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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刑事责任年龄降低之倡导


  摘 要:近年来,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校园欺凌的案件频发,关于是否应当降低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讨论越来越多。我国刑事立法中,从1979年的刑法始,刑事责任年龄一直是14周岁。目前,我国关于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应该降低有三种主流观点,分别是维持说、降低说和弹性说。笔者更加倾向降低说,并从三个方面进行论证。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犯罪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刑法规定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可以不受刑事处罚,但是一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展现在世人面前,关于降低14周岁的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也越来越多。
  二、关于刑事责任年龄不同观点的争议
  刑事责任年龄是"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而必须达到的年龄。"我国刑法基于当时国情背景下,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基础,以及儿童和少年接受教育的条件,和身心发育的水平,将14周岁以下认为是完全无责任时期。相比于另一责任免除的精神病因素需要经过法定程序进行医学和法学的判断,刑事责任年龄只需证明行为人不满14周岁,即可不以犯罪论处。我国自1979年刑法立法以来,一直未对该年龄进行修改。目前,我国学界对刑事责任年龄有以下三类主流观点:
  (一)维持说
  主张维持说的学者,更多是认为对未成年人犯罪,应秉承"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中国目前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符合世界刑法主流;未成年人更多是在网络媒体高速发展的背景下,更轻易接触不良信息,在没有足够分辨能力和习惯于模仿的年龄走上错误的道路,若是放入监狱,存在"交叉感染"的可能性,也对其成长和人生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刑罚对低龄青少年的效果甚微;应当保持刑法的稳定性与同一性。
  (二)降低说
  主张降低说观点的学者,认为我国1979年的制定刑法时的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和如今已有了天翻地覆的变化,相对于1997年制定新刑法的社会背景,如今青少年能够更轻易接受到大量的数字信息,在心智和经历上更加早熟。且目前存在犯罪低龄化且暴力化的趋势,未成年人的侵犯对象更多也同样是未成年人,若是在刑法上给予犯罪人一定豁免,那如何让受害者及其家属感受到法律的公正。
  (三)弹性说
  關于弹性说的观点,更多是借鉴英美法系的"恶意补足年龄制度",即保持14周岁的刑事责任年龄不变,保持刑法的稳定性和歉抑性。但对于10到14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司法机关有足够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在实施危害行为时对其行为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认识是清晰的,依然实施该行为,那行为人虽然未到达刑事责任年龄,依然可以对其依法追究责任。这种观点看似是维持说和降低说的调和观点,但在司法实践中实施较为困难。
  三、关于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可行性
  (一)顺应社会环境变化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的稳定增长,使得人民收入和经济生活水平大幅提高,未成年人在身心上都比从前有了更早的成熟。在最新的民法典总则编的制定上,立法者就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起始年龄由十岁降低到八岁,说明立法者也是认可,目前的社会环境下,未成年人的认知程度和身心发展相较从前有了早熟的趋势,原来民法通则的年龄已经不符合现趋势。
  (二)符合公众期待
  社会公众对未成年人犯罪看法发生改变。在未成年人暴力事件频发,"小恶魔"越来越多的现实背景下,虽然有新闻报道集中报道恶性事件给人们带来的感性上的冲击,但是不得不承认,恶性案件的当事人因未到刑事责任年龄而不需要受到法律惩罚,是牺牲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权利换来的,已经不符合人们对法律维护公平的期许。中国教育网对"刑事责任年龄是否需要降低"这一舆情进行了分析,越来越多的人认为对未成年人不能只有保护而没有制裁,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的应该是遵纪守法的未成年人,而不该成为犯罪未成年人的保护伞。
  (三)域外经验借鉴
  英国一直是国际中较为重视保护少年儿童权利的国家之一,以"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实现为目标,故其在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上,一直以来更多关注保护犯罪未成年人的成长而不是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规制。但随着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增多,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事件的频发,立法者制定新的《青少年犯罪者》白皮书,提高了对未成年人处罚严厉性,缩小了以福利主义为宗旨的未成年人处遇措施。领国日本也曾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频发和恶性较大等问题,将刑事责任年龄从16周岁下降至14周岁。
  四、总结
  未成年人犯罪已经引起社会的关注,一些骇人听闻的新闻也愈加让我们反思14周岁作为刑事责任年龄最低限制的合理性。法律具有稳定性,但同时也具有滞后性的特点,立法者也应当针对目前社会未成年人暴力犯罪频发的趋势,进行积极主动的调研,来确定更合适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促进社会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湖南沅江12岁弑母男孩被释放,未来如何安置引热议,闽南网2018.12.10
  [2]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88页
  [3]宋英辉.《理性看待刑事责任年龄制度》,载《检察日报》2016年10月24日第3版。
  [4]林清红.《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不宜降低》,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6年第1期。
  [5]陈玫.《舆情聚焦:低龄未成年人恶性刑事案件频发降低刑责年龄舆论再起》,资料来源:中国教育网
  作者简介:
  葛宇栋,男,汉族,浙江绍兴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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