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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专利法中的先用权


  摘 要:在这知识化以及信息化时代之中,专利技术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专利技术对实现国家经济的建设有着关键的作用和价值,为了真正地实现各类知识以及创造作用的有效发挥,不断提高我国国民的创造力,有效保护各类知识专利,我国必须要积极地落实专利法,作为专利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先用权对专用法作用的有效发挥意义重大。
  关键词:专利法;先用权
  一、引言
  专利法之中的先用权制度以公平原则为立足点和核心,通过对一专利一保护原则的深入分析来建立完善的专利保护制度,由此可以看出,该制度能够有效地弥补我国先用权制度存在的各类不足,更好地维护专利权人个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共利益与专利权利益的有效平衡,为社会的稳定发展以及正常的投资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开始结合法治国家建设的实质需求,对专利法进行不断的修订,但是与先用权相关的制度以及规定却没有进行同步的更新,这一点严重影响了我国法律法规的完善,同时也难以保障专利法规的有效落实。另外结合相关的实践调查可以看出,专利权制度上的缺失导致各类实践问题的产生同时还引发了社会各界的争议。
  二、先用权的性质
  1.先用权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权利
  对于专利法之中的先用权制度来说,首先需要站在法律的角度,承认先用权是由法律所时间规定的权利,根据专利权之中的相关内容分析可以看出,先用权在实践的过程之中拥有一定的权力范围以及权利边界。尽管我国法律界人士在对该制度进行分析的过程之中站在使用行为的角度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并提出,我国现有的专利法并没有明确强调先用权是一种独立的权利,但是在对法律条文进行分析时不能够只注重字面意思上的分析,而是需要立足于法律构建的实质需求,了解专用权制度的实现性质。其中先用权制度的设立对实现国家的稳定发展有着关键的作用,在设置该制度时首先需要保障经济投资不受损失,其次还需要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以及利用,保障最低的投资利益。因为我国专利法之中允许的先用者在一定条件以及范围之内,采取有效的方式以及手段,通过实施专利技术来获得相应的利益,通过对这一内容的分析可以看出,先用者可以在一定范围之内独立的支配相关权利。
  2.先用权不能够独立于专利权而存在
  尽管先用权直接由法律来规定,但是在实践使用的过程之中必须要立足于专利权的实质情况,只有在获得专利授权之后才能够进行使用,如果无法保障合法有效的专利权,那么就难以在实践的过程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另外对于专利权本身并非专利权的附属物这一说法来说,本文认为专利权不存在,同时两者只存在一定的对应关系。当然,如果专利权不存在那么法律也没有必要结合国家法制建设的实质需求,对专利权进行范围以及权利的规定,同时先用技术的拥有者就可以不受到法律的任何限制直接对该技术进行实施。对于现有先用权来说,拥有一定的处分权利以及独占使用权利,因此,综合上面的相关表述可以看出,先用权与专利权存在紧密的联系,其中前者不能够单独地进行使用,同时先用权不是一种独立的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在使用先用权的过程中首先需要调整先用权的时间条件,结合我国专利法实施的相关细则规定可以看出专利法所提出的申请日如果存在优先权,那么则是指优先权日,在这样的现实条件之下,如果先实施的行为必须要在优先权日之前发生,那么就不能使用先用权。我国需要结合权利使用的具体要求和范围权限,明确在有优先日的条件之下,必须要以优先日作为最终的时间划分依据。除此之外,还需要根据特殊情况进行针对性的调整,尽量避免对专利权的侵犯,保障专利申请内容的合理性以及适度公开,只有这样才能维护专利权和先用权的法律地位。先用权和专利权在本质上是独立的,内容以及性质上存在交叉,在实践应用的过程中,需要了解先用权与专利权之间的区分,分析两者的使用空间和范围,在此基础上实现两者的有效对接,因为结合相关的实践调查以及法律理论分析可以看出,先用权在一定程度上需要依赖于专利权,前者的独立性会受到后者的限制。
  3.先用权并非是一种抗辩权
  学术界以及立法界在对先用权进行分析时,认为先用权是一种抗辩权,其实这一说法还存在许多的不足。其中抗辩权与抗辩还存在许多的区别,后者主要立足于请求权的实质情况提出一种具体的防御方法,其中当事人可以站在法律的角度,通过事实罗列来提出个人的主张,同时对不同的法律关系及事实进行有效的认定,以此来更好地排斥对方所主张的事实行为。其中实体法律上的辩护主要分为抗辩权以及事实抗辩,事实抗辩与抗辩权主要在于抗辩权主要是对权力的应用,只有存在一定的请求权才能够发挥该权利的作用。相比之下,抗辩则侧重于被告个人对特殊事实的分析,因此对于先用权的具体使用来说,如国专利权人提出了请求权申请,那么先用权人是直接承认请求权的合法存在,还是直接承认请求权的有效存在,都会影响最终的专利权使用。
  因此,对于先用权来说,这种权利既与专利权存在紧密的联系,同时也是法律直接规定的重要权利,先用权专利权为核心,否则先用权无法实现完整的运作。其次对于专利权个人来说,在专利申请之日起就可以通过信用权来进行费用的合法支付,其次如果个人在使用专利权的过程之中受到了外部的影响,那么就可以采取先用权来维护个人的权益。
  三、结语
  在推动法治社会建设的过程之中,相关的法制管理工作人员必须要结合专利法中的具体内容,加强对专利权制度的维护以及完善,實现专利权与先用权之间的紧密配合,更好地推动和谐社会的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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