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新股发行制度是证券市场最为重要的制度之一,其改革对股票市场有着深远的影响。本文开头分别介绍了注册制与核准制的定义与特点;其次,本文从市场投机情况复杂,监管难度加大、中介与保荐人责任不明,利益相互掣肘、信息披露不全面,中小投资者利益受损三个方面分析了我国实行注册制的可能市场影响;最后,本文从三个方面提出应对之策。 【关键词】注册制;对策 一、注册制的定义与特点 注册制的定义是"依据公开原则,要求发行人申请注册上市时提交真实完整的上市资料,并对披露内容承担法律责任。"所以说,信息披露是注册制的核心,推动注册制度就要求监管部门强有力地保障信息公开的真实性与材料更新的及时性。注册制的优点除了有助于推动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还有利于中介机构与保荐人的功能逐渐被市场发现,投资者对于政府部门的依赖心理会逐渐转移到中介机构身上。由于信誉与投资者监督的双重压力,中介机构与保荐人在财务造假等违规行为上会更为谨慎,并逐渐成为股票上市的"守门人"。当然,推行注册制度也是具有一定风险的。现行的注册制要求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完全自负盈亏。因为从法律上来看,监管部门的职责转变为了"保障资料真实性",而不能判断企业的运营能力,因此上市企业的持续盈利能力需要投资者依据市场信息自己判断。这对投资者的自身素质与市场预测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二、我国实行注册制的可能市场影响 (一)市场投机情况复杂,监管难度加大 由于之前在核准制下,监管部门过分强调上市企业的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已经诱发了上市财务造假的行为;信息披露不真实、中介机构浑水摸鱼的现象屡见不鲜。例如,在2010年胜景山河造假上市案例中,由于监管不力,导致企业在临上市前夕,被新闻记者爆出企业涉嫌虚增营业收入等造假上市的丑闻。最终,在上市前夕,胜景山河通过注册上市的决定被取消。 随着注册制的实行,表面上对审核上市企业的松懈会吸引大量投机企业乘机上市。一旦企业上市的数量会增多,此类企业造假案例也会逐步增多,市场投机的情况也会愈加复杂难以预计。由此来看,注册制并不意味着证监会完全放任不管,相反来看,注册制实际上是需要一个办事更有效率,监管更加独立的证监会。因此,改善证件会的组织结构,不断地提高强有力的监管执法才是保证我国核准制平稳过渡到注册制的正确途径,才是我国注册制在资本市场的夯实基础。 (二)中介与保荐人责任不明,利益相互掣肘 在美国市场,中介机构的职能相当于股票市场的"守门员",社会各界也是十分看重中介的作用。而在中国,却出现了机构中间人利益不断增加但是上市企业上市后市值却不断缩水的怪異现象。这些现象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个人利益,更对我国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产生了负面的影响。 虽然我国的保荐制度中规定保荐人的作用是:"约束发行人的行为,维护投资者的利益",但在实际操作中,保荐人和其他中介机构之间权责不清、利益相关,使得制度制定的出发点得不到实际的实施。在企业发行上市过程中,除了保荐机构,其他机构也会出具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据规定,保荐人对这些中介机构所出具的专业意见是需要进行实质核查并承担责任的,这显然模糊了保荐人在内的中介机构的职责界限和风险担当;在利益方面,申请上市企业付给保荐人的费用是保荐费与承销费不分离的。保荐人收取的保荐费都是在企业上市后,企业才从承销费中抽取一定比例支付的。在这样的付费制度下,保荐人的收益与企业上市的成功与否直接挂钩,因此保荐人不得不对企业进行"过度包装"以保证其上市的成功。在注册制推行阶段,如果我国不加以明确职责,改革相关的保荐人等制度,这样的"辅助造假"的风险,在我国实行注册制以后非常容易愈演愈烈。 (三)信息披露不全面,中小投资者利益受损 在注册制下,投资者基于市场的有效信息与预测信息自己做出投资判断,当然也包括对未来风险的承担。所以说"注册制落实信息披露为中心的改革理念是注册制改革的灵魂和纽带"。在我国,由于股市信息公开制度不完善,导致了信息不对称,致使市场中的弱势群体--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严重受损。 我国资本市场以中小型投资者为主,更容易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股市中的"羊群效应"十分明显,如:投资者对于小道消息的真假难以判断;对于新股发行疯狂似的投资难以抑制;对于"追涨"、"博傻"的行为处于盲目跟风的状态。所以,一旦市场出现信息不对称或预测性信息不受重视的情况,中小投资者往往会集体性的判断失误,导致大量投资失败。同时,由于监管法规制度滞后,各种受到欺骗后的投资者无法通过法律途径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利,证券市场的信用问题始终是绕不过的危机。 三、推进注册制实施的措施 (一)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严格执行上市制度 对于上文提到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笔者认为我国证监会首先应该明确披露的内容,随后尝试建立多元化的信息公开制度,以"丰富我国证券市场,吸引不同发展阶段的公司上市"作为最终目标。需要强调的是,我国还应该继续坚持执行严格的持续上市制度。从美国的注册制来看,其实质仍旧是"双重注册制",任何上市企业都需要经由州和政府两个层面的审批。不仅如此,成熟市场通常会制定相应的持续上市标准,其中包括市场化指标和基本面指标。实践中,美国综合考虑这两个指标,并给未满足持续上市标准的公司设置一定的缓冲期来解决存在的问题。由此看来,我国实行注册制度并不意味着不进行实质性的信息检查,而是应该将侧重点放在更多的方面,重视起持续盈利性的增长指标,使信息多层次化、公开透明化,从而使证券上市的效率更高。 (二)改革保荐制度,谨防职责混乱 在改革保荐制度方面,首先,监管机构必须对于申请上市企业支付保荐费和承销费做出相关规定;从支付的条件来看,保荐费的支付标准不应该是"企业是否成功上市",而应该以承销阶段与保荐人具体的工作时间长短为标准。需要说明的是保荐费用应该为沉没成本,即企业无论上市成功与否都不给予归还。其次,应该以法律形式要求保荐人对招股章程内容的准确性承担责任,且以其任期为期限,以此强化自身的长期责任意识。 作为中介机构(包括券商、律所、会计师事务所) ,如果拟上市公司出现虚假陈述等问题,拟上市公司和各方机构都应该承担责任。为了区分各方责任,建议相关部门应该从法律层面明确规定中介各方责任,从而使各方不至于在承担后果时互相推卸。 (三)加强投资者教育,建立集体诉讼机制 推行注册制的过程就是企业发行股票逐渐市场化的过程,这也就要求证券市场投资者的素质相应提高。因此建议中小股民需要不断增加自己在财会与金融方面的相关知识,加强对企业披露的财务报表的理解;同时及时地关注国家政策,认真解读政治文件,争取摆脱"傻搏"、"跟风"的炒股心态,做出更理性的投资决定。 在投资者维权方面,由于我国还没有集体诉讼制度,所以中小投资者利益一旦受损,投资者会出现维权难、维权贵等多个利益无法保障的问题。因此当下,在构建集体诉讼制度对实行注册制和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显得十分重要的。 【参考文献】 [1]曹凤岐.推进我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J].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版).2016(2):54. [2]田利辉.金融管制:风险投资和新股发行的超额抑价[J].金融研究,2017(4):29. [3]闫金秋.我国实施注册制对股市的影响探究[J].产业与科技论, 2015,1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