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不少地方在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和评优树先时,出台了这样的特殊规定:城镇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须有1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支教经历,或按规定完成了对口支援、结对指导、送课下乡等支教任务,才可以评先晋级。 在这一政策指引下,越来越多的城镇教师自告奋勇地奔赴到农村一线学校支教,给相对落后的乡村教育带来几缕希望。但令人遗憾的是,原本神圣的支教活动,在一些地方却被赋予上功利主义的色彩,成了一部分教师的跳板。 勿庸置疑,教育主管部门作出如此良策,出发点是好的。可以唤起绝大多数教师的奉献意识,吸引更多的教师深入农村,以促进乡村教育事业的发展,让山里孩子享受到与城里学生平等的教育。 但事实上,有不少教师是不愿身入农村支教的,他们只是为了今后自己的发展,才不得不"委曲求全"。"身在曹营心在汉"的他们,有的把支教当成"赶时髦",教学责任心不强,不是搞一些"花拳绣腿"工程,就是做一些不切合农村学校实际的教学活动;有的把支教当成去农村体验生活和下乡旅游,如何支教、支教多久完全根据个人心情而定;还有的明明知道自己难以胜任,也不失时机凑热闹试验一番,其结果往往是误人子弟,既丢了芝麻又捡不到西瓜……用他们的话说,只要有在农村学校任教的经历,便一切"万事大吉"。 支教是好事。但是,这样的支教非但不能给孩子们带来益处,反而只会增加当地负担,给教育教学活动添乱。我认为,眼下亟需加强对支教活动的引导和规范,谨防部分教师把支教当成谋取私利的渠道和走捷径的跳板。 一是要引导支教学校认真对待支教行为,切实提高支教门槛,变过去教师只要报名便安排的现状,为认真选派教学成绩突出、综合素质强和专业能力高的老师前去支教。特别是对那些自身业务水平一般甚至不高,而又想参与支教活动的教师必须有所考量,应该统一组织培训后再做安排。 二是要严格限定支教时间,确保教学工作具有延续性,变短期支教为一年以上时间支教。支教和受支学校不可任其自行其是,而是要提前做好如需求学科、特长要求、支教时间等各方面信息沟通,提高支教质量。 三是要加强对支教人员的教育和监管,不能出现管理"真空",变支教、受支学校"不好管"为"都要管"。输出支教人员的学校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不能只输送不管理;受支学校要大胆扛起管理重任,将他们与本校教师一同纳入管理范畴,一起置于学校的制度框架中集中进行管理。同时,要完善对支教教师的监测和考核机制,从根本上加强支教的公益性,做到奖惩分明,要减少其功利性。 总之,希望有关部门在引导教师参与支教上想得更周全一些,避免形式主义;也希望教师多一些责任,让支教工作在自己的人生上写下光彩的一笔,千万别把支教当成资本和跳板。如此,才能真正让农村学校和学生受益,支教效果才能做到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