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振远 陈相汝 卢平 庞彦堃 摘 要:本文以行政公益诉讼为核心,在对试行阶段法案实践案例的分析过程中,总结执行过程中的经验方法,通过对法案内容的不断修正与优化,相应国家法制化建设的战略目标。同时,为该法案在发展过程中的主要调整方向,提出方向性的参考建议,供相关研究查阅参考。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依法行政 我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立已久,当《行政诉讼法》的修订案议程进入工作日程后,行政公益诉讼再次成为法律修订的争议性焦点。在经历"一‘决定三解释"的发展后,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整体框架基本成型,并于2017年6月27日正式通过了《行政诉讼法》的二次修订案。对为期两年的试点工作进行了全面的总结与汇总,并使经修订的法律内容,成为指导实践工作的重要基础。 一、執行案例中的行政公益诉讼调整 (一)明确诉讼原告 执行试点运行之前,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表现出二元化的特征。在执行试点方案的过程中,将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限制为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二次修正案中,也延续并确认了这一模式。 针对行政公益诉讼的理论研究中,对诉讼的原告向来存在争议,并在"一元论"与"二元论"之间争执不休。在"一元论"体系中,认为只有检察机关具有执行行政公益诉讼原告的资格;而在"二元论"系统中能,检察机关、公民、法人都带有行政公益诉讼原告的资格。在对这两种体系进行比对的过程中,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的监督部门,不涉及到各种利益内容,可以胜任原告这一身份。通过自身独立的调查取证能力,在对宏观层面进行举证分析的过程中,可以更加精确的行使自身的公诉权并在专业法律监督队伍的帮助下,高效率的完成诉讼。然而,从维护国家公众利益的角度,一元性质的诉讼原告,显然具有明显的局限性[1]。但在发展二元系统诉讼的过程中,我国现阶段的法律环境体系,不能有效的对这一方法进行控制,并发挥出其应有的优势作用,反而会在执行过程中,造成行政公益诉讼的混乱,只有在处理好行政公益诉讼各主体之间关系的基础上,才能更好的执行下一步的工作内容。 (二)案件范围调整 案例一:吉林省某县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当地人民检察院与2016年3月31日,向林业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自身职责,对县内非法侵占林地问题进行惩处。在维持一个月的整改期结束后,违法侵占林地仍未得到有效处理,使国家与公众的利益受到了侵害。因此,当地检察院对某县林业局的不作为行为,向辉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试点方案执行过程中,对行政公益诉讼的受理范围做出了明确的规范,将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国有资产、国有土地等内容作为重点方向,在地区范围内,对承担监管职责的行政部门进行监督,约束其违法行使职权与不作为的行为。① 以试点执行方案的规定内容进行分析,上文辉南的案例中符合其具体要求。但是,在行政法法理的角度出发,这种距离式的规定内容,带有明显的排他性特征,剔除了部分对公民与国家利益侵害的内容,应将所有损害公民与国家利益的内容全部划归到案件受审范围中。对此,在二次修正案中,对受审范围进行了扩充,将食品药品安全的内容加入到了审理范围内[2]。然而从科学立法的角度出发,这种适当的修正虽然补充了法令内容,但是简单的一个"等"字,并不会全面改善法制环境,甚至在内容上,也增加了法令的不明确性,必须在未来的优化中进行完善,反之"等"字虚化造成的法令桎梏与无序扩张。 (三)划定举证责权 举证责任分配是执行行政公益诉讼的难点问题。在以往的行政活动中,可以通过"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平衡公民与行政机构之间举证能力不平等的问题。而在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中,产生了"官告官"的新型诉讼模式,是否沿用以往的理论形式构建法律模型,还是在理论创设中提出新的法律方法,成为了理论研究的重点。 在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的过程中,有专家指出了"公益诉讼人"的概念,对此身份进行定位时,可以明显的发现其与传统原告之间的异同点。在试行规定中指出"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初步证明材料"就可进行诉讼。虽然在条件上,检察机关拥有举证的调查优势,但这种调查举证的过程,优势检察机关难以负担的,所以,部分学者提出了沿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说法。检察机关在执行举证诉讼的过程中,可以充分的调用自身的法律专业人才,并在行政能力上表现出较高的公定力。在此条件下,明确举证责任内容,不仅可以对检察机关进行约束,也可达到维护行政稳定的效果。 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对于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侵害问题的举证,应由检察机关承担,在确定承担举证责任的同时,不能因举证困难而减轻其举证义务。而在法律内容中,应针对其实际存在的举证难度,为检察机关的公诉举证创建一定的条件,在保证举证行为可以顺利实行的基础上,防止其出现举证缺失与滥用职权的问题,提高法律控制效果。 (四)规范诉讼程序 案例二:在湖南省某县检察院向阮陵县国土局递交的检察建议中,对官庄镇黄壤坪九校非法占用土地的问题提出了整改建议,要求其归还非法拓展的国家公共土地资源。而某县国土局仅对这一问题做出了回复文件,甚至在内容上,仅用"已依法将该案作出处罚"对案件的处置进行描述,至于如何进行处罚,处罚的内容却没有进行详细说明。针对这一内容,在《行政诉讼法》的第一次修订中,已经作出的简要说明,必须在后续的修正内容中,重点强调诉前程序的严肃性,在强调其一次性的基础上,规定行政部门对于此项内容的强制执行,否则必须面临相应的法律后果。对于诉前程序的正确理解,是保证诉讼行为合理进行的必要条件。将诉前程序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重要内容,无论是在试行方案规定还是在后续的修正意见中,都是法律规定中重点强调的内容[3]。执行这一程序,不仅可以有效的提高司法效率,也可控制司法运行过程中的成本消耗,尽快的在诉讼程序中完成问题处置,使诉讼目的能够快速的实现。