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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高校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


  摘 要:近年来,我国教育部门高度重视高校创新能力,而产学研协同创新,则是提高高校创新能力的必经之路。然而,在知识经济时代背景下,部分高校在开展产学研项目中,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并不到位,继而出现了一些不必要的知识产权管理问题,本文旨在解读高校产学研协同创新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针对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典型问题,给予针对性的应对建议。
  关键词:高校;产学研协同创新;知识产权
  目前,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益增多,世界各国逐渐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并将其视为抢占国际新兴战略性产区高地的"必争之地"。2015年,我国颁布《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并明确提出应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提高创新活力,保护创新成果,最大程度上体现创新的价值。
  一、产学研协同创新保护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解读
  产学研协同创新,即在政府的主权领导下,促进高校與企业的新型事业合作,将权力交给二者,使其形成合作与平衡,加强沟通。企业借助学校的人才与技术支持,学校借助企业的场地与资金支持,共同创造创新模式,在该模式中,将会研发创新理念与产品,但是该过程漫长而艰巨,结果也未可而知。
  在产学研协同创新中,知识产权不仅是其产生的劳动成果,更是一种尊重,代表该理念或产品是团队的荣耀,并具有解释权与支配权,受法律保护不被侵犯。采取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能够更好的保障创新者的合法权益,并在某种意义上鼓励创新行为,赋予其创新动力[1]。总而言之,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毋庸置疑,必将有效促进高校、企业的创新进步与发展。
  二、高校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1.风险防范水平不高
  我国科技成果管理体制主要选择双轨制,一方面利用科技成果鉴定方法,一方面利用申请专利保护。目前,最为常见的表现形式为论文发表,受到创新软环境的限制,高校科研人员普遍更加注重职称评定科技成果,比如在选题立项时倾向于理论与技术,从而导致很多科研项目并不能进入市场,而停留在实验室阶段。除此之外,高校作为创新主体,若缺乏战略主动性,与各利益主体之间缺乏统一的标准与沟通,将会无法有效执行、落实,不利于履行合作协议。
  2.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有限
  高校与企业的关注点存在差异,导致其签约合同的内容也将会有所差异,成果归属容易发生纠纷,一般来说,主要可分为产权风险、侵权风险、成果流失风险以及成果实施风险。知识产权侵权,又可分为非故意侵权与故意侵权,可见知识产权风险极多,稍有不慎将会被侵犯知识产权,目前,高校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有限,而遭遇侵权风险较高,无法全面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害[2]。
  3.知识产权经营水平匮乏
  近年来,高校专利申请与授权数量不断攀升,然而高校专利维持年限则较短,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根据产业化可能性角度而言,主要包括应用型专利、基础型专利以及任务型专利,其中,应用型专利可能会受技术研发情况与经济环境的限制,缩短使用年限,无法保持长期维持,基础型有专利距离实际应用还有较大差距,所以其前景情况无法预估,任务型专利则是满足国家项目要求的专利,和现代科技需求存在差异,实际转让、许可的可能性较低。在高校协同创新成果知识产权经营过程中个,会受到诸多因素的限制,而因自身的经营水平匮乏,从而导致产学研协同创新发展受阻。
  三、高校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若干建议
  1.完善产学研创新的知识产权制度
  作为产学研主体的高校,理应重点制定与完善知识产权制度,鼓励科研人员积极与企业合作,并深入开展市场调研,了解市场需求,提高科研的实际意义。国家应制定涉及知识成果创造过程中利益主体的权属分配制度,正确引导知识产权成果服务于社会发展[3]。当然,高校还应明确知识产权权属、转化的收益分配制度,改革现有职称评定标准,将知识产权工作放在高于申报课题、发表论文、承包项目的地位之上,提高科研人员积极性。在激励方式上,了解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的提成比例,对于职务发明创造成果完成产业化的,可抽取不低于30%的转化收入作为奖励报酬,继而提高产学研创新活力。
  2.实现知识产权共享
  知识产权成果,终将会投入到社会生产中来,若想确保社会生产秩序顺利,则必须要保证知识产权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并且知识产权使用的政策也有着更高的地位。树立知识产权共享机制,代表高校产学研协同创新的多方关系应有合理的利益分配比例,并预设好风险防御、承担方案。高校科研的知识产权成果投入到企业生产中,企业也理应分配给高校合理的利益,以此共享知识产权,若投入成果会带来一定的风险,那么该风险也不可只由企业承担,也应由承担部分风险,具体的负担方式需要双方协商拟定。与此同时,还可以构建知识产权共享平台,便于高校和企业互相交流成果内容,更好的投入、使用知识产权成果。
  3.从司法、执法上保护知识产权
  从司法角度来说,对于跨国案件可利用FRAND承诺,并在此基础上扩展、丰富承诺内容,避免发生合同纠纷问题。高度关注判例法应用,法院应根据标准受理、审理专利纠纷,为专利纠纷当事人提供必要的司法救济途径,同时也会提高司法权威,公平、公平的平衡标准实施者与专利权人之间的利益。
  从执法角度来说,应严格执行执法程序,提高高校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知识产权审查力度,检查知识产权源头,定期报告科研的相关状况,必要时可仔细记录科研情况,避免后期发生归属不明的问题。若存在知识产权成果被侵犯的情况,则需要提供知识产权登记凭证,由法院判决知识产权成果纠纷,当事人应积极配合法院工作,通过法律渠道解决问题,并执行判决书内容,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的保护至关重要,若不能及时解决产学研协同创新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将不利于经济与科技的共同进步。可以说,知识产权保护已势在必行,若对其轻视,那么创新合作的结果将流于形式,不会创造实际的效益,为此,必须构建科学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共享知识产权,从司法、执法上保护知识产权,让高校、企业迸发出更大的创新动力,促进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
  参考文献:
  [1]宋春艳.产学研协同创新中知识产权共享的风险与防控[J].科学管理研究,2016(1):18-21.
  [2]杨异,魏宁.高校产学研协同创新中知识产权保护对策研究[J].牡丹江大学学报,2017(6):168-169.
  [3]王进富,兰岚.产学研协同创新路径研究——基于知识产权归属视角[J].科技管理研究,2013(21):123-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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