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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类案件量刑规范化问题探究


  摘 要:贪污贿赂类案件中主要存在量刑情节适用不当、减轻或从轻的幅度过大、量刑结果失衡等严重问题。主要原因在于立法不周密、量刑基准难以确定、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等等。本文将从理论上提出意见建议,期望能够推动贪污贿赂类犯罪的量刑规范化。
  关键词:贪污贿赂罪;量刑规范化;建议
  一、量刑的概念
  量刑是指人民法院在定罪的基础上,对刑事责任的轻重进行权衡,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处刑罚或适用某种非刑罚处理方法,判处何种刑罚和刑度以及是否现实执行某种刑罚的审判活动。(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51页。)
  二、贪污贿赂类案件量刑情况
  量刑是基于对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的认定。犯罪事实千差万别,但量刑情节却大同小异。根据上述材料显示,适用缓刑、降档处罚的被告人,都被认定了自首、退赃、立功等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一方面,量刑情节直接影响了刑罚的处罚方式。如被判处缓刑的有37人,犯罪金额自4万余元至184万余元不等。另一方面,是否退赃、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明显影响量刑。如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到二十年的有17人,涉案金额自14万至5000余万元不等。可以看出,这样判决结果的产生,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上述量刑情节的适用。
  三、量刑中存在的问题
  (一)罪刑失衡
  刑罚的本质及刑事案件的性质决定了,有罪有罚,罚当其罪,罪刑均衡。但罪刑均衡只是刑事法治的一种理想状态,是人主观设定的一种标准。而在现实生活中,司法活动只能尽可能的接近这一目标,十全十美的罪刑均衡状态是不存在的。因此,罪刑均衡具有相对性。
  (二)减轻或从轻的幅度过大
  部分案件的判刑突破了法律的界限,这些案件无一例外具有自首、退赃、坦白等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有些不该缓刑的却适用了缓刑,不该免刑的却适用了免刑,其从轻、减轻幅度之大是可想而知的。
  (三)酌定量刑情节适用较多,作用较大
  量刑情节,是指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量刑时据以处罚轻重或者免除处罚的主客观事实情况。一般而言,以刑法是否就量刑情节及其功能作出明确规定为标准将其分为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法定情节,是指法律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情节。
  四、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立法不周密
  立法周密是量刑公正的前提和基础。由于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法院的量刑出现偏轻或者偏重的情况时,人们难以评价,检察机关也难以行使法律监督权。我们很难说哪个案子的判决是公平的,哪个案子的判决是不公平的。而量刑幅度较大也决定了大部分案件的判决似乎都是合法,但案件间相比较似乎又不公平。没有一个标准,让人无法评价,这是我国贪污贿赂类犯罪量刑中的一个大问题。
  (二)无确定的量刑基准
  量刑基准,指在典型状态下,某一犯罪应当适用的刑罚分量。我国贪污贿赂类犯罪的量刑基准确定方法一般为逻辑推演法。也就是法官以犯罪数额为基础。由于每个法官的逻辑推演方法、起点、过程不同,就会得出不同的量刑基准,产生量刑相差较大的情况。
  (三)法官自由裁量权滥用
  我国《刑法》中的绝大多数条文采用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有一个确定的量刑范围,又允许法官在这个范围内自由裁量。而法官是理智使用自己手中的自由裁量权,还是滥用自由裁量权,把罪恶的潘多拉盒子打开,完全由法官自己决定。尽管都是法官,但由于素质各异,对同一件事也会产生不同的看法。即使是同一个人,对同一件事的看法也可能前后迥然有别。
  (四)观念偏差
  目前我国刑事审判观念上存在着一个最普遍的观念就是刑事审判的核心是查清事实,保证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对被告人的行为定性正确,存在严重的重定罪轻量刑挂念。
  五、贪污贿赂类犯罪量刑规范化的构建
  (一)理论构建
  量刑方法:我国的量刑方法,是指在我国《刑法》规定的量刑模式下,为实现量刑的目的和任务而采取的对犯罪分子落实刑事责任的具体操作方法和技术。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以案件确有的量刑情节为根据,评价犯罪人刑事责任轻重程度的操作方法;二是根据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大小,在相应法定刑范围内或基础上求解量刑最佳适度宣告刑的操作技术。
  (二)實践建议
  1.实施贪污贿赂类犯罪案例指导制度
  我国虽然没有判例制度,但同类案件尤其是同地区同时期的案例具有较强的参考意义。建立完善的案例指导制度,一方面可以为自侦部门办理贪污贿赂类犯罪的案件提供证据要求上的参考,另一方面也能为公诉部门办案提供参考依据和裁判规律。
  2.积极履行审判监督职能
  检察机关应该加大审判监督力度,发挥审判监督职能。一是发挥量刑建议权的作用。对于贪污贿赂类案件,检察机关承担着案件的侦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审判监督和最后的刑罚执行监督工作,了解整个案件,理应对被告人的量刑代表国家提出建议,做到量刑的公平公正,通过个案审判的公正,从而达到整体的量刑均衡。二是加强法检沟通。一方面坚持通过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来履行监督职能,认真听取审委会成员的意见,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法院不合法的裁判发表监督意见,促使审判机关依法提高判决、裁定的准确性。另一方面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与法院沟通量刑建议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了解审判机关最新刑事司法政策,共同解决量刑工作中的疑难复杂问题,统一法检两家在职务犯罪案件量刑方面的认识,提高量刑意见采纳率。三是充分发挥职务犯罪案件判决上下两级检察院同步审查的作用。把审判监督由"软"变"硬",有效排除案外因素的干扰和阻力,发挥上级院办理案件的指导作用,通过司法实践,平衡职务犯罪案件的处罚标准,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和水平。
  六、结语
  贪污贿赂类犯罪只能减少,不能杜绝。量刑规范化这一问题也将伴随着贪污贿赂类犯罪一直长期存在。我们作为一个法律人,所能做的也就是尽量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使这类获得更加公证审理。上面是笔者就一个地区的贪污受贿犯罪的量刑情况、量刑因素进行分析比较,指出量刑中存在的不足,对相关法律的完善提出的一些建议。由于自身水平有限以及案例的局限性,所得成果不一定完全正确。但实现量刑规范化必将是一个从理论到实践、从实践到理论的一个长期、反复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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