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三+刘丹丹 摘 要:贪腐问题与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工作格格不入,探寻预防和惩治贪腐问题的有效监督机制已经成为检察机关所须要切实思考的问题。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检察机关在反贪腐工作中取得了许多成果,但从司法实践看来,当前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反贪腐问题的相关制度规定还有待完善。本文基于检察机关检察权的内涵与意义,对刑事诉讼中反贪腐监督机制的构建进行探究。 关键词:刑事诉讼;反贪腐监督机制;构建策略 反对贪污腐败、促成廉政建设是检察机关的重要工作职能之一。从社会发展的规律分析,仅依赖于组织内部的行政管理、行政监督,其在遏制贪污腐败问题上难以取得成效。为此,我们应当转变反贪观念,切实发挥刑事法律的威慑功效,通过建立健全刑事诉讼法中反贪腐监督机制,从源头上对各种可能的贪腐行为进行遏制。 一、检察权在刑事诉讼中反贪腐监督机制构建的内涵体现 笔者认为,刑事诉讼中反贪腐监督机制构建的基础在于检察机关的检察权。检察权在我国可归结为一种一元论权力,其是国家机关(检察机关)监督权和诉讼权的辩证统一。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的检察权具体表现为侦查权、侦查监督权、公诉权、审判监督权以及执行监督权。这些权力中,公诉权(诉讼权)是检察权本质特征的最直观体现。公诉权作为检察机关的最基本权力贯穿在刑事诉讼全过程中,其对于惩治刑事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从我国司法体制分析,检察权带有法律监督权的基本属性。理由如下:第一,检察机关是法定的行使法律监督权力的国家机关,检察权是其基本职权之一,其衍生至法律监督权;第二,诉讼作为检察机关检察权的核心体现,其旨在实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换言之,诉讼是检察权的一种权力形式载体,通过诉讼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才是检察权的实质意义。 二、检察权在刑事诉讼反贪腐监督机制构建中的作用 1.对反贪腐立案权的监督作用 任何形式权力的运行都应当接受监督。在司法实践中,贪腐立案是不容易的。贪腐犯罪者一般在其本地都具有较高的地位或社会威望,多存有复杂的"关系网",这使得反贪腐立案工作的开展面临着不小的难度。随着我国司法体制的不断改革与发展,目前检察机关已经将反貪腐立案的监督对象扩大至检察机关的"麾下"(自侦部门),其极大地强化了检察权对于反贪腐立案权的监督作用。 2.对反贪腐侦查权的控制作用 反贪腐案件一般由检察机关侦办,检察机关行使反贪腐案件的侦查权。在这样一种司法格局下,形成了"监督者应该由谁监督"的问题。我国司法体制规定了两种监督方式:一是由上下级检察机关相互制约和监督;二是由检察机关内部"平行监督"(各部门相互监督)。为此,不难发现,检察权对于反腐侦查权具有制约和控制的作用。 3.对反贪腐审判权的制衡作用 我国虽未像西方国家一样确立三权分立的司法格局,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有与三权分立的异曲同工之效。检察机关通过检察权监督和制衡法院的反贪腐审判权。我们看到,在部分反贪腐案件中,贪腐犯罪者可能是法官的上司,加之贪腐犯罪者势力强大,这些都将会可法官带来无形的压力,从而导致其可能作出不合理的判决。为了维护司法公正,检察机关所发挥检察权对于反贪腐审判权的制衡作用便显得尤为重要。这种制衡作用集中体现为:监督审判行为,对不合理的判决结果提起抗诉等。 三、刑事诉讼中反贪腐监督机制构建的建议 1.组建专门的刑事诉讼反贪腐监督机构 当前我国的反贪腐工作主要由司法机关、党政纪检机关等负责,这样的反贪腐体制相对较为混乱,制约了反贪腐工作的进一步开展。为此,有关部门可以立法的形式组建专门的反贪腐监督机构,指定相应的反贪腐监督工作体制,从司法机关、党政纪检机关中调配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的人员赴反贪腐监督机构开展工作,以切实提高反贪腐监督工作效率。 2.反贪腐监督刑事程序的构建 (1)立案程序。第一,以事立案。反贪腐案件一般都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其要求检察官胆大心细,排除阻力,在弄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寻找证据,做到以事立案。第二,立法保障初查的法律地位。这里所谓的初查,是指检察机关在立案前,根据现有的事实、信息和证据认为有必要进行的反贪腐调查。有关部门应当立法保障初查的法律地位,便于检察官能够顺利开展反贪腐工作。 (2)侦查程序。第一,强化初查工作。检察机关的反贪腐初查应当是有目的的、有针对性地调查事实、搜集证据。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在初查中询问当事人,将询问所得的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统一起来得到可靠结论。第二,建立反贪腐审批和报告系统。反贪腐审批和报告系统的建立主要促成反贪腐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开展。检察人员需要将案件资料、证据等以报告(或其他法律文书)的形式送达上级批示并存入系统,以帮助梳理反贪腐工作信息,提高反贪腐工作效率。 参考文献: [1]邓超.刑事诉讼中反贪腐监督机制构建研究[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国社会科学院,2013. [2]王建武.关于刑事诉讼中反贪腐监督机制构建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