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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措施的应用


  摘 要:新刑诉法在"侦查"一章中增设了"技术侦查"一节共五个条文,对技术侦查适用的时间、范围、程序等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使技术侦查合法化。这些规定的实行,必将对检察机关的侦查工作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技术侦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
  一、技术侦查的概念
  技术侦查是侦查机关运用技术装备调查罪犯和案件证据的一种秘密侦查措施,包括电子监听、电子监控、电话窃听、秘密拍照或录像、电子邮件检查以及用仪器设备排查、传递、对比个人情况数据等秘密,以获取与犯罪有关的言词及相关行为的一种技术侦查方式。在刑事实践中,公安、国家安全机关运用技术侦查手段侦破了大量的犯罪案件,收到了积极的效果,且越来越广泛地得到应用。
  二、在现有立法下应用技术侦查手段的合法性状况
  现有立法对技术侦查的规定虽说是有法可依,但依据不足,特别是对于检察机关来说,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虽然1989年《关于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检察院对重大经济案件使用技侦手段有关问题的答复》规定:"对经济案件,一般的不要使用技术侦查手段,对于极少数重大经济犯罪案件主要是贪污贿赂案件和重大的经济犯罪分子必须使用技术侦查手段的,要十分慎重地经过严格审批手续后,由公安机关协助使用。"但这种内部协调性质的答复本身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从法律层面来讲,检察机关并没有真正地被赋予决定和实施技术侦查措施的权力,技术侦查一直没有被纳入刑事诉讼法,其合法性一直饱受质疑。
  在实践中,检察机关使用技术手段为侦查人员提供线索并协助办案的使用率并不高,究其原因,第一,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即便使用也需要公安机关协助执行,在法律不详尽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多是不敢用、不能用技术侦查措施;第二,职务犯罪有其特殊性,与普通刑事犯罪相比,对技术侦查的时效性、保密性要求更高,检察机关适用技术侦查措施,必需商请公安机关配合,一旦配合出现问题,将不利于有效打击犯罪;第三,检察机关通过技术侦查措施所获取的资料不能直接作为证据使用,往往只是作为查明案件事实的参考依据,降低了技术侦查措施的效果,效率不高。
  三、新刑诉法对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
  新刑诉法对技术侦查措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检察机关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手段辅助侦查,通过技术侦查措施所获取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技术侦查措施在收集固定证据方面的作用将显现,同时对职务犯罪嫌疑人将产生极大的震慑作用,技术侦查措施必将成为检察机关严惩职务犯罪的一大利器。
  解读新刑诉法,我们可以发现,新刑诉法对技术侦查措施作了明确的规定,在立法上解决了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的合法性。而且新刑诉法对使用技术侦查措施从时间、范围、程序等方面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1)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主体:新刑诉法第148条规定,能够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主体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2)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时间:立案之后。
  (3)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范围:重罪大案。新刑诉法第148条规定,技术侦查措施适用范围为以下案件:①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②重大的贪污、贿赂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③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件。
  (4)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程序:严格批准。新刑诉法第148、149、150条规定,技术侦查措施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才可适用,而且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对象和期限执行,不得自行适用。
  (5)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期限:三个月。新刑诉法第149条规定,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对于不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6)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要求:保护隐私。新刑诉法第150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于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信息和事实材料,应当及时销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公安机关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应当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7)技术侦查措施的证据效力:作为证据采纳。新刑诉法第152条规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新刑诉法在证据种类中增加到了电子证据,通过技术侦查措施获得的电子数据等将作为电子证据被采纳。
  新刑诉法修改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进行修改,征求意见稿中在"侦查"一章中新增一节"技术侦查措施"共七条条文,进一步规范了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
  综上所述,新刑诉法修改后,从立法上赋予了检察机关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权力,这对于提高检察机关的侦查能力,更有效地履行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行使,更好地打击和惩治职务犯罪有着巨大而深远的意义。
  参考文献:
  [1]程雷.论检察机关的技术侦查权[J].政法论丛.2011(05)
  [2]柯昌林,曹斌,吴晖.职务犯罪技术侦查与证据采信[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11(07)
  作者简介:
  李洪涛(1988.2~),男,系株洲县人民检察院技术科干警,湖南邵阳市城步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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