民法院紧紧围绕三项任务: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来开展金融案件审判工作,为新时期民间金融案件工作定下司法政策调整的基调。 2018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審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提出重点打击以"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财物的"套路贷"诈骗,主要就加大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破解套路贷),严格区分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依法严守法定利率红线,建立民间借贷纠纷防范和解决机制等四大问题作出规定。 人民法院以服务党和国家金融战略部署、完善金融审判裁判规则为己任,逐步调整司法政策,必将在2019年乃至未来一定时期深刻影响我国的民间金融实践。 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新类型担保 受制于各地房产国土管理行政机关执行物权登记政策等多种不同因素,民间借贷活动对担保法、物权法规定的债务担保方式有了不少变通和改进,在实务中,尤以在房产上采取变通方式设定的和以股权转让为形式的新型担保最为常见和突出。 (一)以房产等不动产为担保财产 根据裁判文书网大数据,近年来房屋买卖合同为民间借贷活动提供担保的案件纠纷不断上升,截止2018年不完全统计,2017年同样成为此类型案件的数量顶峰,共计179件。实践中,除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外,为实现商事交易的利益最大化,笔者经办的项目中还出现以预告登记形式作为担保措施的类型;此外,还有提供包括以黄金、白银、石油等其他动产生产资料嵌套供应链服务等质押方式,形式翻新,层出不穷。根据近年学界的主要认识,这些新类型担保方式一般认定为让与担保。⑦ 关于让与担保,是指以买卖方式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而以价金名义通融金钱,并约定日后得将该标的物买回的制度。⑧其在不动产领域的应用尤其广泛,其交易外观往往表现为房屋买卖合同交易,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就此类案件的审理已初步提出一些比较原则的审判规范,⑨作为当前一段时期以来处理这类纠纷的司法政策依据。但是,由于新类型担保形式多样,实践中不同案件或者项目约定差异很大,在具体纠纷案件解决中,还需要甄别不同对象、情况,分别判断。 (二)以公司股权为担保财产 裁判文书网数据统计显示,以股权转让形式为民间借贷活动提供担保也日益频繁,2017年录得案件68件亦达到高峰,与笔者实践掌握的信息一致。实践中,以股权转让为民间借贷活动提供担保因其交易外观以民间借贷和商事登记分离而显得较为隐蔽,一般交易方式为民间借贷与股权转让分别同时进行,并且同时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同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形成强有力的权利外观。 此种交易形式本质上和前述其他新类型担保极为相似,但因存在如果债务人难以偿还债务无法触发股权赎回条款则债权人直接永久获得相应股权的情形,理论和实务中有意见认为,因其实质上存在违反担保法流质规则的可能应当认定无效。 实际上,由于以股权转让方式作为民间借贷活动担保的实践情形手段繁多,约定各异,往往不容易有统一的认定标准,因此认定新型担保效力和性质时各方面因素的评价与识别应当灵活、综合运用,甚至可能基于商业交易衍生出新的情况。 三、民间借贷与"刑民交叉" 民间借贷虽然是市场经济下的自发行为,但是也存在市场主体突破市场规则与法律底线,以民间借贷交易为名,实施违法犯罪的情形。这些衍生于民间金融市场的刑事犯罪之所以在局部地区集中被发现,其原因既有因民间借贷新兴交易模式的发展基于逐利动机诱发催生,也有随着中央扫黑除恶行动的深入推进而得以揭发,还有由于监管层继2017年资管新规出台采取严监管措施后各地P2P等以"互联网+"新兴交易模式为形式的违规交易平台频频爆仓连锁引发,除此之外,还有经济生活中愈发猖獗俗称"套路贷"等新型违法犯罪的升级演化。实践中因民间借贷活动或者以民间借贷为形式的纠纷案件中,常因涉刑事犯罪而产生民事追偿和刑事追责交叉的情形,俗称"刑民交叉",而与此类行为或者事实相关的常见多发罪名则主要集中在非法集资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此两种罪名均系由于市场主体缺乏特定资质或条件非法从事金融活动而构成,但由于其表现形式为民间借贷或者合同关系,在案发初期不易识别,容易产生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的责任推诿,既不利于当事人依法维护权益,也容易造成违法犯罪分子逃避责任,严重的往往导致破坏金融秩序甚至诱发群体性事件危害社会稳定。 