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重视对法律职业者法律职业道德的培养,树立法律职业共同体间正确的职业观,在维护法律权威、推动社会法治进程方面发挥着非常关键的作用。当前,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间的关系在整体上是趋于良好方向的发展,但仍存在着不少问题,本文试图从法律职业道德角度考量法律职业共同体间的关系,呼吁在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同时注重法律职业道德培训,望有助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律职业共同体朝着积极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法律职业道德;非正常关系;职业道德培训;有效措施 一、法律职业道德是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先决条件 (一)法律职业道德对内提供凝聚力,是共同体存在的方式 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共同体之所以共同的实质内核,是该共同体存在的方式。法律职业道德从属于伦理学范畴,"将决定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技术理性层面是法理职业者不可或缺的素质。"可以说,法律职业道德本身就是共同体在意识形态上的体现。它通过"表现、解释和评价现实世界的方法来形成、动员、指导、组织和证明一定的行为模式和方式"并否定其他一些行为模式和方式。"来指引法律职业共同体认识、理解社会,并再现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真实生存状况。同时,职业道德这种意识形态并不具备物性,无法独立存在,只有通过共同体作为社会的实践形式让它流转起来,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法律职业道德对外提供公信力,是共同体信义的担保 法治社会中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一般被看作是专业技能娴熟、社会地位较高的社会精英团体。而一个共同体社会地位的高低、口碑的好坏取决于社会对它的道德评价。要维持这种地位,继续获得大众良好口碑的重要保证就是法律职业道德。法律职业道德能够调整共同体间所有成员的职业行为,包括法律人之间的交往行为以及法律人与普通民众间的交往行为,并对有违伦理道德的行为处以惩戒,以确保共同体展现出公正、廉洁、为民的形象。可以说,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共同体良好社会地位的有效保证,具备法律职业道德也是构筑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 二、法律职业道德的缺失导致了当前法律职业共同体间非正常关系 1.法官与律师非正常关系的表现形式 非正常关系的表现形式比较多样,大致有以下几种:第一,显型非正常关系。通常指法官与律师在不同场合公开进行直接的非正常交往。如律师宴请法官唱歌、按摩、打牌、旅游等,或者律师指使当事人或受当事人之托向法官直接送钱、送物。第二,隐性非正常关系。該关系中,法官与律师之间的非正常交往是间接的、隐蔽的,其外在表现形式并无不当。第三,合伙型非正常关系。此时,法官与律师之间基于共同的利益而进行的非正常交往。如法官给律师介绍案源、向当事人推荐律师,法官与律师合资办公司,部分法官的近亲属从事律师职业。第四,排斥型非正常关系。这时候,法官与律师间在工作中相互不配合、不尊重。如法官在庭审中随意打断律师的陈述、发言,甚至训斥、奚落、刁难律师等。同时,有的律师以向法官请吃、送礼等为名,向当事人索要财、物等据为己有,让法官背黑锅;有的律师代理案件败诉后,造谣法官受贿、业务能力低。 2.法律职业道德的缺失导致了非正常关系的产生 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若没有能够遵守的职业道德规范的存在,他们在法律职业大环境中就容易迷失与反叛,一切法律活动也就没有了规范的界限。司法资源被滥用的现象将会频频出现,法律权威很大可能将受到质疑,社会秩序的稳定就此被打破,国家将会陷入危机的泥潭沼泽之中。而这种危机最终会使国家瓦解、社会分裂。正如前述所言,现实中法律职业道德的缺失一般以不同的非正常关系的表现形式存在。职业纪律观念淡薄、个人道德感滑坡、社会与个人的价值观趋向个人主义和功利主义,由此导致严重的违法违纪现象。尤其是在职业道德缺位的情况下,法律共同体成员与腐败斗争过程中往往会败下阵来。不乏法律人利用手中的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接受请吃;为了利益目的而贪赃枉法。事实上,上述司法腐败行为的发生归根结底是个体自律性差、道德感低,无法克服自身的攀比心理和侥幸心理,甚至拒绝良知和远离良知,另外,公众选择相信一种制度设计,很大一部分是相信操作这一制度的职业共同体。但是由于职业道德的缺失,共同体中的成员本身都无法对法律信仰与忠诚。"那么任何要求公众服从、遵守法律的想法都是荒谬的。"法律职业者不遵从职业道德,游走在法律与道德的边缘,他们犯下的重大司法错误,"有时是可以引起政治变乱甚至国家倾覆之危的。"故而,法律职业道德对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律职业活动以及法律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相反的,法律职业道德的缺失会直接引起法律职业共同体间的非正常关系,成为危害国家稳定和社会和谐的一个重大障碍。 三、法律职业道德培训是构建法律共同体的有效措施 法律职业培训,除了对法律的应有认识,还应包括法律职业伦理的培训。增加法律职业之间的良性互动,形成法律职业一体化。制定统一的职业道德规范,形成规范一体化。对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通过者实行统一的培训,包括对法律人的知识、实践的培训和职业道德的培训等,使其形成共同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准。加强各个法律人之间的良性互动,在共同法律知识背景、相同的目标的基础上增加法律职业者之间的理解和尊重。在一体化培训基础上,再实行职业分流培训,使将来从事不同法律岗位工作的人接受与其岗位相适应的训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后,加快司法改革,推进了法治建设,为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提供了契机。这就要求,一方面我国应重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为培养法律职业共同体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另一方面法律人自身也应不断加强自身的法律职业素养,培养法律信仰、法律理性和法律精神。 参考文献: [1][英]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M].邓正来.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345. [2]王申.法官的实践理性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618. [3][英]弗朗西斯·培根.培根认识论-论法律[M].何新.陕西: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