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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法律风险的控制思路及途径探寻


  摘 要:在私募股权投资中,如何有效的控制面临的巨大法律风险已经逐渐成为私募股权法律研究部门关注的重点,通过对私募股权投资中的法律风险进行控制,可以有效降低来自市场的风险,使得各项私募股权投资工作可以顺利进行。本文对私募股权投资进行分析,研究了其法律风险,提出了一些私募股权投资在控制法律风险上的思路,希望可以为私募股权投资降低法律风险提供一定的帮助,为相关工作的优化奠定基础。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法律风险;控制思路;途径
  在新时期金融市场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非常活跃的一种力量。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已经开始发展规模化的融资需求,在私募资金投资者之间也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关系,私募股权投资市场挖掘这些相互关系之间的巨大潜力。如果私募股权投资项目足够成功,那么参与的各方都会获得巨大的利益回报,而被投标的目标公司也会因为这些管理投资项目而获得不断的发展,也能取得丰厚的经济回报。一些股权投资单位在进行私募资金时,往往会通过借助推出从而获得股权溢价收益。对于投资目标公司,其经营者和股东也可以在企业长期稳定发展中取得巨大的收益。所以十分有必要开展私募股权投资活动,对各方的利益都进行了维护,同时,也要重视对法律风险的防范控制,建立科学的控制思想以及控制路径,使得控制效果进一步提高,使得私募股权投资的法律控制可以提供切实的保障。
  1私募股权投资法律风险
  在金融领域,私募股权投资因为本身性质的影响表现出法律特殊性,也表现出不同形式的法律风险。通过分析和研究发现,正式因为法律关系的特殊性,才产生了诸多法律风险,而且表现在非常多的方面,例如权力和义务的关系、法律经济主体因素的产生等[1]。这就要求我们在控制私募股权投资法律风险时,应该明确其中的重点,根据不同法律风险的成因,明确控制目的,然后才能制定出相对科学合理的控制措施,另外还要从多角度进行考虑,保证控制机制可以发挥作用,使各项工作可以顺利进行。
  2私募股权投资法律控制的思路和途径
  结合形成法律风险的因素,通过对各项工作进行积极的探索,从而制定了一些控制措施,以期改善风险控制的现状,提高风险控制的水平。
  2.1设定风险分散工具——优先权利条款
  在私募股权业务中,无论私募方采用什么样的并购方式,都会向目标企业提出相应的权力关系要求,达成了优先权协议,并且明确规定了一些优先权利条款[2]。受私募方特殊权利的影响,形成了一些具有法律限定优先权益的约定,这样一来,即便私募方没有参加任何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但是仍然拥有一些衍生权利,比如优先清算、分红的权力,通过这些权利的实现,有利于私募方获得经济效益。
  私募股权投资工作中,对于基于同等股权、某一公司通过自身的投资活动能够享有的优先权利,我国相关公司通常不会认同,而且我国在这些方面的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所以私募双方会通过一些比较具体的约定条款来进行限定,使得优先权可以实现。在公司的章程中明确优先权的限定,对于分红权公司通常不会强制限定,会给股东自行确定分红比例的权力,分红比例确定好之后,就会按照比例来开展各项工作。另外还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或者是其他相关的出资协议等来限定其他的优先权。但是这些限定实施起来还是缺乏相对科学的执行方法,而且在法律效力层级也存在一定的问题,这些都不利于优先权的实现。所以要想实现优先权,还是要通过公司的章程和其他相关协议。另外,离岸公司可以规避优先权的限制,这也是很多公司实现优先权过程中一定要开展的工作。所以,进行私募股权投资工作时,条件允许可以建立离岸公司来规避优先权的限定,使得优先权可以有效的实现。
  2.2开展特殊权利保护工作
  通过设定科学的风险平衡方案,可以提高法律风险控制的效果。其中关键是保护特殊权利,使得私募股权投资工作可以正常展开[3]。
  首先是保护回购权。在私募股权投资活动中,私募方会签订回购权条款,签订条款的目的是为了督促公司完成上市工作,进而帮助私募投资人通过IPO途径顺利退出这一关系,如果IPO出现经济困境,会通过其他形式来补偿投资人。随着私募股权投资事业的发展,回购权条款的应用也逐渐普及,而且没有明确应用限制,可以在所有的私募活动中使用。在发展的过程中,不同的企业也对条款进行了完善,优化了回购权的保护工作。措施是通过规范回购权条目下的工作,进行具体的限定,设置利率上限。另外,回购条款的签订双方必须是私募方或者目标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私募方不能直接和目标企业签订回购权合同,保障了私募方的权益。
  其次是保护拖带权。简单地说就是目标公司的经营者如果要出售所持股份,那么私募方可以获得同等价位的目标公司的股权。应用拖带权不仅可以限定大股东的退出方式,还使得私募方享有和大股东同样的股权变现能力。设立这一条款充分保证了私募方的权益,即使公司运营中出现了风险,股东也不能用提前撤股来规避风险。但是我国的法律在这方面并没有明确的限定,所以如果企业经营者已经出售了股权,那么私募方也无法对买方进行约束,会带来不可磨灭的损失。解决措施可以通过在拖带权的相关法律条款中附带违约法律责任;另外在签订过程中要赋予其他经营者跟随出售的权利。
  最后就是保护反稀释权利。这一条款是用来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的,根据这一协定,后加入的投资人员的权益不能大于原始投资人。这项条款的应用使得目标公司在发展的过程中会选择更高的价格来进行投资工作,对投资方进行了保护,避免因为降价融资而稀释了投资方的资产。措施是双方签订的反稀释条款要涉及違约条款,目标公司的经营者为了企业的发展寻求下一轮的融资,那么就会构成违法违约行为,需要支付违约金。
  3结束语
  在私募股权投资活动中,要注意对法律风险进行控制,保障私募方的各种合法权益。但是相关的控制体系还不够完善,本文提供了一些控制思路和途径,希望完善私募股权投资法律风险的控制,合理应对市场风险,切实保障私募方的权益。
  参考文献:
  [1]刘向东,陈奕文.私募股权投资法律风险的分析与控制[J].天津法学,2012,28(1):64-71.
  [2]张添琳.私募股权投资法律风险的控制思路与途径略述[J].法制与社会,2016(27):84-85.
  [3]郑佩雯.私募股权投资估值调整机制的法律风险防范[J].甘肃金融,2016(1):3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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