② 当前的诉讼程序中,虽带有明确的诉前程序,但是由于诉前检察缺乏法律刚性特征,行政机关往往不履行其建议内容,仅作出相应的政府批文是诉前程序的效用大打折扣。 (五)结案环节管理 案例三:在试点执行中的17次行政公益诉讼中,其中仅有6个案例进入了开庭审理阶段。而在这不足半数的6个案例中,又有4个案例最终以"和谐庭审模式"完成了原被告双方的协调结案,比重份额达到了66%。在试点执行的过程中,出现此种问题,与我国国家机构的设定形式有很大关系。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协调结案并不是没有原则与底线的妥协,协调的前提,必须建立在诉讼要求得到满足之后,然后才能在保证国家与公民权益不受侵害的前提下执行撤诉。③ 最高检部门在颁布《试行办法》中,明确的规定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不适用于调解机制,但在后续的规定中,又进行了补充说明,当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被实现后,可以有由检察院撤销诉讼请求。在这项补充说明中,撤销诉讼请求,就是一种调解后形成的结果。 (六)诉讼结构调整 案例四:吉林省白山市的案件中,市人民检察院向白山市江源区卫生与计划生育局提起诉讼,并附带江源区中医院民事公益诉讼案。这一案例是国内首个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例,由于江源中医院违规排放医疗污水,并在街道整改通知后,仍未依法执行污水处理工作,导致社会民众的公共利益受到持续性的侵害。在法理内容上,符合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所以,白山市人民检察院在行使自身公益诉讼人身份的同时,突出了附带性的诉讼议案。在2016年七月的判决中,规定该医院在3个月的时间内完成医疗污水整改工作。由此,也正式确定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问题的法律地位,在修正案中将这一内容进行了强化。④ 原有《行政诉讼法》中的内容规定较为单一,没有对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进行说明。通过试点执行的探索与尝试,在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内容。对诉讼案件中存在的民事争议内容,可以进行统一化的并案审理。在兼顾私益诉讼的基础上,保证行政诉讼的完整性。例如,可尝试将社会团体作为原告补充,引导到诉讼案件中,通过社会性力量的引入,平衡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的平等地位。同时,通过国家机关与社会团体之间的组合,弥补了两类机构各自的缺陷,既补充了社会团体的专业化程度,也增加了公诉机关单位执行诉讼的公开化程度。 二、行政公益诉讼的发展趋势 行政公益诉讼的发展,必须建立的牢固的理论与完整的系统之上。在全面发挥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基本地位的同时,使其承担起支撑行政公益诉讼基础的作用。在理论内容上,如果将《宪法》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作为执行此项法令的基础,那么,必须在"一‘决定三解释"与现行的二次修订案中进行内容巩固,使行政公益诉讼法的权威性与明确性更加清晰。 然而,在《行政诉讼法》的内容中,即便是完成二次修订后,也仅对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合法性地位做出了說明,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与制度。必须在实践过程中不断进行尝试,在实现建设目标的基础上,使基础理论的完整性得到强化,并对实践工作进行指导[4]。 执行试点活动之前,各个地区的行政公益诉讼带有明显的"各自为政"的特征,在谨慎探索的条件下,发展效果较为缓慢。在试点工作执行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规范性较为明确的法令内容。以此,完成《行政诉讼法》二次修订工作,可以视作该法令由探索到全面应用的转折,并将工作内容由零星的尝试转化为了常态化的工作。但,也必须清晰的认识到二次修正案在多项内容中的局限性,必须在实践过程中,将管辖范围、证据条件、裁定类型等多项内容与行政公益诉讼进行磨合,以便达到预期的应用效果。 实践工作中,行政公益诉讼还会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尤其是政府部门的配合程度,而这一问题在短时间内无法达到彻底优化的效果,必然会在内在的矛盾转化中,形成一定时期的僵持。这一条件下,对于行政公益诉讼的执行力度提出了考验,必须在配合国家法制化建设进程的同时,降低外部环境的影响条件,将规范化的诉讼制度,成为政务工作中的常态化内容。由此,需要在现阶段对行政公益诉讼进行更加全面的诉讼制度建设,以便迎合发展中的法制化需求。 三、总结 综上,行政公益诉讼是我国在法制化建设中不断探索的重要内容,在完善并健全我国法律系统的同时,对现有的法案进行说明补充。为了使此项法案在执行过程中表现出更加明显的合理性,需通过阶段性的实践探索,在各种执行案例的分析中找到法令内容的缺点与问题,并为法律的制定与发展提供参照。 注释: ①来源: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检察院官网,http://www.jlhuinan.jcy.gov.cn/。 ②来源:问政湖南网,网址:http://wz.rednet.cn/ ③来源:法制政府网,网址:http://fzzfyjy.cupl.edu.cn/index.htm ④来源:中国法院网,网址:https://www.chinacourt.org/index.shtml 参考文献: [1]王甜.论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路径[J].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30(06):81-83. [2]蔡辉.论我国公益诉讼起诉主体制度的完善[J].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51(05):116-123. [3]李成,赵维刚.困境与突破:行政公益诉讼线索发现机制研究[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45(04):54-61. [4]徐全兵.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职能定位与制度构建[J].行政法学研究,2017(05):77-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