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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研究


  摘 要: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近些年在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进入了腾飞阶段,其贸易数量和贸易总额时刻震惊着世界,电子商务已经悄然的改变着我们日常的贸易方式,使得日常的生活购物变得越来越便利。虽然电子商务丰富了人们购物的方式,但是也对相关的民商法提出了巨大的挑战,现阶段的民商法越来越显示出在这方面的欠缺。本文就电子商务的发展对民商法可能产生问题进行了简要的分析,综合性的阐述了电子商务在发展中与民商法之间的关系,为民商法的修改提出了制度和方向上的建議,以供参考。
  关键词:电子商务发展;民商法;创新研究
  一、民商法在电子商务之间的关系简述
  1.民商法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简析
  我们要研究民商法在电子商务中的发展现状,相应的我们就必须了解现阶段电子商务的具体交易方式。对于现阶段的电子商务而言,其交易模式可以简单的概括为拟定交易计划、交易细节商讨、签订交易合同、违约赔偿四个方面。拟定交易计划即是需求者在购买货物之前,拟定一个有关金额、数量、质量等方面的简单计划,对于需要购买的货品心中产生一个大概的计划,然后从网上进行筛选卖家,最终选出合适的商品。其次便是交易细节商讨,售卖方就自己商品和买方进行细节上的商讨,双方商讨决定最后的交易细节。例如:决定是否需要定金、具体的配送方式、定金的金额等等问题。而在交易细节商讨环节完成后,便会进行交易合同的签订,由于电子商务多是通过网上虚拟平台进行交易,那么便需要在相应的平台上生成虚拟交易合同,合同中包括了交易的商品数量金额、配货方式、违约赔偿的金额等多个方面,根据合同规定了买卖双方需要遵守的原则。在签订了交易合同后,会在相应的购物平台完成付费,将资金和货物流向一个虚拟的平台,接下来便进行到了电子商务交易的最终环节,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任何一方出现单方面违约的现象后,便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追责违约赔偿金。综上,一方面我们可以清楚的了解到电子商务的具体交易流程,另一方面也可以很好的发现民商法在电子商务中的具体展现。
  民商法在电子商务中的作用主要集中在交易合同的制定以及违约赔偿两方面,民商法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使得电子商务的交易具有了法律效益,但在我们日常进行网络购物过程中可以发现,民商法往往难以发挥的在电子商务中应有的作用,不能够确保民商法在电子商务中的有效性,使得电子商务的发展存在一定的问题,不利于电子商务更好的发展下去。
  2.民商法对于电子商务的管理现状
  尽管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我国近些年不断完善民商法,尤其是从上世纪九十年代至今,不断进行民商法的完善,推出的电子商务管理法,对于电子商务在发展过程中的各种步骤细节进行了很好的规定,但是新兴的事物往往会产生很多难以料想的方面,例如:电子商务中快递行业的丢漏件问题,至今难以给出很好的处理方法,令消费者在电子商务的购物过程中担心不已;其次支付宝、微信在手机丢失后的盗刷问题依旧新鲜,令很多人唏嘘不已。
  根据我国目前实行的民商法来看,对于电子商务中涉及到的电子签名、实名认证问题做了严格的说明,尤其是在合同的形式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力求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但是仔细观察不难发现,多为一些笼统的规定,缺乏具体的法律条文和规定,难以真正落实到电子商务发展中去。
  二、电子商务发展对民商法的影响简析
  1.增加了民商法的主体对象
  电子商务在发展的过程中,使民商法不得不面临新主体对象。由于传统贸易模式的主体多为购买者和销售商,其双方主体简单明了,而在电子商务则增加了各种网络电商企业主体,这使得对于传统贸易适用的民商法难以很好的应用到电商贸易的领域,涌现出了很多的问题。例如:民商法中缺乏对于电子商务从业者资质的规定和标准,法律在缺乏了对于网络电商主体的约束后,极易导致网络电商从业者的良莠不齐,使得电子商务在发展的过程中,很可能会出现由于电商从业者品质恶劣而导致的产品质量纠纷问题,如果法律不能够对电子商务从业者主体进行很好的规范,那么电子商务的良性发展也就无从谈起。
  2.涌现出新的法律关系
  电子商务模式和传统的贸易模式最大的不同便是交易凭证的不同,传统交易模式存在着纸质的交易合同,电子商务则以网络合同取代了传统纸质合同,但是在产生了贸易纠纷后,往往电子商务能够进行取证的只有网络证据,而网络取证在评审中难以成为证据,由此电子商务在发展中就需要确定网络证据的法律地位。其次民商法对于电子商务中的交易双方的权力义务没有进行很好的规定,导致了权责不分,混淆了买方和卖方以及电商企业之间的责任和义务,甚至在交易完成后交易双方都不清楚自己的权利和责任,那么一旦出现纠纷,追责便无从谈起。
  3.冲击传统交易模式中权益分配
  电子商务具有所有交易过程都利用网络进行的特点,这种交易模式完全依靠网络来进行,一旦当网络故障发生时,往往难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例如:在电子商务纠纷发生后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就有可能会受到威胁,短信轰炸、个人信息的泄露等现象已经频频发生,倘若消费者在自身消费的过程中连信息安全问题都不能很好的解决,那么电子商务又怎能够吸引消费者进行交易呢?