典型案例:"套路贷"犯罪: 2015年初起,黄某等人从事个人借贷业务,后通过注册成立天甘公司和控制怡智公司,分设业务部、催债组等部门,由张某等人伙同其他多名被告人,以"无抵押贷款"等民间借贷为诱饵,以"违约金"、"行业操作惯例"等名义诱骗被害人签署虚高借款金额的借条,并带被害人至银行转账,制造被害人已取得全部虚高借款金额的假象,再以各种借口单方面认定被害人违约,与被害人签订空白房屋租赁合同,网签被害人房产限制其交易,使用言语或身体威胁、恐吓、上门骚扰等手段,或迫使被害人按照虚高金额还款,或带至其他犯罪团伙平账,或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等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后至案发,经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各被告人均被上海市第二中院判处无期徒刑。 四、结语 国家实施稳金融方针,发展金融业的同时强调合规和适度监管原则,因此,民间资本利用当前金融发展环境积极参与社会经济活动,本质上是非金融机构主体自发的市场化金融交易行为,除遵守法律法规的基本规范外,还应当符合维护金融安全原则等政策性规范。金融具有系统性和灵活性的特点,由于适用于司法审判的法律法规存在滞后性,因此为落实中央和监管机构的金融监管原则和阶段性措施,金融审判司法政策的及时调整与适用将愈发显性地贯穿于金融纠纷法律实务,并可能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出现周期性调整。在当前市场经济与金融形势下,中央和国家连续两年金融工作会议明确金融应当脱虚向实服务实体经济,相信针对包括民间借贷等在内的各类金融活动以及相应的纠纷,在当前司法形势下将呈现新的特征。因此,无论是金融机构还是以个体闲置资金参与金融活动的交易主体,都应当在开展具体市场交易同时密切关注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变化,以期在顺应市场规律的前提下确保交易安全,实现经济利益。 注释: ①即修订后《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 ②黄韬.《"全国"金融市场与"地方"法院——中国金融司法的央、地关系视角》.法学评论,2016年第3期,第26-40页. ③2017年9月26日報道《北京西城法院金融街人民法庭举行揭牌仪式》,http://news.sina.com.cn/sf/publicity/fy/2017-09-26/doc-ifymesii5718958.shtml. ④2017年12月26日报道《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和深圳金融法庭揭牌》,http://www.xinhuanet.com/legal/2017-12/26/c_1122170076.htm. ⑤2018年3月2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方案》;同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决定》. ⑥杜万华.《在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专题讲话》,2016年1月7日. ⑦龙俊.民法典物权编中让与担保制度的进路.法学,2019年01期. ⑧王利明.动产让与担保若干问题研究.岳麓法学评论,2002年00期. 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参考文献: [1]杨立新.民间借贷关系法律调整新时期的法律适用尺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解读[J].法律适用,2015年11期 [2]郑云端.民间借贷合同纠纷裁判价值和准则[J].人民司法,2015年12期. [3]窦鹏娟.民间借贷市场发展的法律障碍与制度回应[J].海峡法学,2013年02期. [4]岳彩申.民间借贷风险治理的转型及法律机制的创新[J].政法论丛,2018年01期. [5]杨贵桥.民间借贷登记功能、范围及其法律效力[J].经济法论坛,2014年02期. [6]高馨玉,黄飞翔.浅论民间借贷纠纷的审判困境及出路[J].吉林工商学院学报,2019年01期. 作者简介: 肖黄鹤(1969.11~ ),男,广东汕头人,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司法、金融法。作者系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兼任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