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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视角下民营企业治理机构完善的策略探索


  贾旭桐+徐铭泽
  摘 要:在中国经济成长的多重所有制和经济成长的环境下,民营经济进入快速成长阶段,逐渐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民营经济成长过程中,缺乏处理组织导致了民营公司成长的瓶颈。完善组织结构,有利于建立健全的准则体系,为民营公司的可持续成长奠定基础。因此,本文从公司法的角度出发,在公司法的视角下,对民营企业的管理进行了综述和研究,为民营企业的管理提供借鉴和指导,以促进民营企业的长期成长。
  关键词:公司法;民营公司;处理组织
  目前,我国民营公司在快速成长,成长的过程中也遇到各种体系和处理组织的障碍,第一,民营公司遭受到法律规定保障上不尽合理,使其与国企竞争中处于劣势,在市场竞争中很难达成资源优化配置。第二,我国现代民营公司成长时间较短,新中国建立后,我国民营公司成长甚至还没有出现。改革开放后,我国放宽对民营公司的约束,直到21世纪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中国的民营公司的成长迅速。因此,中国民营公司无论在成长体系还是在法律保障体系方面处理体系都不是很完善。第三,随着我国民营公司跨越式快速的成长,民营公司处理组织也越加显得顾此失彼,本文探讨了民营公司处理组织完善的战略,提出了建设性的建议。
  一、公司法视角下民营公司处理中存在的问题
  民营公司的迅速速成长使其与公有制公司在法律上的地位是一样的。我国先后公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条规,为民营公司成长给予支持,有效保护了民营公司的合法权利。然而,在公司法角度下,我国民营公司处理中仍存在问题,具体表现如下。
  (一)公司股权分配不合理
  公司股权分置过度集中或分散,不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日前,我国不少民营企业的股权结构不合理,主要出现了股权配置过度集中问题。一些民营公司将较多的股权约束在公司老板手中,造成了民营公司"一股独大"的问题出现;一些民营公司的大股东同时兼任管理者的地位,让公司权力集中化。这些问题都使公司内部约束现象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变化,根本原因在于组织的不合理组织。
  最近,我国公司法仅为投资者提供最低资本认购,投资者未指定最高投资额度,直接导致私人股权集中性问题。此外,许多集团倾向于将民营企业的处理形式化,并没有发挥董事和监督人的监督职能,过分强调股东的权利,忽视对股东的监管,最终导致公司经常出现问题。
  (二)公司制衡体系缺失
  根据中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主体应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然而,鉴于中国民营公司的现实情况,许多民营企业缺乏必要的制衡机制,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权利几乎处于空白状态。也有一些家庭私营公司的成员主要由家庭成员和亲戚组成,导致公司监事会独立性的弱化,公司监事会的职责也不會充分发挥。公司缺乏制约和平衡,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个人对公司相关发展做的决策,权责产生了不平衡,必然导致各种治理问题,因此,日前民营公司改善组织工作的首要任务是建立健全的公司制衡体系,保证公司的公平、合理、有效的处理问题。
  二、公司法视角下完善民营公司处理组织的策略
  在分析民营公司组织出现的问题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民营公司组织的建议。
  (一)合理分配公司股权
  股权分配是公司处理组织的基础,直接影响公司处理系统的绩效。该组织决定了公司的权力分配,反映了经营者与股东之间委托代理关系的性质。
  目前,许多民营公司股权配置不合理,股权分置过于集中或分散,影响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民营公司的股权应该建立合理的组织。
  一方面,民营公司需要建立自然人股东和组织投资方的主体地位,形成内部制约和平衡。组织投资者作为公司处理的关键因素,具有参与公司处理的力量和动力。民营公司已经建立了合作加工模式,自然人股东和组织投资方可以有效实现制衡和监督的投资主体,将极大地提高局和民营企业股权集中度;
  另一方面,民营公司需要开发融资渠道,解决融资困难。民营公司应继续加强内部约束,约束好公司来处理每个环节,提升自己的品牌知名度和信誉,造福社会和人民,了解公司的经营文化,刺激公共投资行为,因此公司的融资渠道,为公司提供必要的金融支持。
  (二)健全公司制衡体系
  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民营公司应设立股东大会、监事会和董事会,三者之间有相互监督、相互约束的关系,以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改善制衡机制有三个方面。
  一是加强股东权利。股东大会是股东使用权力的主要组织,被认为是公司最高权力机关。根据一些国外民营公司治理结构的分析,加强股东大会的权利,需要保护少数股东的权利,并且须注意使用职权的自身,最后还要加强决策规则。而这些目标必须依靠健全的体系保障来实现,因此,民营公司应以我国宪法为基础,健全准则建设,给股东权利的使用给予凭据;
  二是健全董事会组织设置。董事会应当纳入公司的处理组织,明确董事会的界限,使董事会参与公司的整个处理过程中。在这一过程中,民营公司需要确保董事会的独立性,禁止董事会主席兼任其他职能,并构建一个多元化的董事会。
  三是充分发挥监事会职能。监事会的主要职能是对公司处理全过程进行的监督,并有监督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权利和责任。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监事会成员不得兼任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应注意监事会的独立性。为了充分发挥监事会职能,当民营公司挑选监事会成员时,要考虑到办公室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试着选择那些有监督者经验的人,保证监督制度的执行。
  三、结语
  综上所述,建立一个健全的民营公司处理组织是非常重要的,这是民营公司长期生存和成长的保证基础。因此,民营公司在日常工作现实中,对组织的充分重视,发现自身的不足,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处理,积极探索处理组织健全的措施,从而提高处理绩效。
  参考文献:
  [1]王一杰.关于我国民营企业治理结构的研究[J].中国合作经济,2008(05).
  [2]蔡建春,王勇,李汉铃.公司治理理论与实践的发展趋势[J].统计与决策,2003(03).
  [3]邓四海.围绕企业权威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民营企业治理结构[J].企业家天地,2013(08).
  作者简介:
  贾旭桐(1988.11~),男,汉族,辽宁朝阳人,本科,助理工程师,研究方向:国际法(公司法)。
  徐铭泽(1987.2~),男,汉族,辽宁朝阳人,本科,助理工程师,研究方向:国际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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