  三、民商法在电子商务发展中的问题简析
  1.民商法的完善跟不上时代脚步,存在不足
  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使得我国民商法的完善远远的跟不上电子商务的发。往往民商法刚刚对于电子商务的某一方面进行了很好的规定制约后,在电子商务发展的另一方面便出现了不得不进行制约的问题,导致在民商法对电子商务的管理过程中,存在着很多的漏洞和缺陷。例如:在电子商务的购物过程中,由于购物者的操作失误问题,导致的消费者方面出现损失,由于涉及到很多的操作流程,各方面相互推诿,民商法很难进行很好的管理。
  2.现行民商法难以很好的进行电子商务贸易的管理
  由于电子商务的发展远远快于民商法的完善,民商法律在内容更新上难以适应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尤其是电子商务的发展不受空间的制约,所以会产生大量的国际贸易,而民商法还没有与国际法律进行很好的接轨,在执行力等方面存在不足。目前看来,我国民商法还是主要针对在中国大陆上进行的贸易,对于国际间产生的电子商务贸易难以进行很好的约束和管理。这就要求我国民商法积极的与国际进行接轨,使得民商法可以有效的对电子商务跨国贸易进行有效的监管。
  3.民商法电子取证困难
  在民商法中往往缺乏了对电子证据的规定,导致民商法难以很好的通过电子证据对电子商务纠纷进行管理。在以往所有发生过的电子商务纠纷案件中,电子证据往往难以成为法院认证的标准,一方面给由于缺乏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另一方面由于电子证据极易造假,也不太容易对电子证据所展现的内容进行核实。根据民商法規定,电子证据属于视听材料证据类,但对于电子证据具体的规定又缺乏详细的法律条文,使得在电子商务纠纷的评判中难以凭借电子证据来进行判断。民商法中对于电子证据的态度实则展现了在我国法律的制定上,法律制定人员还没有认识到电子证据的重要性,如若不对电子证据进行法律上的规定,那么在电子商务纠纷的监管过程中,电子证据就难以发挥其自身的作用。
  四、民商法在电子商务发展中的制度创新
  近些年电子商务的发展不仅改变了我国传统的贸易模式,更为我国国际化的商业贸易提供了新的发展方向,但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众多的问题,若想促进电子商务的可持续发展,相应的必然对民商法进行合理的制度创新,以便于民商法能够更好的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特别是有关贸易中贸易双方应该遵守的权责方面更应该进行合理的规定,以便促进电子商务的良性发展,具体参照意见如下:
  1.民商法制度创新应当遵循的原则
  近些年电子商务飞速发展,随之而来的是电子商务纠纷的频发,引起了各界的关注,我国近些年电子商务纠纷案件的发生率逐年上升,每年电子商务纠纷案件的增长率高达60%,并且这一数字在逐年增加,基于此,我国相关的立法机构和法律修改部门也在积极探索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而在民商法关于电子商务的立法过程中,相关立法人员持不同的态度,一方面认为应该为电子商务的发展进行专项立法,另一方面认为对于电子商务的发展完全可以在民商法的基础上进行完善,以便民商法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但是无论是哪一种方法,对于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都应该坚持以下原则:首先,在未来发展过程中,毫无疑问电子商务必将成为我国发展的龙头产业,对于民商法的制度创新,应当坚持在保护交易双方权益的基础上,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尽可能提供制度上的便利。其次,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电子商务的发展越来越显示出国际化的趋势,所以在民商法的制度创新上,应当坚持国际化原则,可以参考他国法律在处理国际贸易上的做法,充分与国际化接轨,有利于在以后的阶段上更好的处理国际间的电子商务纠纷。最后,从制度上来讲民商法具有司法性质,所以对于电子商务上的民商法的制度创新原则应当坚持公平性原则,应当注重制度的创建,用制度来管理电子商务的发展,体现公平性的原则。
  2.确立电子商务中的民事主体
  确立电子商务中的民事主体,有利于在电子商务中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力和义务。尤其是在电子商务中往往以虚拟主体来完成贸易,贸易的双方都通过虚拟主体在网络贸易平台上出现,这便是电子商务贸易和传统的贸易方式最大的区别,由于在电子商务贸易中,双方都由虚拟主体代替,那么在身份的认证上就存在困难,从而导致在权责的划分上存在一定的难度。而在民商法的制度创新上,应当对于电子商务的主体认证进行明确的规定,首先从技术上进行主体确认,其次,从法律上对主体进行确认,从而才能够更好的进行权责的划分。民商法只有在电子商务主体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才能够充分发挥民商法在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的作用,对电子商务主体的合法权益就能够得到很好的保护。
  五、结语
  总之,随着我国电子商务在经济总体格局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我国越来越需要对于民商法进行制度上的创新,从而促进电子商务为我国的经济下行贡献行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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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潘晓爽(1986~ ),男,汉族,上海人,法务主管,人民大学同等学历在职研究生(华东政法大学法学本科,国际经济法方向)。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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